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PPP项目-中能建南方建投(南雄)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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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PPP项目-中能建南方建投(南雄)环保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中能建南方建投(南雄) (略)
工程名称 (略) 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PPP项目
建设地址澜河镇、百顺镇、南亩镇、水口镇、油山镇、黄坑镇、珠玑镇、乌迳镇
建设规模南亩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约7653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51.12m2,风机房、配电间、仪表间建筑面积96.60m2,污泥脱水机房、加药间、检修间建筑面积129.92m2,值班休息室建筑面积67.76m2;水口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3433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15.12m2,综合设备房建筑面积191.99m2;油山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15.12m2,综合设备房建筑面积191.99m2;澜河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6903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15.12m2,综合设备房建筑面积191.99m2;百顺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6656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调节池占地面积56.20m2,计量井占地面积1.89m2,出水池占地面积5.71m2,检测仪表间建筑面积20.80m2;黄坑镇新建污水管总长4325m;珠玑镇新建污水管总长5007m;乌迳镇新建污水管总长7051m。合同价格9609.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 (略)
设计单位广州华浩能源 (略)
施工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略)
监理单位珠海经济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戴洪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宋丽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周杰总监理工程师阳勇波
合同工期2019.07.10~2020.12.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J2020-005 安全监督注册号:J2020-005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中能建南方建投(南雄) (略)
工程名称 (略) 整县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PPP项目
建设地址澜河镇、百顺镇、南亩镇、水口镇、油山镇、黄坑镇、珠玑镇、乌迳镇
建设规模南亩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约7653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51.12m2,风机房、配电间、仪表间建筑面积96.60m2,污泥脱水机房、加药间、检修间建筑面积129.92m2,值班休息室建筑面积67.76m2;水口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3433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15.12m2,综合设备房建筑面积191.99m2;油山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15.12m2,综合设备房建筑面积191.99m2;澜河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6903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综合池占地面积215.12m2,综合设备房建筑面积191.99m2;百顺镇污水处理厂, (略) 长度6656m,进水泵站占地面积49.13m2,调节池占地面积56.20m2,计量井占地面积1.89m2,出水池占地面积5.71m2,检测仪表间建筑面积20.80m2;黄坑镇新建污水管总长4325m;珠玑镇新建污水管总长5007m;乌迳镇新建污水管总长7051m。合同价格9609.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建材广 (略)
设计单位广州华浩能源 (略)
施工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 (略)
监理单位珠海经济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戴洪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吴超源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宋丽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周杰总监理工程师阳勇波
合同工期2019.07.10~2020.12.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J2020-005 安全监督注册号:J2020-005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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