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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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略)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 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茶叶生产加工、“两利用”等农机具的补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强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违规查处,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从我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 个大类41 个小类138 个品目中选择15 个大类34 个小类105个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做到应补尽补。

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对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普惠共享,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 (略)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如有调整,按有关通知执行。

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40%的,产销企业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产品开展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及时上报。相关调查工作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1328号)要求执行。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 (略) 14个镇和2个街道。资金实施规模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略) 补贴资金为准,其中2021 (略) 补贴资金*元,上年实际超录资金1553.*元,2021年可用资金271.*元。市财政部门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 (略) 商务局关 (略)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农〔2020〕67 号)执行。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20 (略) 报废补贴农机数量为20台,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10台。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将严格按照《 (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部、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2021-2023 (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App 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 (略) 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略)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全面实现“去经销商”,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我市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实现年度间农民申请补贴不间断,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印发的《 (略)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 (略) 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 (略) 53号)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 (略) 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实。

全面推行补贴申请限时办理。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购机者补贴申请信息同步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并延伸至镇村。

(四)资金兑付。根据时限要求,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及时提交财政部门,原则 (略) 财政部门1次。市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 (略) 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操作过程复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重大 (略) 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为导向,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全面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全面实行手机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略) 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强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完整公开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 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1328号)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责任,健全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办理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违规行为从机具核验等环节有效开展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认真落实违规行为省际、省内联动查处机制,其中对 (略) 发生因较重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 (略) 应及时联动,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

年度实施 (略)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

附件:1. (略)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略)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 大类34 个小类105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圆盘犁

1.1.3 旋耕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圆盘耙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

2.4.2 撒肥机

2.4.3 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杆喷雾机

3.1.2风送喷雾机

3.1.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2修剪机械

3.2.1茶树修剪机

3.2.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2.1油菜籽收获机

4.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3.2 搂草机

4.3.3 打(压)捆机

4.3.4 圆草捆包膜机

4.3.5 青饲料收获机

4.4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5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 采茶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玉米脱粒机

5.1.2 花生摘果机

5.2 清选机械

5.2.1 风筛清选机

5.2.2 重力清选机

5.2.3 窝眼清选机

5.2.4 复式清选机

5.3 干燥机械

5.3.1 谷物烘干机

5.3.2油菜籽烘干机

5.4 种子加工机械

5.4.1 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1.2 组合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3 茶叶加工机械

6.3.1 茶叶杀青机

6.3.2 茶叶揉捻机

6.3.3 茶叶炒(烘)干机

6.3.4 茶叶筛选机

6.3.5 茶叶理条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 装卸机械

7.1.1 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 水泵

8.1.1 离心泵

8.1.2 潜水电泵

8.2 喷灌机械设备

8.2.1 喷灌机

8.2.2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

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揉丝机

9.1.4 压块机

9.1.5 饲料(草)粉碎机

9.1.6 饲料混合机

9.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 饲料制备(搅拌)机

9.2 饲养机械

9.2.1 孵化机

9.2.2 喂料机

9.2.3 送料机

9.2.4 清粪机

9.2.5 粪污固液分离机

9.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 挤奶机

9.3.2 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 水产养殖机械

10.1.1 增氧机

10.1.2 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 残膜回收机

11.1.3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 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平地机械

12.1.1 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 温室大棚设备

13.1.1 电动卷帘机

13.1.2 热风炉

13.2 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

14.1.2 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 (略)

15.2 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秸秆膨化机

15.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9沼气发电机组

15.2.10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1茶叶输送机

15.2.12茶叶压扁机

15.2.13茶叶色选机

15.2.14秸秆收集机

(略)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 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略)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茶叶生产加工、“两利用”等农机具的补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强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违规查处,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从我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 个大类41 个小类138 个品目中选择15 个大类34 个小类105个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纳入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做到应补尽补。

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对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为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普惠共享,原则上,每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套)。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 (略)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如有调整,按有关通知执行。

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40%的,产销企业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产品开展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及时上报。相关调查工作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1328号)要求执行。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 (略) 14个镇和2个街道。资金实施规模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略) 补贴资金为准,其中2021 (略) 补贴资金*元,上年实际超录资金1553.*元,2021年可用资金271.*元。市财政部门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 (略) 商务局关 (略)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农〔2020〕67 号)执行。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20 (略) 报废补贴农机数量为20台,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10台。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将严格按照《 (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部、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2021-2023 (略)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App 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 (略) 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略)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全面实现“去经销商”,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我市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实现年度间农民申请补贴不间断,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我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印发的《 (略)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 (略) 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股( (略) 53号)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 (略) 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实。

全面推行补贴申请限时办理。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购机者补贴申请信息同步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并延伸至镇村。

(四)资金兑付。根据时限要求,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及时提交财政部门,原则 (略) 财政部门1次。市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 (略) 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操作过程复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重大 (略) 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为导向,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全面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全面实行手机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略) 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强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完整公开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 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的通知》(皖农机函〔2020〕1328号)要求,强化风险防控责任,健全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办理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违规行为从机具核验等环节有效开展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认真落实违规行为省际、省内联动查处机制,其中对 (略) 发生因较重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 (略) 应及时联动,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

年度实施 (略)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批后实施。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

附件:1. (略)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略)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 大类34 个小类105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圆盘犁

1.1.3 旋耕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圆盘耙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免耕播种机

2.1.5水稻直播机

2.1.6精量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

2.4.2 撒肥机

2.4.3 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杆喷雾机

3.1.2风送喷雾机

3.1.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2修剪机械

3.2.1茶树修剪机

3.2.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2.1油菜籽收获机

4.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3.2 搂草机

4.3.3 打(压)捆机

4.3.4 圆草捆包膜机

4.3.5 青饲料收获机

4.4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5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 采茶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玉米脱粒机

5.1.2 花生摘果机

5.2 清选机械

5.2.1 风筛清选机

5.2.2 重力清选机

5.2.3 窝眼清选机

5.2.4 复式清选机

5.3 干燥机械

5.3.1 谷物烘干机

5.3.2油菜籽烘干机

5.4 种子加工机械

5.4.1 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1.2 组合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3 茶叶加工机械

6.3.1 茶叶杀青机

6.3.2 茶叶揉捻机

6.3.3 茶叶炒(烘)干机

6.3.4 茶叶筛选机

6.3.5 茶叶理条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 装卸机械

7.1.1 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 水泵

8.1.1 离心泵

8.1.2 潜水电泵

8.2 喷灌机械设备

8.2.1 喷灌机

8.2.2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

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揉丝机

9.1.4 压块机

9.1.5 饲料(草)粉碎机

9.1.6 饲料混合机

9.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 饲料制备(搅拌)机

9.2 饲养机械

9.2.1 孵化机

9.2.2 喂料机

9.2.3 送料机

9.2.4 清粪机

9.2.5 粪污固液分离机

9.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 挤奶机

9.3.2 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 水产养殖机械

10.1.1 增氧机

10.1.2 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 残膜回收机

11.1.3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 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平地机械

12.1.1 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 温室大棚设备

13.1.1 电动卷帘机

13.1.2 热风炉

13.2 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

14.1.2 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 (略)

15.2 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秸秆膨化机

15.2.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9沼气发电机组

15.2.10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1茶叶输送机

15.2.12茶叶压扁机

15.2.13茶叶色选机

15.2.14秸秆收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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