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瑞扬辐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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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瑞扬辐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 (略) 新建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略) 邗江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新建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建设地 (略) 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厂区内,建设内容为新建4座工业电子加速器机房,新增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具体见《报告表》。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后,该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所提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辐射工作场所应配备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并连同当年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报我局。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办其他相关环保手续,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督 (略) 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江苏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 (略) 新建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略) 邗江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新建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建设地 (略) 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厂区内,建设内容为新建4座工业电子加速器机房,新增4台工业电子加速器,具体见《报告表》。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后,该项目运行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能符合辐射环境保护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所提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辐射工作场所应配备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三)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辐射安全防护与环保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定期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围辐射水平监测1-2次,并连同当年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报我局。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办其他相关环保手续,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四、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辐射环境监督 (略) 邗江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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