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1317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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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征收集体土地的通告-13179136

贵政通〔2022〕68号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24号)批复,同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何平村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6939公顷(折合40.409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何平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

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交通

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水田

旱地

农村

道路

沟渠

田坎

(略)

港南区桥圩镇

何平村

第1村民小组

集体

0.2488

0

0.2488

0

0

0

桥圩

社区

姚屋居民小组

集体

2.4451

1.2734

0.8789

0.0477

0.0403

0.2048

面积总合计

2.6939

1.2734

1.1277

0.0477

0.0403

0.2048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2734

79.7100

旱地

1.1277

79.7100

(略)

0.0477

79.7100

沟渠

0.0403

79.7100

田坎

0.2048

79.7100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叶雯静,联系电话:0775-*

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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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通〔2022〕68号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1〕24号)批复,同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何平村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2.6939公顷(折合40.409亩)。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略) 港南区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需征收的集体土 (略) 港南区桥圩镇桥圩社区、何平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

性质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交通

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其他

土地

水田

旱地

农村

道路

沟渠

田坎

(略)

港南区桥圩镇

何平村

第1村民小组

集体

0.2488

0

0.2488

0

0

0

桥圩

社区

姚屋居民小组

集体

2.4451

1.2734

0.8789

0.0477

0.0403

0.2048

面积总合计

2.6939

1.2734

1.1277

0.0477

0.0403

0.2048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2734

79.7100

旱地

1.1277

79.7100

(略)

0.0477

79.7100

沟渠

0.0403

79.7100

田坎

0.2048

79.7100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叶雯静,联系电话:0775-*

黄国安,联系电话:0775-*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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