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1日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11日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件 (略) 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9-* *
传真:0559-*
通讯地址:休宁县海阳镇政府大楼708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件 (略) 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 | 休环字〔2022〕26号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件 (略) 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休宁县溪口镇和村,依托现有项目已建厂房3号2层和2号楼3层,主要内容为:新建4条移印塑料件生产线 (略) 板生产线(含装配),建成后为年产*件 (略) 板产品。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1.48%。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镭雕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分板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经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擦拭、烘干、调墨、移印、钢板清洗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运营期清洗除油、钢板清洗产生的废水和喷淋废水依托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再进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限值后,排入休宁县溪口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运营期须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减声降噪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清洗剂桶、废油墨罐、废UV胶桶、废活性炭、废硬化剂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废包装物、不合格产品可外售废品收购机构处理、不合格原料由原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人员处理。 5、项目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转运区、辅料存放区、移印区、配墨间、清洗区、涂胶房等为重点防渗区域,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或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变更)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2年10月11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件 (略) 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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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件 (略) 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 | 休环字〔2022〕26号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件 (略) 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我局经研究,现对该《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休宁县溪口镇和村,依托现有项目已建厂房3号2层和2号楼3层,主要内容为:新建4条移印塑料件生产线 (略) 板生产线(含装配),建成后为年产*件 (略) 板产品。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比例1.48%。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镭雕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分板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经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涂胶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擦拭、烘干、调墨、移印、钢板清洗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运营期清洗除油、钢板清洗产生的废水和喷淋废水依托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预处理后再进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污染物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限值后,排入休宁县溪口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3、运营期须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减声降噪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清洗剂桶、废油墨罐、废UV胶桶、废活性炭、废硬化剂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废包装物、不合格产品可外售废品收购机构处理、不合格原料由原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人员处理。 5、项目须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转运区、辅料存放区、移印区、配墨间、清洗区、涂胶房等为重点防渗区域,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6、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7、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或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变更)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 2022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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