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协益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2〕表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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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协益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2〕表106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协益 (略) 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2〕表106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协益 (略) 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协益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福建协益 (略) 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工业园区探花山榜德工业片区 D12 栋,系租赁永春县 (略) 闲置建设用地作为生产场所,主要从事涂料、染料、柔软剂等产品的混合分装生产,年混合分装防水涂料A组分1600t、防水涂料B组分3200t、防水砂浆 1600t、防腐砂浆A组分3200t、防腐砂浆B组分6400t、表面施胶剂3200t、润滑剂800t、纸管胶1600t、高温分散匀染剂600t、酸性匀染剂400t、除油剂1600t、印花胶浆300t、印花糊料900t、内墙涂料1000t、有机硅柔软剂600t、柔软剂1000t、粘合剂纺织浆料1900t、消泡剂100t。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设备清洗废水、检验废水等生产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软水制备废水、设备冷却水、锅炉房排放经处理达标后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车间、仓库、事故废水池等应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设计。

3、项目投料、灌装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混合釜的排空废气经冷凝管冷凝或直接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状物料配料、投料、分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燃天燃气锅炉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加强废气集气设施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 1“其他行业”限值要求。粉尘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的二级规定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燃气锅炉”限值。厂区内、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 2、表 3 标准,厂房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B.1 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包装袋及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滤渣及滤布、废活性炭废、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边界外延10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0t/a,氨氮≤0.002t/a;二氧化硫≤0.032t/a,氮氧化物≤0.254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1.2816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1.068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协益 (略) 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泉永环评〔2022〕表106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协益 (略) 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协益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福建协益 (略) 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混合分装生产涂料等产品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工业园区探花山榜德工业片区 D12 栋,系租赁永春县 (略) 闲置建设用地作为生产场所,主要从事涂料、染料、柔软剂等产品的混合分装生产,年混合分装防水涂料A组分1600t、防水涂料B组分3200t、防水砂浆 1600t、防腐砂浆A组分3200t、防腐砂浆B组分6400t、表面施胶剂3200t、润滑剂800t、纸管胶1600t、高温分散匀染剂600t、酸性匀染剂400t、除油剂1600t、印花胶浆300t、印花糊料900t、内墙涂料1000t、有机硅柔软剂600t、柔软剂1000t、粘合剂纺织浆料1900t、消泡剂100t。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设备清洗废水、检验废水等生产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软水制备废水、设备冷却水、锅炉房排放经处理达标后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严格按《报告表》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车间、仓库、事故废水池等应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2013)一般防渗区进行防渗设计。

3、项目投料、灌装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混合釜的排空废气经冷凝管冷凝或直接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状物料配料、投料、分装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燃天燃气锅炉废气应集中收集后通过不低于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加强废气集气设施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 1“其他行业”限值要求。粉尘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 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的二级规定限值;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燃气锅炉”限值。厂区内、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 2、表 3 标准,厂房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粘合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B.1 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废包装袋及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滤渣及滤布、废活性炭废、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废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边界外延10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20t/a,氨氮≤0.002t/a;二氧化硫≤0.032t/a,氮氧化物≤0.254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一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1.2816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1.068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同时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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