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育合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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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育合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育合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碣镇桔 (略) 42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石碣镇桔 (略) 42号。现因公司发展需要, (略) (略) 拟在原厂址进行扩建,具体内容如下:(1)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增加塑胶开关零配件*块/年;(2)增加注塑机19台等一批生产设备。扩建后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100m2,建筑面积2000m2,主要从事塑胶开关零配件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开关零配件*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1)投料1、投料2、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中产生少量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产生的粉尘量较少,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可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外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2)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①有机废气:项目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会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项目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车间楼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20m)。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②恶臭:项目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生产过程中塑胶料挥发有机废气的同时会有少量恶臭因子挥发出来,从而产生少量的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恶臭气体随着有机废气一并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一并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未收集部分呈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气筒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因此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 (略) (略) , (略) (略) (略) 石碣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金属碎屑、废包装材料, (略) 回收处理。项目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集中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司郑重承诺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10-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育合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659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3.环评文件对项目与《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等文件相符性分析不到位;4.未明确产品是否外发印刷;5.现有工程废气实际风量存疑,废气收集效率可达性分析不到位;6.注塑成型工序废气源强核算引用系数存疑;7. (略) “三线一单”图集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育合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石碣镇桔 (略) 42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czwtitl (略) 石碣镇桔 (略) 42号。现因公司发展需要, (略) (略) 拟在原厂址进行扩建,具体内容如下:(1)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产量,增加塑胶开关零配件*块/年;(2)增加注塑机19台等一批生产设备。扩建后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100m2,建筑面积2000m2,主要从事塑胶开关零配件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开关零配件*块。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1)投料1、投料2、混料、破碎工序项目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中产生少量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项目产生的粉尘量较少,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可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外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2)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①有机废气:项目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会挥发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烷总烃。项目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设置于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车间楼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20m)。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②恶臭:项目注塑成型、激光打标工序生产过程中塑胶料挥发有机废气的同时会有少量恶臭因子挥发出来,从而产生少量的恶臭气体,以臭气浓度表征。项目恶臭气体随着有机废气一并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一并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未收集部分呈无组织排放。经处理后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气筒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因此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 (略) (略) , (略) (略) (略) 石碣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金属碎屑、废包装材料, (略) 回收处理。项目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经分类集中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司郑重承诺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10-1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未按照《关于东莞市育合电子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2〕6590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3.环评文件对项目与《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2021〕44号)等文件相符性分析不到位;4.未明确产品是否外发印刷;5.现有工程废气实际风量存疑,废气收集效率可达性分析不到位;6.注塑成型工序废气源强核算引用系数存疑;7. (略) “三线一单”图集存疑。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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