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经营性公墓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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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经营性公墓审批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殡葬管理条例》( (略) 令第225号);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4.《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

5.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6.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4〕21号)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

8. 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黑民规〔2021〕13号)

二、审批机关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三、审批条件

1.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对象为殡葬事业单位;

2.符合国家、省、市、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每个*人口以下的县(市)建设一座公墓;超过*人口的,以每*人口一座公墓为标准规划建设)及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3.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

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土地;

5.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及林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 (略) 两侧;

6.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8. 申请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四、审批要件及流程

(一)新建经营性公墓批准筹建审批要件及流程

1.审批要件

(1)建立公墓申请书县(市)、区民政局向地区民政局申报新建公墓的申请、建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的新建公墓审核同意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4)立项批复;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6)建设用地审批意见;

(7)使用林(草)地审批手续;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报告;

(9)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批流程

(1)取得审核同意意见

a.由建墓单位向公墓拟选址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b.由县(市)、区民政局对建墓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墓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退回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书面审查。

c.由县(市)、区民政局受理申请,对建墓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报本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核同意意见。

(2)申报

由县(市)、区民政局持公墓拟选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意见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地区民政局申报。

(3)批准筹建

由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接收提报材料,并由社会事务科进行复核。同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考察(各部门踏勘考察签字确认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地区民政局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二)新建经营性公墓批准经营审批要件及流程

1.审批要件

(1)县(市)、 (略) 民政局提交的验收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初验意见。

(3)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

(4)办公区消防安全验收意见。

(5)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员配置及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等材料。

2.审批流程

(1)初验意见

a.由建墓单位向公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b.县(市)、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应出具验收意见。

(2)申报

由县(市)、区民政局持公墓初次验收意见及 (略) 民政局申报验收。

(3)批准经营

由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重新申请批准经营。验收合格的,由地区民政局核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

3.新建经营性公墓批准经营验收标准

(1)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首期筹建面积不低于30亩;

(2)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

(3)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含双人合葬墓),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2米;

(4)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等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墓位和0.8平方米(含)以下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量的30%;

(5)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设置,中低价位墓位供应量不低于70%。

(三)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申报材料及流程

1.申报材料

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需严格审核以下相关材料:

(1)公墓运营单位向属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县(市)、区级 (略) 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变更

请示;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变更营业执照;

(4)经营性公墓变更审批登记表;

(5)国资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情况说明;

(6)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变更相关材料;

(7)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8)人事任免文件;

(9)股东会决议;

(10)其他需要的材料。

2.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墓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由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地区民政局。

(3)批准。地区民政局接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视变更事项需要,社会事务科组织实地踏勘考察。勘验合格后报请地区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地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换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

五、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二)地址:加格达 (略) 行署十号楼

六、咨询

(一)电话咨询: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话号码:0457-*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殡葬管理条例》( (略) 令第225号);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4.《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

5.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

6.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4〕21号)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

8. 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黑民规〔2021〕13号)

二、审批机关

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

三、审批条件

1.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对象为殡葬事业单位;

2.符合国家、省、市、区县(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每个*人口以下的县(市)建设一座公墓;超过*人口的,以每*人口一座公墓为标准规划建设)及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3.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

4.有依法取得的用于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土地;

5.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及林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 (略) 两侧;

6.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8. 申请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四、审批要件及流程

(一)新建经营性公墓批准筹建审批要件及流程

1.审批要件

(1)建立公墓申请书县(市)、区民政局向地区民政局申报新建公墓的申请、建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的新建公墓审核同意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4)立项批复;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6)建设用地审批意见;

(7)使用林(草)地审批手续;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报告;

(9)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批流程

(1)取得审核同意意见

a.由建墓单位向公墓拟选址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b.由县(市)、区民政局对建墓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墓单位,补充有关材料或退回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书面审查。

c.由县(市)、区民政局受理申请,对建墓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报本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核同意意见。

(2)申报

由县(市)、区民政局持公墓拟选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意见及其他申请材料,向地区民政局申报。

(3)批准筹建

由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接收提报材料,并由社会事务科进行复核。同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考察(各部门踏勘考察签字确认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形成书面意见,报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地区民政局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二)新建经营性公墓批准经营审批要件及流程

1.审批要件

(1)县(市)、 (略) 民政局提交的验收申请。

(2)县(市)、区民政局初验意见。

(3)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

(4)办公区消防安全验收意见。

(5)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人员配置及墓位(格位)使用书面合同范本等材料。

2.审批流程

(1)初验意见

a.由建墓单位向公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b.县(市)、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应出具验收意见。

(2)申报

由县(市)、区民政局持公墓初次验收意见及 (略) 民政局申报验收。

(3)批准经营

由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重新申请批准经营。验收合格的,由地区民政局核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

3.新建经营性公墓批准经营验收标准

(1)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首期筹建面积不低于30亩;

(2)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

(3)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含双人合葬墓),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2米;

(4)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等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墓位和0.8平方米(含)以下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量的30%;

(5)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设置,中低价位墓位供应量不低于70%。

(三)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申报材料及流程

1.申报材料

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需严格审核以下相关材料:

(1)公墓运营单位向属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县(市)、区级 (略) 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变更

请示;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变更营业执照;

(4)经营性公墓变更审批登记表;

(5)国资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情况说明;

(6)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变更相关材料;

(7)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8)人事任免文件;

(9)股东会决议;

(10)其他需要的材料。

2.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墓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由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地区民政局。

(3)批准。地区民政局接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视变更事项需要,社会事务科组织实地踏勘考察。勘验合格后报请地区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由地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换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

五、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二)地址:加格达 (略) 行署十号楼

六、咨询

(一)电话咨询:大兴安岭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话号码: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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