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环罚字〔2022〕5号)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环罚字〔2022〕5号)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地环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名称: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子伟
地址: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西区
我局于2021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在喀什中亚南亚工业 (略) 新疆 (略) 大门口擅自倾倒、堆放了约380千克含废机油的污泥。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现场倾倒、堆放了含废机油的污泥;2021年 (略) 董事长陈子伟做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可 (略) 所为;2015年12月14日取得原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基地(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380号) (略) 建设项目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场证据照片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市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拟处罚款6 (略)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倾倒、堆放的危废总量少,初次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请求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 (略) 陈述申辩意见。按照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略) 倾倒、堆放的危废总量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资料,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未带来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等因素, (略) (略) 危废处置费用实际发生量来计算处罚金额。 (略) 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针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元整(大写:*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地环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名称: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子伟
地址: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西区
我局于2021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在喀什中亚南亚工业 (略) 新疆 (略) 大门口擅自倾倒、堆放了约380千克含废机油的污泥。
以上事实,有《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现场倾倒、堆放了含废机油的污泥;2021年 (略) 董事长陈子伟做的《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可 (略) 所为;2015年12月14日取得原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喀什伟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基地(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1380号) (略) 建设项目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现场证据照片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市环罚告字〔2021〕7号)告知拟处罚款6 (略)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倾倒、堆放的危废总量少,初次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请求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 (略) 陈述申辩意见。按照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略) 倾倒、堆放的危废总量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资料,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未带来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等因素, (略) (略) 危废处置费用实际发生量来计算处罚金额。 (略) 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针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元整(大写:*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喀什分行营业部
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