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受理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南人社工伤举证〔2022〕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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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受理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南人社工伤举证〔2022〕003号)

连云港 (略) (夏四明):

申请人曹海根于2022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本人(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连云港 (略) 员工,2021年5月23日 (略) 南湖区远洋嘉兴南湖物流园上班巡逻时受伤。我局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延长申请人的申请时限,并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注 (略) 灌云县小伊乡董 (略) 46号邮寄《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曹海根(连云港 (略) )*》,该文书于2022年9月24日退回我局(原址查无此单位)。后经沟通联系,2022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南人社工伤举证〔2022〕003号《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为南湖区大 (略) 1456号远洋物流园物业办公室。

因你(单位)逾期未进行举证且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工伤举证〔2022〕003号《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曹海根(连云港 (略) )*》。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举证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规定前往我局提供相应证据的,我局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1.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pdf

2.举证通知书.pdf



(略)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连云港 (略) (夏四明):

申请人曹海根于2022年9月13日向我局提交本人(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的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为连云港 (略) 员工,2021年5月23日 (略) 南湖区远洋嘉兴南湖物流园上班巡逻时受伤。我局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延长申请人的申请时限,并依法受理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2022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注 (略) 灌云县小伊乡董 (略) 46号邮寄《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曹海根(连云港 (略) )*》,该文书于2022年9月24日退回我局(原址查无此单位)。后经沟通联系,2022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南人社工伤举证〔2022〕003号《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为南湖区大 (略) 1456号远洋物流园物业办公室。

因你(单位)逾期未进行举证且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南人社工伤举证〔2022〕003号《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曹海根(连云港 (略) )*》。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举证并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规定前往我局提供相应证据的,我局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1.工伤认定受理和限期举证通知书.pdf

2.举证通知书.pdf



(略)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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