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2年10月1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2年10月1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21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套铁梯及*套货架项目 | (略) 扬芬港镇褚河港东村东侧 | (略) 褚河港三星五金制品厂 | 中蓝 (略) | 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5%。总建筑面积719.89平方米。项目总占地面积3840m2,建筑面积2500m2,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 (1) 废气 焊接工序、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染料尘)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热风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窑炉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工业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3)噪声 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金属下脚料、金属除尘灰、塑粉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四合一清洗液、残渣、废包装桶(四合一清洗剂)、泥饼、废滤膜、浓盐水(弱碱性)、废机油、废机油桶收集放到厂内危废储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
2 | 年产*套晾衣架项目 | (略) 扬芬港镇褚西村 | (略) 扬芬港镇鑫鸿孺家具厂 | 中蓝 (略) | 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4%。该项目总占地面积850m2,建筑面积1700m2,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 | (1) 废气 焊接、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染料尘)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热风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窑炉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工业标准要求;混合、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水洗工序循环水经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金属下脚料、金属除尘灰、塑粉除尘灰、塑料除尘灰、塑料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四合一清洗液、残渣、废包装桶(四合一清洗剂)、泥饼、废滤膜、浓盐水(弱碱性)、废机油、废机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0月21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略) 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套铁梯及*套货架项目 | (略) 扬芬港镇褚河港东村东侧 | (略) 褚河港三星五金制品厂 | 中蓝 (略) | 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5%。总建筑面积719.89平方米。项目总占地面积3840m2,建筑面积2500m2,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 | (1) 废气 焊接工序、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染料尘)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热风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窑炉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工业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无组织非*烷总烃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3)噪声 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金属下脚料、金属除尘灰、塑粉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四合一清洗液、残渣、废包装桶(四合一清洗剂)、泥饼、废滤膜、浓盐水(弱碱性)、废机油、废机油桶收集放到厂内危废储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
2 | 年产*套晾衣架项目 | (略) 扬芬港镇褚西村 | (略) 扬芬港镇鑫鸿孺家具厂 | 中蓝 (略) | 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4%。该项目总占地面积850m2,建筑面积1700m2,厂区不设宿舍、食堂和浴室,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 | (1) 废气 焊接、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染料尘)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热风炉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窑炉标准;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工业标准要求;混合、上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 (2)废水 生活污水产生量少,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职工粪便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水洗工序循环水经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标准。 (4)固废 金属下脚料、金属除尘灰、塑粉除尘灰、塑料除尘灰、塑料不合格品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四合一清洗液、残渣、废包装桶(四合一清洗剂)、泥饼、废滤膜、浓盐水(弱碱性)、废机油、废机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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