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环审〔2022〕31号
洛 (略)
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 (略) :
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洛 (略) 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孟津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洛 (略) 现有厂区内,新建1座制氢站,内设1套200Nm3/h天然气制氢装置,采用天然气转化和变压吸附法制氢生产工艺。项目依托厂区在建电子信息材料转型升级项目相关公辅设施,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天然气制氢转化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产生的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锅炉/窑炉A级绩效企业要求。
2.废水。项目要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对各种废水分类进行处理。
冷凝分离器排水用于制氢站东侧在建项目废水处理站尾气淋洗塔补水,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及脱盐水制备依托在建项目相关设施,排水进入厂 (略) 。废水总排口水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要求,溶解性总固体满足河南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2要求, (略) 进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各类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废吸附剂、废油等)要按危废管理办法进行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加强对废旧包装材料的管理,做好管理台账,做到处置去向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利、住建、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24吨/年、氮氧化物0.24吨/年、二氧化硫0.005吨/年、化学需氧量0.08吨/年(工业)、氨氮0.001吨/年(工业)。新增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量从现有位于洛龙科技园的多晶硅生产线关停后的减排量中予以倍量调配;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工业氨氮 (略) 多晶硅生产线关停后的减排量中予以等量替代;新增二氧化硫排放 (略) 煤改气锅炉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的减排量中予以倍量替代。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产业集聚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孟津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10月1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孟津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 (略) 3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传真:0379-*
洛环审〔2022〕31号
洛 (略)
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洛 (略) :
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洛 (略) 天然气制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孟津分局初审意见收悉。该项目审批事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洛阳孟津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洛 (略) 现有厂区内,新建1座制氢站,内设1套200Nm3/h天然气制氢装置,采用天然气转化和变压吸附法制氢生产工艺。项目依托厂区在建电子信息材料转型升级项目相关公辅设施,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二、《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天然气制氢转化炉采取低氮燃烧措施,产生的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锅炉/窑炉A级绩效企业要求。
2.废水。项目要采用“雨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对各种废水分类进行处理。
冷凝分离器排水用于制氢站东侧在建项目废水处理站尾气淋洗塔补水,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及脱盐水制备依托在建项目相关设施,排水进入厂 (略) 。废水总排口水质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间接排放要求,溶解性总固体满足河南省《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2要求, (略) 进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各类废催化剂、废脱硫剂、废吸附剂、废油等)要按危废管理办法进行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加强对废旧包装材料的管理,做好管理台账,做到处置去向可追溯。
(四)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地下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该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水利、住建、安监、文物保护等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24吨/年、氮氧化物0.24吨/年、二氧化硫0.005吨/年、化学需氧量0.08吨/年(工业)、氨氮0.001吨/年(工业)。新增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量从现有位于洛龙科技园的多晶硅生产线关停后的减排量中予以倍量调配;新增工业化学需氧量、工业氨氮 (略) 多晶硅生产线关停后的减排量中予以等量替代;新增二氧化硫排放 (略) 煤改气锅炉改造升级工程项目的减排量中予以倍量替代。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与产业集聚区的风险防控和应急事故处理联动,制定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孟津分局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10月14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和移动源污染监督科、土壤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孟津分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老 (略) 3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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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传真: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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