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塑建材生产基地及研发总部项目
南塑建材生产基地及研发总部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南塑建材生产基地及研发总部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 (略) 80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 (略) (营业执照注册住所为 (略) 清溪 (略) 80号101室),租用 (略) 清溪 (略) 80号101室(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南塑建材生产基地及研发总部项目》。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8′56.255″;东经114°10′53.677″。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14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管材管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PVC管材管件*吨/年、PE管材管件*吨/年、PPR管材管件8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挤出、注塑工序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量较低,通过加强室内通风,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挤出、注塑工序的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破料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作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磨粉、混料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量较低,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机加工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作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标准。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则员工生活污水的排放量约为4050m3/a,项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 (略) (略) ,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胶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 (略) 回收处理;废空压机油、废机油罐及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陈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2-10-1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产品产能与原辅料用量物料不平衡;2.废气处理措施不合理;3.工艺流程图中的污染物标识与产排污简述描述前后不一致;4.未说明机加工设备是否使用火花油、机油等;5.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一览表前后不一致,建筑面积前后不一致;6.《项目主要原辅料一览表》未说明原辅材料的形态;7.造粒加工工序的工作时间、项目年工作时间前后不一致;8.挤出、注塑工序废气执行标准错误;9.同一栋建筑物设置几个排气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不到位;10.废活性炭产生量未考虑吸附的有机废气量,废活性炭产生量不可信。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南塑建材生产基地及研发总部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 (略) 80号101室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龙汇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 (略) (营业执照注册住所为 (略) 清溪 (略) 80号101室),租用 (略) 清溪 (略) 80号101室(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进行项目投资建设《南塑建材生产基地及研发总部项目》。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8′56.255″;东经114°10′53.677″。项目总投资*万元,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14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管材管件的加工生产,项目加工生产PVC管材管件*吨/年、PE管材管件*吨/年、PPR管材管件80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挤出、注塑工序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量较低,通过加强室内通风,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挤出、注塑工序的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装置治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排放,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破料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作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磨粉、混料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量较低,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机加工工序粉尘产生量较少,作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2001)标准。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则员工生活污水的排放量约为4050m3/a,项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的纳污范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 (略) (略) ,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塑胶边角料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塑胶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金属边角料 (略) 回收处理;废空压机油、废机油罐及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陈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2-10-1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1.产品产能与原辅料用量物料不平衡;2.废气处理措施不合理;3.工艺流程图中的污染物标识与产排污简述描述前后不一致;4.未说明机加工设备是否使用火花油、机油等;5.项目平面布置图和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一览表前后不一致,建筑面积前后不一致;6.《项目主要原辅料一览表》未说明原辅材料的形态;7.造粒加工工序的工作时间、项目年工作时间前后不一致;8.挤出、注塑工序废气执行标准错误;9.同一栋建筑物设置几个排气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分析不到位;10.废活性炭产生量未考虑吸附的有机废气量,废活性炭产生量不可信。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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