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行政权责清单目录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行政权责清单目录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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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正)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 | √ | √ | ||
2 | 2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3 | 3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4 | 4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 × | √ | ||
5 | 5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6 | 6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7 | 7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 √ | √ | ||
8 | 8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订)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 (略)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略) 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 | √ | √ | ||
9 | 9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略)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 (略)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略) 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 √ | √ | ||
10 | 10 | 行政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 | √ | √ | ||
11 | 11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项、《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订)》第六条之规定: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开办旅馆的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同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许可的,应载明理由。(依据不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略)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 × | × | √ | ||
12 | 12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项、《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订)》第六条之规定: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开办旅馆的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同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许可的,应载明理由。(依据不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略)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 × | × | √ | ||
13 | 13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 × | × | √ | ||
14 | 14 | 行政许可 | 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 (略) 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 (略) 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管理 (略) 公安部门制定。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 × | × | √ | ||
15 | 15 | 行政许可 | 放射 (略) 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 √ | √ | ||
16 | 16 | 行政许可 | 烟 (略) 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 | √ | ||
17 | 17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 × | × | √ | ||
18 | 1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十九条 (略) 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8)》第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8)》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8)》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 | √ | √ | ||
19 | 19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 (略) 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 | × | √ | √ | ||
20 | 20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 √ | √ | ||
21 | 21 | 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008)》2008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略) 行驶:(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 (略) 行驶。 | × | √ | √ | ||
22 | 22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 | √ | √ | ||
23 | 23 | 行政许可 | 户口迁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 (略) 、 (略) 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2015-08-12 第四十二条〔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 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 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口迁移由迁 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省、市、县级人民 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 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略) 实行单独的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入户 条件和迁移登记 (略) 自行制定。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遵从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 × | √ | √ | ||
24 | 24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2007)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交过道的。 | √ | √ | √ | ||
45 | 78 | 行政处罚 | (略) 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6 | 79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7 | 80 | 行政处罚 | (略) 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8 | 81 | 行政处罚 | (略) 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9 | 82 | 行政处罚 | 对擅 (略)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六条 擅 (略) (略) 或者火车来 (略) 线路上行走坐卧、 (略) ,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0 | 83 | 行政处罚 | 对 (略) 线路上行走坐卧、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六条 擅 (略) (略) 或者火车来 (略) 线路上行走坐卧、 (略) ,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1 | 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2 | 85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3 | 86 | 行政处罚 | (略) 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4 | 87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 (略)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5 | 88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 (略) 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6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7 | 9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 (略) 、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58 | 91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59 | 92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0 | 9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1 | 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2 | 9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3 | 96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 √ | √ | ||
64 | 97 | 行政处罚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 √ | √ | ||
65 | 98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6 | 99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7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诽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8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9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70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71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72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 | √ | √ | ||
73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 | √ | √ | ||
74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猥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75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76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 | √ | √ | ||
77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遗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 | √ | √ | ||
78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79 | 112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 (略) 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0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 (略) 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1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2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3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诈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4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哄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5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抢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6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7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8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89 | 122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0 | 123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1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2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3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4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5 | 1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6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7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8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9 | 132 | 行政处罚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0 | 1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 | √ | ||
101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 | √ | ||
102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 | √ | ||
103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04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5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6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7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108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109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110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11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2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3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4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5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6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17 | 15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18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19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20 | 153 | 行政处罚 |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21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22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23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24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25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 | √ | √ | ||
126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 | √ | √ | ||
127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 | √ | √ | ||
128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 | √ | √ | ||
129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 √ | √ | ||
130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 √ | √ | ||
131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 √ | √ | ||
132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 √ | √ | √ | ||
133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嫖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 √ | √ | √ | ||
134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 √ | √ | √ | ||
135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 | √ | √ | √ | ||
136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 (略) 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37 | 170 | 行政处罚 |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 (略) 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38 | 171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39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0 | 173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1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2 | 175 | 行政处罚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3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 | √ | √ | √ | ||
144 | 177 | 行政处罚 | 对赌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 | √ | √ | √ | ||
145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 √ | √ | ||
146 | 17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 √ | √ | ||
147 | 18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 √ | √ | ||
148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49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50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51 | 184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52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53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54 | 187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55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56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57 | 190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58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五条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159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0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1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 | √ | √ | ||
162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3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4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5 | 198 | 行政处罚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6 | 199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7 | 200 | 行政处罚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8 | 20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9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0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1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2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173 | 20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174 | 20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175 | 20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6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7 | 21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8 | 2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9 | 2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80 | 21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181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82 | 21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83 | 2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8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 √ | √ | ||
184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用于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经营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 | √ | ||
185 | 218 | 行政处罚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86 | 21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87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 √ | √ | ||
188 | 22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 √ | √ | ||
189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90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91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 | √ | ||
192 | 22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 √ | √ | ||
193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 √ | √ | ||
194 | 2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 √ | √ | ||
195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予以收缴。 | √ | √ | √ | ||
196 | 2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予以收缴。 | √ | √ | √ | ||
197 | 230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予以收缴。 | √ | √ | √ | ||
198 | 23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199 | 232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第 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200 | 2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第 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 √ | √ | ||
201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第 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 √ | √ | ||
202 | 235 | 行政处罚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203 | 236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204 | 23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205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 √ | √ | √ | ||
206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07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08 | 24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09 | 2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0 | 24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1 | 24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2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3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4 | 2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5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6 | 24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7 | 250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8 | 2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9 | 252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20 | 25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 | √ | ||
221 | 25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 | √ | ||
222 | 255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 | √ | ||
223 | 2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 | √ | √ | ||
224 | 2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 | √ | ||
225 | 2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 | √ | ||
226 | 25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27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28 | 2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29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0 | 263 | 行政处罚 | 对烟 (略) 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1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2 | 265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3 | 26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4 | 26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5 | 2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
236 | 26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
237 | 27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
238 | 27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 | √ | ||
239 | 272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0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1 | 274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 | √ | √ | ||
242 | 2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 | √ | √ | ||
243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 录、材料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4 | 2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5 | 27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 | √ | √ | ||
246 | 279 | 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 √ | ||
247 | 28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 √ | ||
248 | 281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 √ | ||
249 | 28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 | √ | ||
250 | 2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 | √ | ||
251 | 28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 | √ | ||
252 | 285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3 | 28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4 | 287 | 行政处罚 |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5 | 288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6 | 289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7 | 290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58 | 2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59 | 29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60 | 29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61 | 2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62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第二十四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 (略) 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63 | 2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 (略) 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64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拒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拒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 √ | √ | ||
265 | 2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266 | 2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 | √ | √ | ||
267 | 30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条第二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 √ | √ | √ | ||
268 | 301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 | √ | √ | ||
269 | 302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 | √ | √ | ||
270 | 303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 √ | √ | ||
271 | 304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 √ | √ | ||
272 | 305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73 | 30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第十九条第三款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 √ | √ | √ | ||
274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75 | 308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 √ | √ | √ | ||
276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77 | 3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格套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套验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78 | 31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279 | 312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 (略) 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0 | 313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 (略) 设施的行为: (一)向 (略) (略) 抛掷物品; (二) (略) (略) 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 (略) (略) 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 (略) (略) 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 (略) (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1 | 314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 (略) 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略) 运输; (二) (略) 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 (略) 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 (略) 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 (略) 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 (略) 线路上通过; (八)擅 (略) 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 (略) 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2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 √ | √ | √ | ||
283 | 316 | 行政处罚 |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 √ | √ | √ | ||
284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85 | 3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格套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套验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86 | 319 | 行政处罚 | (略) 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287 | 320 | 行政处罚 | (略) 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 (略) 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8 | 321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 (略) 设施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 (略) 设施的行为: (一)向 (略) (略) 抛掷物品; (二) (略) (略) 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 (略) (略) 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 (略) (略) 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 (略) (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9 | 322 | 行政处罚 | (略) 安全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 (略) 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略) 运输; (二) (略) 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 (略) 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 (略) 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 (略) 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 (略) 线路上通过; (八)擅 (略) 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 (略) 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0 | 32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1 | 32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不报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2 | 32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3 | 32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4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5 | 32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6 | 32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7 | 33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8 | 331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9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0 | 33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1 | 33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2 | 33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3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4 | 33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5 | 33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 | √ | √ | ||
306 | 3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 (略) 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 (略) 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 | √ | √ | ||
307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 | √ | √ | ||
308 | 3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 | √ | √ | ||
309 | 3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 | √ | √ | ||
310 | 3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 | √ | √ | ||
311 | 344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 | √ | √ | ||
312 | 345 | 行政处罚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 | √ | √ | ||
313 | 3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 | √ | √ | ||
314 | 347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 | √ | ||
315 | 3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16 | 3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 | √ | ||
317 | 35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 | √ | ||
318 | 3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19 | 35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0 | 3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1 | 354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 (略)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2 | 3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 (略)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3 | 3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 √ | ||
324 | 357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为社会提供安全、 (略) 络服务, (略) 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 (略) 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略) 络安全, (略) 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 (略) 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 (略) 站、通讯群组, (略) 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 (略) 站、通讯群组, (略) 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 (略) 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 | √ | √ | ||
505 | 5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略)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 (略)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略) 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略) 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略) 络安全负责人, (略) 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 (略) 络攻击、网络侵 (略) 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 (略) 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 (略) 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略) 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略) 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06 | 5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 (略) 备案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 (略) 备案制度的; | √ | √ | √ | ||
507 | 540 | 行政处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 √ | √ | √ | ||
508 | 54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 √ | √ | √ | ||
509 | 542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10 | 5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 (略) 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 | √ | √ | ||
511 | 5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六条 计 (略) 络直接进 (略)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 (略) 络直接进 (略)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 (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2 | 545 | 行政处罚 | (略) 络未 (略) 络接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八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不得以其他方式进 (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3 | 5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 (略) 经营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八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 接入单位拟从 (略) 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 (略) 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略) 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对从 (略) 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 (略)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 (略)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 (略)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 (略) 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 (略) 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 (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4 | 5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八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 接入单位拟从 (略) 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 (略) 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略) 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 (略) 络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5 | 548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络进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进 (略) 的,必须 (略) 络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不得以其他方式进 (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 (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16 | 5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 (略) 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进 (略) 的,必须 (略) 络进 (略)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 (略) 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7 | 5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 (略) 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进 (略) 的,必须 (略) 络进 (略)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 (略) 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8 | 55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经营 (略) 络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进 (略) 的专业计 (略) 络不得经营 (略) 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 (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19 | 552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四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略) 消费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 | √ | ||
520 | 553 | 行政处罚 | (略) 消费者提供直接 (略) 的计算机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略) 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 (略) 的方式 (略) 的; | √ | √ | √ | ||
521 | 554 | 行政处罚 | 对 (略) 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 (略) 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 | √ | ||
522 | 555 | 行政处罚 | 对不制止、 (略) 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 (略) 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 | √ | ||
523 | 5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对、 (略) 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 (略) 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 (略) 信息的; | √ | √ | √ | ||
524 | 5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 (略) 信息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 (略) 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 (略) 信息的; | √ | √ | √ | ||
525 | 5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 (略) 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 | √ | ||
526 | 5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改、 (略) 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 | √ | ||
527 | 560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 √ | √ | ||
528 | 561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 √ | √ | ||
529 | 562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 √ | √ | ||
530 | 563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 √ | √ | ||
531 | 564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 | √ | √ | ||
532 | 565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 | √ | √ | ||
533 | 566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 | √ | √ | ||
534 | 567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 √ | √ | ||
535 | 568 | 行政处罚 | 对利 (略) 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 (略) 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6 | 5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计 (略) 络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 (略) 络或者使用计 (略) 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7 | 5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计 (略) 络资源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 (略) 络或者使用计 (略) 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8 | 5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计 (略) 络功能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 (略) 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9 | 5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计 (略) 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 (三)未经允许,对计 (略) 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40 | 57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 √ | √ | ||
541 | 5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 (略) 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 | √ | √ | ||
542 | 575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 (略) 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略)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七条 (略) 服务提 (略) 使用单位应当落实 (略)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 (略) 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 (略) 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543 | 576 | 行政处罚 | (略) 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三) (略) 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 | √ | √ | ||
544 | 5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 | √ | √ | ||
545 | 578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 | √ | √ | ||
546 | 579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 | √ | √ | ||
547 | 5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 | √ | √ | ||
548 | 5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 (略) 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 | √ | √ | ||
549 | 5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 (略) 络服务器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 | √ | √ | ||
550 | 5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 | √ | √ | ||
551 | 58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 | √ | √ | ||
552 | 585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 (略) 备案职责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 (略) 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 (略) (略)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 (略) 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 (略) 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 (略) 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 (略) 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 | √ | √ | ||
553 | 586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 √ | √ | ||
554 | 587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55 | 5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 (略) 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56 | 5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 (略) 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 | √ | √ | ||
557 | 5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 | √ | √ | ||
558 | 591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 √ | √ | √ | ||
559 | 592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 | √ | √ | ||
560 | 5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 | √ | √ | ||
561 | 5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 | √ | √ | ||
562 | 5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检侧、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 | √ | ||
563 | 59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 | √ | ||
564 | 597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未 (略) 络进 (略) 、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业务、未 (略) 络进 (略) 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六条 计 (略) 络直接进 (略)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 (略) 。 (未 (略) 络进 (略) :请见429) (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业务:请见430) (未 (略) 络进 (略) 的行为:见432) | √ | √ | √ | ||
565 | 598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 (略) 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 √ | √ | ||
566 | 59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 (略) 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 | √ | √ | ||
567 | 600 | 行政处罚 |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568 | 601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E488:E536 | √ | √ | √ | ||
569 | 602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570 | 603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 √ | √ | ||
571 | 604 | 行政处罚 | (略) 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72 | 605 | 行政处罚 | (略) 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73 | 606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74 | 607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75 | 60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 √ | √ | ||
576 | 609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略)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77 | 6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 √ | ||
578 | 6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 √ | ||
579 | 612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 √ | ||
580 | 61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 | √ | ||
581 | 6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 | √ | ||
582 | 61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83 | 61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84 | 61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85 | 61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86 | 6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 | √ | √ | ||
587 | 620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 (略)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 (略) 规定。 | √ | √ | √ | ||
588 | 621 | 行政处罚 |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 | √ | √ | ||
589 | 62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590 | 62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 50%以上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 √ | √ | √ | ||
591 | 624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 | √ | √ | ||
592 | 6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 | √ | √ | ||
593 | 62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 | √ | √ | ||
594 | 6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 | √ | √ | ||
595 | 628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略)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 √ | √ | ||
596 | 629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略)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 √ | √ | ||
597 | 630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 √ | √ | ||
598 | 631 | 行政处罚 |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 (略) 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 (略) 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 | √ | √ | ||
599 | 63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00 | 633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 √ | √ | √ | ||
601 | 63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 | √ | ||
602 | 6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3 | 63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4 | 6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5 | 63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6 | 6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7 | 6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08 | 6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09 | 6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审定 (略) 行驶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0 | 643 | 行政处罚 |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1 | 644 | 行政处罚 |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2 | 645 | 行政处罚 | (略) 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3 | 646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4 | 647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5 | 648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6 | 649 | 行政处罚 |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 √ | √ | ||
617 | 6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 | √ | √ | ||
618 | 6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照本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 | √ | ||
619 | 652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略) 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五)拖拉 (略) 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 (略) 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 √ | √ | √ | ||
620 | 6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 (略) 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 (略) 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三)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四)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 √ | √ | √ | ||
621 | 6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5月1日实施)第90条;2.《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实施)第20条第2款。 | √ | √ | √ | ||
622 | 655 | 行政处罚 | 对自学用车搭载非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正本)(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申 (略) 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 | √ | √ | ||
623 | 656 | 行政处罚 |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 (略) 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 √ | √ | √ | ||
624 | 657 | 行政处罚 |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 √ | √ | √ | ||
625 | 6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 (略) 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 √ | √ | √ | ||
626 | 6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27 | 660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28 | 661 | 行政处罚 |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29 | 662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30 | 6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1 | 664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2 | 665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3 | 6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4 | 66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5 | 6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6 | 6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7 | 6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8 | 6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39 | 672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40 | 673 | 行政处罚 |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七十三条 (略) 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二千元罚款。 | √ | √ | √ | ||
641 | 674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 (略) 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 √ | √ | √ | ||
642 | 67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 (略) 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 √ | √ | √ | ||
643 | 67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 (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 √ | √ | √ | ||
644 | 677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禁止驶 (略) 的车辆驶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5月1日实施)第67条、第89条 | √ | √ | √ | ||
645 | 678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 《四川 (略) 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略) 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二)驾驶禁止驶 (略) 的车辆驶 (略) 的。 | √ | √ | √ | ||
646 | 679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 《四川 (略) 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略) 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二)驾驶禁止驶 (略) 的车辆驶 (略) 的。 | √ | √ | √ | ||
647 | 68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 √ | √ | √ | ||
648 | 6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 (略) 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 √ | √ | √ | ||
649 | 682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50 | 683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51 | 6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52 | 685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 | √ | √ | ||
653 | 68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654 | 68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55 | 688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56 | 689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 | √ | √ | ||
657 | 690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 √ | √ | ||
658 | 69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 √ | √ | √ | ||
659 | 692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 | √ | √ | ||
660 | 69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 | √ | √ | ||
661 | 6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 √ | √ | ||
662 | 695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 | √ | √ | ||
663 | 69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 | √ | √ | ||
664 | 69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65 | 69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66 | 699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67 | 700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68 | 701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 | √ | √ | ||
669 | 702 | 行政处罚 | 对主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资料,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670 | 703 | 行政处罚 | 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71 | 704 | 行政处罚 | (略) 、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72 | 705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人发现土地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 | √ | ||
673 | 706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 | √ | ||
674 | 70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 | √ | √ | ||
675 | 70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 | √ | √ | ||
676 | 709 | 行政处罚 |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 √ | √ | ||
677 | 7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 √ | √ | ||
678 | 7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 | ||
679 | 7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 | ||
680 | 713 | 行政处罚 |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 | ||
681 | 7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 | √ | ||
682 | 71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 √ | √ | ||
683 | 7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 √ | √ | ||
684 | 71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 | √ | ||
685 | 7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 | √ | ||
686 | 7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 | √ | ||
687 | 7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 | √ | ||
688 | 72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 | √ | √ | ||
689 | 7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690 | 72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691 | 724 | 行政处罚 | 对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 √ | √ | √ | ||
692 | 725 | 行政处罚 | 对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 √ | √ | √ | ||
693 | 726 | 行政处罚 | 对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 √ | √ | √ | ||
694 | 7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 √ | √ | √ | ||
695 | 7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 √ | √ | √ | ||
696 | 7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 | √ | √ | ||
697 | 7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 危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 √ | √ | √ | ||
698 | 731 | 行政处罚 | (略) 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 | √ | √ | √ | ||
699 | 73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处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8号) 第八十七条 | √ | √ | √ | ||
700 | 7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8号) 第九十四条 | √ | √ | √ | ||
701 | 7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处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8号) 第九十四条 | √ | √ | √ | ||
702 | 7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 | √ | ||
703 | 73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 | √ | ||
704 | 737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涉药品许可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 | √ | ||
705 | 7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6 | 73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7 | 74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8 | 7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9 | 7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10 | 743 | 行政处罚 | 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11 | 7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12 | 7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3 | 746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4 | 747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5 | 748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6 | 7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7 | 750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751 | 行政强制 | 扣押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 √ | √ | √ | |
2 | 752 | 行政强制 | 扣留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正) 第七十二条、 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 号) (2017 修 订) 第 三 十 九 条?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 √ | √ | √ | |
3 | 753 | 行政强制 | 查封 | ?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 √ | √ | √ | |
4 | 754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6 号)(2017 修正)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 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0 号)(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5 | 755 | 行政强制 | 抽样取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6 号)(2017 修订)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 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0 号)(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6 | 756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正)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 号) (2011修正)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 √ | √ | √ | |
7 | 757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正) 第 九 条 ? 公 安 机 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0 号) (2020修正)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 √ | √ | √ | |
8 | 758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正) 第六十七条 | √ | √ | √ | |
9 | 759 | 行政强制 | 强制检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 正) 第 五 十 四条、 第九十四条 | √ | √ | √ | |
10 | 760 | 行政强制 | 拘留审查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 160 号) (2020 修 正)第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 × | √ | √ | |
11 | 761 | 行政强制 | 限制活动范围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 | × | √ | √ | |
12 | 762 | 行政强制 | 拖移机动车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三条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第22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 √ | √ | |
13 | 763 | 行政强制 |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 号) (2020 修 正) 第 二 十 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87 号) (2017 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 √ | √ | √ | |
14 | 764 | 行政强制 | 拍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号)(2012 修正)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 号)(2017 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 | √ | √ | |
15 | 765 | 行政强制 | 变卖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 修正)第二百一十八条 | √ | √ | √ | |
16 | 766 | 行政强制 | 排除妨碍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 (2020 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 | √ | √ | √ | |
17 | 767 | 行政强制 | 恢复原状 | ?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 | √ | √ | √ | |
18 | 768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 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 | √ | √ | √ | |
19 | 769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 第四十五条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770 | 行政检查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正) 第九条 | √ | √ | √ | |
2 | 771 | 行政检查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 号)(2011 修正) 第十五条 | √ | √ | √ | |
3 | 772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 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102 修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正) 第八十二条 | √ | √ | √ | |
4 | 773 | 行政检查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正) 第二十条 | √ | √ | √ | |
5 | 774 | 行政检查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正) 第二十八条 | √ | √ | √ | |
6 | 775 | 行政检查 |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 检查 | ? 国家 物 资 储 备 仓 库 安 全 保 卫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 号)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7 | 776 | 行政检查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 732 号) (2020修订) 第十四条?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 √ | |
8 | 777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 号)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9 | 778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3 修订) 第六条、 第七条 | √ | √ | √ | |
10 | 779 | 行政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56 号) 第十三条 | √ | √ | √ | |
11 | 780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2016 修订)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12 | 781 | 行政检查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05号) 第十条 | √ | √ | √ | |
13 | 782 | 行政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 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 检查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略) 令第732 号) (2020 修 订) 第三条、 第三十六条 | √ | √ | √ | |
14 | 783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 号) 第三条 | √ | √ | √ | |
15 | 784 | 行政检查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6 号) 第三条? 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2005 年第8 号令) 第四条 | √ | √ | √ | |
16 | 785 | 行政检查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 号) 第十五条 | √ | √ | √ | |
17 | 786 | 行政检查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 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 国邮发〔2012〕42 号) 第三条 | √ | √ | √ | |
18 | 787 | 行政检查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 事故现 (略) 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正) 第五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 (2017 修订)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55 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19 | 788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9 号) 第四条 | √ | √ | √ | |
20 | 789 | 行政检查 |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略) 络安全、 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 (略) 服务提 (略) 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 ? (略)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82号) 第十六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 务 院 令 第 710 号) (2019 修订) 第四条 | √ | √ | √ | |
21 | 790 | 行政检查 | 对计 (略) (略) 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 第十七条 | √ | √ | √ | |
22 | 791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 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第十七条 | √ | √ | √ | |
23 | 792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 号) 第十五条 | √ | √ | √ | |
24 | 793 | 行政检查 |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 检查 |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 号发布) 第三条 | √ | √ | √ | |
25 | 794 | 行政检查 |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二十六条 | √ | √ | √ | |
26 | 79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66号) 第五条 | √ | √ | √ | |
27 | 796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二条 | √ | √ | √ | |
28 | 797 | 行政检查 | 对戒严地 (略) 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 号) 第二十二条 | × | √ | √ | |
29 | 798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 ? 机动车修理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 号) 第三条、 第六条 | × | √ | √ | |
30 | 799 | 行政检查 | 对外 国 人 护 照、 其 他 国 际旅行 证 件、 停 留 居 留 证 件等进行查验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31 | 800 | 行政检查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 ?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 × | √ | √ | |
32 | 801 | 行政检查 | 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 ?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 × | √ | √ | |
33 | 802 | 行政检查 |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 号)第三条 | × | √ | √ | |
34 | 803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 令 第 732 号) (2020 修订) 第四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9号) 第五条 | × | √ | √ | |
35 | 804 | 行政检查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 ? 印 铸 刻 字 业 暂 行 管 理 规 则 ?(* 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 × | √ | √ | |
36 | 805 | 行政检查 |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732 号) (2020修订)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 × | √ | √ | |
37 | 806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21号) 第三条 | × | √ | √ | |
38 | 807 | 行政检查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号) 第十一条 | × | √ | √ | |
39 | 808 | 行政检查 | 在职责范围内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 予配合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364 号) 第五条 | × | √ | √ | |
40 | 809 | 行政检查 |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 所 戒 毒 时, 对 其 身 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四十二条 | × | √ | √ | |
41 | 810 | 行政检查 |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四十六条 | × | √ | √ | |
42 | 811 | 行政检查 | (略) 服务提 (略) 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公安 (略) 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 号) 第二条 | √ | √ | √ | |
43 | 812 | 行政检查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344 号) 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4 号) 第三十一条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813 | 行政奖励 | 对遵 照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检举, 因而查获重大罪犯、 破获重大案件者, 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 ? 印 铸 刻 字 业 暂 行 管 理 规 则 ?(* 公安部发布) 第八条 | √ | √ | √ | |
2 | 814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侦破交通事故的奖励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订)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46 号 )(2017 修订)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 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公交管〔2008〕277 号发布) 第五十八条 | √ | √ | √ | |
3 | 815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 给予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订) 第三条 | √ | √ | √ | |
4 | 816 | 行政奖励 | 对认 真 落 实 治 安 防 范 措施, 严 格 执 行 治 安 保 卫 工作制 度, 在 单 位 内 部 治 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奖励 |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21号) 第十七条 | √ | √ | √ | |
5 | 817 | 行政奖励 | 对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九条 | √ | √ | √ | |
6 | 818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03 号 )(2018 修订) 第六条 | √ | √ | √ | |
7 | 819 | 行政奖励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 突 出 贡 献 的 给 予 表彰、 奖励 | ?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3 号) (2018 修订) 第八条 | √ | √ | √ | |
8 | 820 | 行政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 和 保 安 员 给 予 表 彰、奖励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2 号) (2020 修订) 第七条 | √ | √ | √ | |
9 | 821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44 号) 第六条 | √ | √ | √ | |
10 | 822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三十四条 | √ | √ | √ | |
11 | 823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号) 第十五条 | √ | √ | √ | |
12 | 824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3 号)(2014 修订) 第八条 | √ | √ | √ | |
13 | 825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 个 人, 应 当 视 情 况联合 或 者 分 别 给 予 表 彰、奖励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 号)第六十条 | √ | √ | √ | |
14 | 826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 个 人, 由 公 安 机 关给予表彰 | ? 机动车修理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 号) 第二十一条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827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1 月 9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条、 第三条 | × | × | √ | ||
2 | 828 | 行政确认 | 养犬登记 |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六条?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 × | × | √ | ||
3 | 829 | 行政确认 |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九条 | × | √ | √ | ||
4 | 830 | 行政确认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 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条 | × | √ | √ | ||
5 | 831 | 行政确认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 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条 | × | √ | √ | ||
6 | 832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 | × | × | √ | ||
7 | 833 | 行政确认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3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6 年 12 月 25 日 公 安 部 公 布)第十七条 | × | × | √ | ||
8 | 834 | 行政确认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 中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661 号) (2015 修订) 第十六条 | × | × | √ | ||
9 | 835 | 行政确认 | 对签 证、 外 国 人 停 留 居 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 布作废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七条 | × | √ | √ | ||
10 | 836 | 行政确认 | 对护 照、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的宣布作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 号)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 × | √ | √ | ||
11 | 837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身份信息的核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637 号) 第二十七条 |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838 | 其他行政权力 | 传唤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八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46 号 )(2017 修订)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2 | 839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缴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 号) (2011修订) 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 订)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 √ | √ | √ | |
3 | 840 | 其他行政权力 | 追缴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0 号)(2020 修 订)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 √ | √ | √ | |
4 | 8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遣回原地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 修订)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5 | 8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 人 身 安 全 的 精 神 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十四条 | × | √ | √ | |
6 | 8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驱散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 修订)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 号) 第二十六条?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 (2012修订) 第八条、 第十七条 | × | √ | √ | |
7 | 8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带离现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八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号)(2012 修订) 第 二 十 四 条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 (2009修订)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 号) 第二十六条 | × | √ | √ | |
8 | 8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迁离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七条 | × | √ | √ | |
9 | 8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报废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 号) (2020 修正)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10 | 847 | 其他行政权力 | 现场管制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9 号) (2012 修订) 第十七条 | × | √ | √ | |
11 | 848 | 其他行政权力 | 交通管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 十 五 条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号) (2019 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47 号) (2011 修订) 第四十条 | √ | √ | √ | |
12 | 8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隔离戒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13 | 8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缔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14 | 851 | 其他行政权力 | 遣送出境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二条 | × | √ | √ | |
15 | 852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社区戒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 三条、 第四十八条 | × | √ | √ | |
16 | 853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社区康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四十 八条 | × | √ | √ | |
17 | 854 | 其他行政权力 | 计 (略) (略) 备案 |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 | √ | √ | |
18 | 85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 号)第五条 | √ | √ | √ | |
19 | 8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 号) 第四条 | √ | √ | √ | |
20 | 8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放射性同 位 素、 射 线 装 置 的 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检 查)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9 号) (2019 修订) 第三条 | × | √ | √ | |
21 | 8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再生资源回收业的治安管理 |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2019 年 第 1号) (2019 修订) 第十五条 | √ | √ | √ | |
22 | 859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订)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 号) (2017 修订) 第二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 √ | √ | √ | |
23 | 86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 | ? 四川省?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2012 修订)第三十一条 | √ | √ | √ | |
24 | 8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 自 身、 危 害 他 人 安 全的行为, 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 他 人 安 全 的 危 险 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号 )(2018 修订) 第二十八条 | × | √ | √ | |
25 | 862 | 其他行政权力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2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 × | √ | √ | |
26 | 863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馆业特种行业变更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 (略) 令第732号)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 √ | √ | |
27 | 864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年修正)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 √ | √ | |
28 | 865 | 其他行政权力 | 校车标牌核发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号) 第 十 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 号)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29 | 866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第六条、 第十一条 | √ | √ | √ | |
30 | 8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 (2018 修订) 第十九条 | √ | √ | √ | |
31 | 868 | 其他行政权力 |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 (略) 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正)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 | √ | √ | ||
2 | 2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3 | 3 | 行政许可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4 | 4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 × | √ | ||
5 | 5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6 | 6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略) 令466号,2006年9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略) 令第445号,自2005的11月1日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第三十八条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 | × | √ | ||
7 | 7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6)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 × | √ | √ | ||
8 | 8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订)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 (略) 、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略) 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 √ | √ | √ | ||
9 | 9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略)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 (略)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略) 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 √ | √ | ||
10 | 10 | 行政许可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 √ | √ | √ | ||
11 | 11 | 行政许可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项、《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订)》第六条之规定: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开办旅馆的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同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许可的,应载明理由。(依据不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略)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 × | × | √ | ||
12 | 12 | 行政许可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项、《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6项《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订)》第六条之规定:开办旅馆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开办旅馆的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同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许可的,应载明理由。(依据不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略)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 × | × | √ | ||
13 | 13 | 行政许可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略) 第五批取消目录第15项: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 × | × | √ | ||
14 | 14 | 行政许可 | 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 (略) 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 (略) 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管理 (略) 公安部门制定。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 | × | × | √ | ||
15 | 15 | 行政许可 | 放射 (略) 运输许可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略) 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 (略) 公安部门批准。 (略) 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 (略) 公安 (略) 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 √ | √ | ||
16 | 16 | 行政许可 | 烟 (略) 运输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二十三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 (略) 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 | √ | ||
17 | 17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 (略) 令第591号,第五十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 × | × | √ | ||
18 | 1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十九条 (略) 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8)》第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8)》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8)》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 × | √ | √ | ||
19 | 19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7)》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 (略) 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 | × | √ | √ | ||
20 | 20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8)》(公安部102号令)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 √ | √ | ||
21 | 21 | 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008)》2008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略) 行驶:(一)人力三轮车; (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 (略) 行驶。 | × | √ | √ | ||
22 | 22 | 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核发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 (略)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 | √ | √ | ||
23 | 23 | 行政许可 | 户口迁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 (略) 、 (略) 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公厅治发[2015]19号2015-08-12 第四十二条〔户籍迁移政策〕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 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 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口迁移由迁 移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办理。省、市、县级人民 政府根据兴修水利、城市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发布的控制人口迁移的文件,在文件规 定的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从其规定。 (略) 实行单独的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入户 条件和迁移登记 (略) 自行制定。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遵从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 | × | √ | √ | ||
24 | 24 | 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2007)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交过道的。 | √ | √ | √ | ||
45 | 78 | 行政处罚 | (略) 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6 | 79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7 | 80 | 行政处罚 | (略) 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8 | 81 | 行政处罚 | (略) 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49 | 82 | 行政处罚 | 对擅 (略)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六条 擅 (略) (略) 或者火车来 (略) 线路上行走坐卧、 (略) ,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0 | 83 | 行政处罚 | 对 (略) 线路上行走坐卧、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六条 擅 (略) (略) 或者火车来 (略) 线路上行走坐卧、 (略) ,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1 | 8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2 | 85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3 | 86 | 行政处罚 | (略) 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4 | 87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 (略)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5 | 88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 (略) 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 (略) 的,或者安装、 (略)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 (略) 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 | √ | √ | ||
56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7 | 9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 (略) 、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58 | 91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59 | 92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劳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0 | 9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1 | 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2 | 9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 | √ | √ | ||
63 | 96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 √ | √ | ||
64 | 97 | 行政处罚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 √ | √ | √ | ||
65 | 98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6 | 99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7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诽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8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69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70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71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隐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 | √ | √ | ||
72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殴打他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 | √ | √ | ||
73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伤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 | √ | √ | ||
74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猥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75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76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 | √ | √ | ||
77 | 110 | 行政处罚 | 对遗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 | √ | √ | ||
78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79 | 112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 (略) 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0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 (略) 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1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2 | 115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3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诈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4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哄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5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抢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6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敲诈勒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7 | 120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88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89 | 122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0 | 123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1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2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 √ | √ | √ | ||
93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4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5 | 1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6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7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8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 | √ | √ | ||
99 | 132 | 行政处罚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0 | 1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 | √ | ||
101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 | √ | ||
102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 √ | √ | √ | ||
103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04 | 137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5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6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07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108 | 1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109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110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11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2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3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4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5 | 14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 (略) 、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略) 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 | √ | ||
116 | 149 | 行政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17 | 15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18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19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谎报案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20 | 153 | 行政处罚 |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21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 (略)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 | √ | √ | ||
122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23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24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25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 | √ | √ | ||
126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 √ | √ | √ | ||
127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 | √ | √ | ||
128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 | √ | √ | ||
129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污损坟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 √ | √ | ||
130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 √ | √ | ||
131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 | √ | √ | ||
132 | 165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 √ | √ | √ | ||
133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嫖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 √ | √ | √ | ||
134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二)多次卖淫、嫖娼的; (三)卖淫、嫖娼的团伙成员; (四)对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卖淫、嫖娼的;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七条 外国人或其他入境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患有性病的,还应依照国家有关入境出境的规定处理。 | √ | √ | √ | ||
135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 | √ | √ | √ | ||
136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 (略) 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37 | 170 | 行政处罚 |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 (略) 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38 | 171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39 | 172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0 | 173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淫秽表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1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参与聚众淫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2 | 175 | 行政处罚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十七条 以收取或者给付财物为交换条件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其他淫亵色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容留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作为招徕顾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于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而为其提供客房、包厢、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发生的卖淫嫖娼、淫亵色情活动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1997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 √ | √ | √ | ||
143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 | √ | √ | √ | ||
144 | 177 | 行政处罚 | 对赌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 | √ | √ | √ | ||
145 | 17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 √ | √ | ||
146 | 17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 √ | √ | ||
147 | 18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 √ | √ | √ | ||
148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49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50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51 | 184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 | √ | √ | ||
152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53 | 186 | 行政处罚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54 | 187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55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56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57 | 190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58 | 191 | 行政处罚 | 对侮辱国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五条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159 | 192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0 | 19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1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 √ | √ | √ | ||
162 | 195 | 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3 | 196 | 行政处罚 | 对变造货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4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5 | 198 | 行政处罚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6 | 199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7 | 200 | 行政处罚 | 对保险诈骗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68 | 20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69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变造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0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1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2 | 205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二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173 | 20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174 | 20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175 | 20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6 | 209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7 | 21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8 | 2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79 | 2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180 | 21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 √ | √ | ||
181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 | √ | ||
182 | 21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183 | 216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0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8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 | √ | √ | ||
184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 用于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经营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 | √ | ||
185 | 218 | 行政处罚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86 | 21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87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 √ | √ | ||
188 | 22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 | √ | √ | ||
189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90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 | √ | √ | ||
191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 | √ | ||
192 | 22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 √ | √ | ||
193 | 22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 √ | √ | ||
194 | 2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 √ | √ | √ | ||
195 | 228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予以收缴。 | √ | √ | √ | ||
196 | 22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予以收缴。 | √ | √ | √ | ||
197 | 230 | 行政处罚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 《居住证行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予以收缴。 | √ | √ | √ | ||
198 | 23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199 | 232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第 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200 | 2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第 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 √ | √ | ||
201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第 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 √ | √ | ||
202 | 235 | 行政处罚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203 | 236 | 行政处罚 |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204 | 237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主席令第23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 | √ | ||
205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 √ | √ | √ | ||
206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07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08 | 24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09 | 24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0 | 24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1 | 24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2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3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14 | 2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5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6 | 24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7 | 250 | 行政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8 | 2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19 | 252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 (略) 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 | √ | ||
220 | 25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 | √ | ||
221 | 25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 | √ | ||
222 | 255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 (略) 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 | √ | ||
223 | 2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 | √ | √ | ||
224 | 2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 | √ | ||
225 | 2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 | √ | ||
226 | 25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27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28 | 2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29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 (略) 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0 | 263 | 行政处罚 | 对烟 (略) 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1 | 26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2 | 265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3 | 266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4 | 267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条 (略) 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 (略) 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 | √ | ||
235 | 2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 (略) 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
236 | 26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
237 | 270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 | √ | ||
238 | 27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 | √ | ||
239 | 272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0 | 2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1 | 274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 | √ | √ | ||
242 | 275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 √ | √ | √ | ||
243 | 27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 录、材料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4 | 2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45 | 278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 | √ | √ | ||
246 | 279 | 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 √ | ||
247 | 28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 √ | ||
248 | 281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 | √ | ||
249 | 28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 | √ | ||
250 | 2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 | √ | ||
251 | 28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 | √ | ||
252 | 285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3 | 28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4 | 287 | 行政处罚 |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5 | 288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6 | 289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 (略)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略) 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 | √ | ||
257 | 290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58 | 29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91号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59 | 29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60 | 29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61 | 2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262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第二十四条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 (略) 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63 | 2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 (略)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 (略) 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264 | 29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处罚 | 《剧毒化学品 (略) 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拒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拒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 √ | √ | ||
265 | 29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 (略) 运输通行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266 | 29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 √ | √ | √ | ||
267 | 30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条第二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央带危物品 | √ | √ | √ | ||
268 | 301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 | √ | √ | ||
269 | 302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 √ | √ | √ | ||
270 | 303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 √ | √ | ||
271 | 304 | 行政处罚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 | √ | √ | ||
272 | 305 | 行政处罚 | 对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和行为: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73 | 30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第十九条第三款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 √ | √ | √ | ||
274 | 307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75 | 308 | 行政处罚 | 对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 √ | √ | √ | ||
276 | 309 | 行政处罚 | 对携带、交运禁运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77 | 3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格套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套验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78 | 31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售客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279 | 312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 (略) 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0 | 313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 (略) 设施的行为: (一)向 (略) (略) 抛掷物品; (二) (略) (略) 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 (略) (略) 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 (略) (略) 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 (略) (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1 | 314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 (略) 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略) 运输; (二) (略) 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 (略) 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 (略) 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 (略) 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 (略) 线路上通过; (八)擅 (略) 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 (略) 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2 | 315 | 行政处罚 | 对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 √ | √ | √ | ||
283 | 316 | 行政处罚 | 对配制、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 √ | √ | √ | ||
284 | 3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 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85 | 31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航空邮件安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一条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格套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套验处理。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一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 √ | √ | √ | ||
286 | 319 | 行政处罚 | (略) 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 (略) 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 (略) 、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 (略) 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 √ | √ | √ | ||
287 | 320 | 行政处罚 | (略) 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五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 (略) 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8 | 321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 (略) 设施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 (略) 设施的行为: (一)向 (略) (略) 抛掷物品; (二) (略) (略) 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 (略) (略) 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 (略) (略) 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 (略) (略)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89 | 322 | 行政处罚 | (略) 安全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 (略) 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略) 运输; (二) (略) 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 (略) 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 (略) 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 (略) 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 (略) 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 (略) 线路上通过; (八)擅 (略) 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 (略) 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0 | 323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危险货物不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1 | 32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不报的处罚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2 | 32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3 | 32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4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5 | 32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6 | 32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7 | 33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8 | 331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299 | 33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0 | 33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1 | 33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赌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2 | 33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3 | 33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4 | 33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产,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305 | 33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 | √ | √ | ||
306 | 3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 (略) 电视监控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 (略) 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 | √ | √ | ||
307 | 340 | 行政处罚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 | √ | √ | ||
308 | 3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 | √ | √ | ||
309 | 3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 | √ | √ | ||
310 | 3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 | √ | √ | ||
311 | 344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 | √ | √ | ||
312 | 345 | 行政处罚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 | √ | √ | ||
313 | 34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 | √ | √ | ||
314 | 347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 | √ | ||
315 | 3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16 | 3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 | √ | ||
317 | 35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 √ | √ | ||
318 | 3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19 | 352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0 | 3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1 | 354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 (略)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2 | 35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 (略)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323 | 3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 | √ | √ | ||
324 | 357 | 行政处罚 |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为社会提供安全、 (略) 络服务, (略) 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 (略) 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略) 络安全, (略) 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 (略) 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 (略) 站、通讯群组, (略) 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 (略) 站、通讯群组, (略) 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 (略) 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 | √ | √ | ||
505 | 5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略)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 (略)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略) 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略) 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略) 络安全负责人, (略) 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 (略) 络攻击、网络侵 (略) 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 (略) 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 (略) 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略) 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 (略) 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06 | 5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 (略) 备案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 (略) 备案制度的; | √ | √ | √ | ||
507 | 540 | 行政处罚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 √ | √ | √ | ||
508 | 54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 √ | √ | √ | ||
509 | 542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10 | 5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 (略) 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 √ | √ | √ | ||
511 | 5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六条 计 (略) 络直接进 (略)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 (略) 络直接进 (略)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 (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2 | 545 | 行政处罚 | (略) 络未 (略) 络接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八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不得以其他方式进 (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3 | 5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 (略) 经营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八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 接入单位拟从 (略) 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 (略) 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略) 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对从 (略) 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 (略)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 (略)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 (略) 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 (略) 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 (略) 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 (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4 | 5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八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 接入单位拟从 (略) 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 (略) 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 (略) 经营许可证;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 (略) 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 (略) 络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5 | 548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络进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进 (略) 的,必须 (略) 络进 (略)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必须 (略) 络进 (略) ,不得以其他方式进 (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 (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16 | 5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 (略) 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进 (略) 的,必须 (略) 络进 (略)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 (略) 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7 | 5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 (略) 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进 (略) 的,必须 (略) 络进 (略) 。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 (略) 络,需要 (略) 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 | ||
518 | 55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经营 (略) 络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进 (略) 的专业计 (略) 络不得经营 (略) 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略) ,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 (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19 | 552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四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略) 消费者不得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 | √ | ||
520 | 553 | 行政处罚 | (略) 消费者提供直接 (略) 的计算机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 (略) 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 (略) 的方式 (略) 的; | √ | √ | √ | ||
521 | 554 | 行政处罚 | 对 (略) 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 (略) 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 | √ | ||
522 | 555 | 行政处罚 | 对不制止、 (略) 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 (略) 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 | √ | ||
523 | 5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对、 (略) 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 (略) 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 (略) 信息的; | √ | √ | √ | ||
524 | 55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 (略) 信息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 (略) 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 (略) 信息的; | √ | √ | √ | ||
525 | 5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 (略) 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 | √ | ||
526 | 5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改、 (略) 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 | √ | √ | ||
527 | 560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二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 √ | √ | ||
528 | 561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 √ | √ | ||
529 | 562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 √ | √ | ||
530 | 563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 √ | √ | ||
531 | 564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 | √ | √ | ||
532 | 565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 | √ | √ | ||
533 | 566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 | √ | √ | ||
534 | 567 | 行政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三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 √ | √ | ||
535 | 568 | 行政处罚 | 对利 (略) 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 (略) 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6 | 56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计 (略) 络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 (略) 络或者使用计 (略) 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7 | 5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计 (略) 络资源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 (略) 络或者使用计 (略) 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8 | 5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计 (略) 络功能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二)未经允许,对计 (略) 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39 | 5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计 (略) 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 (三)未经允许,对计 (略) 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40 | 57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 (略) 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 √ | √ | ||
541 | 5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 (略) 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 | √ | √ | ||
542 | 575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 (略) 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略)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七条 (略) 服务提 (略) 使用单位应当落实 (略)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 (略) 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 (略) 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 | √ | ||
543 | 576 | 行政处罚 | (略) 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三) (略) 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 | √ | √ | ||
544 | 5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 | √ | √ | ||
545 | 578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 | √ | √ | ||
546 | 579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 | √ | √ | ||
547 | 58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 | √ | √ | ||
548 | 5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 (略) 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 | √ | √ | ||
549 | 5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 (略) 络服务器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 | √ | √ | ||
550 | 58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 | √ | √ | ||
551 | 58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 (略) 、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略) 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 √ | √ | √ | ||
552 | 585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 (略) 备案职责的处罚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 (略) 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 (略) (略)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 (略) 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 (略) 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 (略) 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 (略) 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 | √ | √ | ||
553 | 586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 √ | √ | √ | ||
554 | 587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55 | 5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 (略) 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56 | 58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 (略) 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 | √ | √ | ||
557 | 59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 | √ | √ | ||
558 | 591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 √ | √ | √ | ||
559 | 592 | 行政处罚 |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 | √ | √ | ||
560 | 59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 | √ | √ | ||
561 | 5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 | √ | √ | ||
562 | 59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检侧、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 | √ | ||
563 | 596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 √ | √ | ||
564 | 597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未 (略) 络进 (略) 、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业务、未 (略) 络进 (略) 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略) (略) 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六条 计 (略) 络直接进 (略) ,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 (略) 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 (略) 。 (未 (略) 络进 (略) :请见429) (未取 (略) 经营许可证从 (略) 经营业务:请见430) (未 (略) 络进 (略) 的行为:见432) | √ | √ | √ | ||
565 | 598 | 行政处罚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 (略) 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 √ | √ | ||
566 | 599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 (略) 通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 | √ | √ | ||
567 | 600 | 行政处罚 | 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568 | 601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E488:E536 | √ | √ | √ | ||
569 | 602 | 行政处罚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570 | 603 | 行政处罚 | 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 | √ | √ | ||
571 | 604 | 行政处罚 | (略) 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72 | 605 | 行政处罚 | (略) 客运车辆违规载货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573 | 606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74 | 607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75 | 60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 | √ | √ | ||
576 | 609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略)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77 | 610 | 行政处罚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 √ | ||
578 | 6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 √ | ||
579 | 612 | 行政处罚 |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 | √ | √ | ||
580 | 61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 | √ | ||
581 | 61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 | √ | ||
582 | 61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83 | 61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584 | 61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85 | 61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 ||
586 | 619 | 行政处罚 |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 √ | √ | √ | ||
587 | 620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 (略)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 (略) 规定。 | √ | √ | √ | ||
588 | 621 | 行政处罚 |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 | √ | √ | ||
589 | 622 | 行政处罚 |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590 | 62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 50%以上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 √ | √ | √ | ||
591 | 624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 | √ | √ | ||
592 | 6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 | √ | √ | ||
593 | 626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 | √ | √ | ||
594 | 6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 | √ | √ | ||
595 | 628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略)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 √ | √ | ||
596 | 629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 (略) 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 √ | √ | ||
597 | 630 | 行政处罚 | 对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 | √ | √ | ||
598 | 631 | 行政处罚 |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 (略) 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 (略) 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 | √ | √ | ||
599 | 63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00 | 633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 √ | √ | √ | ||
601 | 63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 √ | √ | ||
602 | 635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3 | 63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4 | 63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5 | 63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6 | 63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07 | 6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08 | 64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09 | 6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审定 (略) 行驶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0 | 643 | 行政处罚 | 对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1 | 644 | 行政处罚 | 对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2 | 645 | 行政处罚 | (略) 前未检查校车车况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3 | 646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4 | 647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5 | 648 | 行政处罚 | 对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略) 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 (略) 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 (略) 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 (略) 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
616 | 649 | 行政处罚 | 对不避让校车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 √ | √ | ||
617 | 6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 | √ | √ | ||
618 | 6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略) 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照本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 | √ | ||
619 | 652 | 行政处罚 | 对未 (略) 线、时间学习驾驶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载人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略) 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 (五)拖拉 (略) 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 (略) 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 (略) 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 √ | √ | √ | ||
620 | 6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 (略) 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 (略) 段鸣喇叭的;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 (略) 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十三)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十四)违法临时停车拒绝纠正,或者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 √ | √ | √ | ||
621 | 6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5月1日实施)第90条;2.《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405号,2004年4月28日实施)第20条第2款。 | √ | √ | √ | ||
622 | 655 | 行政处罚 | 对自学用车搭载非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正本)(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发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申 (略) 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 | √ | √ | ||
623 | 656 | 行政处罚 | 对补领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 (略) 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 √ | √ | √ | ||
624 | 657 | 行政处罚 | 对实习期内未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八)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 √ | √ | √ | ||
625 | 6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 (略) 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 √ | √ | √ | ||
626 | 65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申报变更驾驶人信息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27 | 660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28 | 661 | 行政处罚 |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29 | 662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 √ | √ | √ | ||
630 | 66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喷涂机动车放大牌号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1 | 664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放大牌号喷涂不清晰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2 | 665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3 | 6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4 | 667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5 | 6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6 | 6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7 | 67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 | √ | ||
638 | 6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39 | 672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40 | 673 | 行政处罚 |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七十三条 (略) 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处驾驶人二千元罚款。 | √ | √ | √ | ||
641 | 674 | 行政处罚 |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 (略) 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 √ | √ | √ | ||
642 | 67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 (略) 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 √ | √ | √ | ||
643 | 676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处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 (略)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 √ | √ | √ | ||
644 | 677 | 行政处罚 | 对驾驶禁止驶 (略) 的车辆驶 (略) 的处罚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5月1日实施)第67条、第89条 | √ | √ | √ | ||
645 | 678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车道上上下人员的处罚 | 《四川 (略) 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略) 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二)驾驶禁止驶 (略) 的车辆驶 (略) 的。 | √ | √ | √ | ||
646 | 679 | 行政处罚 | 对 (略) 车道上装卸货物的处罚 | 《四川 (略) 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略) 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二)驾驶禁止驶 (略) 的车辆驶 (略) 的。 | √ | √ | √ | ||
647 | 68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 √ | √ | √ | ||
648 | 68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三)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四)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 (五)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 (六) (略) 客运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七)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号码、核载人数等标志的。 | √ | √ | √ | ||
649 | 682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吸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50 | 683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651 | 6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52 | 685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 | √ | √ | ||
653 | 68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654 | 68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55 | 688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元的,按*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56 | 689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 | √ | √ | ||
657 | 690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 | √ | √ | ||
658 | 69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 √ | √ | √ | ||
659 | 692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 | √ | √ | ||
660 | 69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 √ | √ | √ | ||
661 | 6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 √ | √ | ||
662 | 695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 | √ | √ | ||
663 | 696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 | √ | √ | ||
664 | 69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65 | 69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66 | 699 | 行政处罚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67 | 700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 | √ | ||
668 | 701 | 行政处罚 |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 | √ | √ | ||
669 | 702 | 行政处罚 | 对主营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资料,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 ||
670 | 703 | 行政处罚 | 对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71 | 704 | 行政处罚 | (略) 、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按照规定停止其驾驶行为,调离驾驶岗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672 | 705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人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让人发现土地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 | √ | ||
673 | 706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 | √ | √ | ||
674 | 70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 | √ | √ | ||
675 | 70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 | √ | √ | ||
676 | 709 | 行政处罚 | 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 √ | √ | ||
677 | 7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 √ | √ | ||
678 | 7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 | ||
679 | 7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 | ||
680 | 713 | 行政处罚 |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 √ | √ | ||
681 | 7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 √ | √ | ||
682 | 71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 √ | √ | ||
683 | 7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 √ | √ | ||
684 | 71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 | √ | ||
685 | 71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 √ | √ | ||
686 | 7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 | √ | ||
687 | 7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 | √ | √ | ||
688 | 72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 | √ | √ | ||
689 | 7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690 | 72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条: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 | √ | ||
691 | 724 | 行政处罚 | 对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 √ | √ | √ | ||
692 | 725 | 行政处罚 | 对更改疫苗产品批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 √ | √ | √ | ||
693 | 726 | 行政处罚 | 对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 √ | √ | √ | ||
694 | 7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 √ | √ | √ | ||
695 | 7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 √ | √ | √ | ||
696 | 7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 √ | √ | √ | ||
697 | 7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 ? 危险 货 物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管 理 办法?第七十一条 | √ | √ | √ | ||
698 | 731 | 行政处罚 | (略) 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 | √ | √ | √ | ||
699 | 73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处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8号) 第八十七条 | √ | √ | √ | ||
700 | 7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8号) 第九十四条 | √ | √ | √ | ||
701 | 7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处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壤 污 染 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8号) 第九十四条 | √ | √ | √ | ||
702 | 7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 √ | √ | ||
703 | 73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 | √ | ||
704 | 737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涉药品许可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 | √ | ||
705 | 7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6 | 73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7 | 74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8 | 7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09 | 7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10 | 743 | 行政处罚 | 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11 | 7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1 号)(2019 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 √ | √ | ||
712 | 7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3 | 746 | 行政处罚 | 对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4 | 747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5 | 748 | 行政处罚 | 对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6 | 7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717 | 750 | 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 号) (2020 修订) 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751 | 行政强制 | 扣押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正)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 √ | √ | √ | |
2 | 752 | 行政强制 | 扣留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正) 第七十二条、 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 号) (2017 修 订) 第 三 十 九 条?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 √ | √ | √ | |
3 | 753 | 行政强制 | 查封 | ?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 √ | √ | √ | |
4 | 754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6 号)(2017 修正)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 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0 号)(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5 | 755 | 行政强制 | 抽样取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76 号)(2017 修订)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 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0 号)(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6 | 756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正)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 号) (2011修正)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 √ | √ | √ | |
7 | 757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正) 第 九 条 ? 公 安 机 关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60 号) (2020修正)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 | √ | √ | √ | |
8 | 758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正) 第六十七条 | √ | √ | √ | |
9 | 759 | 行政强制 | 强制检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 正) 第 五 十 四条、 第九十四条 | √ | √ | √ | |
10 | 760 | 行政强制 | 拘留审查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第 160 号) (2020 修 正)第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 × | √ | √ | |
11 | 761 | 行政强制 | 限制活动范围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二百四十四条 | × | √ | √ | |
12 | 762 | 行政强制 | 拖移机动车 |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2011)》第九十三条 (略)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修订)》第22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 √ | √ | |
13 | 763 | 行政强制 | 对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 号) (2020 修 正) 第 二 十 四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87 号) (2017 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 √ | √ | √ | |
14 | 764 | 行政强制 | 拍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号)(2012 修正)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 号)(2017 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 √ | √ | √ | |
15 | 765 | 行政强制 | 变卖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 修正)第二百一十八条 | √ | √ | √ | |
16 | 766 | 行政强制 | 排除妨碍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 (2020 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 | √ | √ | √ | |
17 | 767 | 行政强制 | 恢复原状 | ?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 | √ | √ | √ | |
18 | 768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2020 修正) 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 | √ | √ | √ | |
19 | 769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 第四十五条 |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770 | 行政检查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正) 第九条 | √ | √ | √ | |
2 | 771 | 行政检查 | 查验居民身份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 号)(2011 修正) 第十五条 | √ | √ | √ | |
3 | 772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其他违法 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102 修正)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正) 第八十二条 | √ | √ | √ | |
4 | 773 | 行政检查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必要时,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正) 第二十条 | √ | √ | √ | |
5 | 774 | 行政检查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正) 第二十八条 | √ | √ | √ | |
6 | 775 | 行政检查 |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 检查 | ? 国家 物 资 储 备 仓 库 安 全 保 卫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 号)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7 | 776 | 行政检查 | 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 732 号) (2020修订) 第十四条?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 √ | |
8 | 777 | 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 号)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9 | 778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44 号)(2013 修订) 第六条、 第七条 | √ | √ | √ | |
10 | 779 | 行政检查 | 对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356 号) 第十三条 | √ | √ | √ | |
11 | 780 | 行政检查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66 号 )(2016 修订)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12 | 781 | 行政检查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05号) 第十条 | √ | √ | √ | |
13 | 782 | 行政检查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 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 检查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略) 令第732 号) (2020 修 订) 第三条、 第三十六条 | √ | √ | √ | |
14 | 783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 号) 第三条 | √ | √ | √ | |
15 | 784 | 行政检查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6 号) 第三条? 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2005 年第8 号令) 第四条 | √ | √ | √ | |
16 | 785 | 行政检查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 号) 第十五条 | √ | √ | √ | |
17 | 786 | 行政检查 | 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 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 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 国邮发〔2012〕42 号) 第三条 | √ | √ | √ | |
18 | 787 | 行政检查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运输单位、道路施工作业、 事故现 (略) 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正) 第五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 (2017 修订)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 年第55 号)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19 | 788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9 号) 第四条 | √ | √ | √ | |
20 | 789 | 行政检查 |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 (略) 络安全、 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对辖 (略) 服务提 (略) 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监督和检查 | ? (略)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82号) 第十六条?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 务 院 令 第 710 号) (2019 修订) 第四条 | √ | √ | √ | |
21 | 790 | 行政检查 | 对计 (略) (略) 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 第十七条 | √ | √ | √ | |
22 | 791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 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第十七条 | √ | √ | √ | |
23 | 792 | 行政检查 |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 号) 第十五条 | √ | √ | √ | |
24 | 793 | 行政检查 |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 检查 |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 号发布) 第三条 | √ | √ | √ | |
25 | 794 | 行政检查 | 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二十六条 | √ | √ | √ | |
26 | 79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66号) 第五条 | √ | √ | √ | |
27 | 796 | 行政检查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二条 | √ | √ | √ | |
28 | 797 | 行政检查 | 对戒严地 (略) 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 号) 第二十二条 | × | √ | √ | |
29 | 798 | 行政检查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 ? 机动车修理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 号) 第三条、 第六条 | × | √ | √ | |
30 | 799 | 行政检查 | 对外 国 人 护 照、 其 他 国 际旅行 证 件、 停 留 居 留 证 件等进行查验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31 | 800 | 行政检查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 | ? 公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 (2020 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 × | √ | √ | |
32 | 801 | 行政检查 | 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 ?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 × | √ | √ | |
33 | 802 | 行政检查 |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和安全检查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 号)第三条 | × | √ | √ | |
34 | 803 | 行政检查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 令 第 732 号) (2020 修订) 第四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9号) 第五条 | × | √ | √ | |
35 | 804 | 行政检查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 ? 印 铸 刻 字 业 暂 行 管 理 规 则 ?(* 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 × | √ | √ | |
36 | 805 | 行政检查 | 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和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 732 号) (2020修订) 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 × | √ | √ | |
37 | 806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21号) 第三条 | × | √ | √ | |
38 | 807 | 行政检查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号) 第十一条 | × | √ | √ | |
39 | 808 | 行政检查 | 在职责范围内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 予配合 |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364 号) 第五条 | × | √ | √ | |
40 | 809 | 行政检查 |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 所 戒 毒 时, 对 其 身 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四十二条 | × | √ | √ | |
41 | 810 | 行政检查 |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四十六条 | × | √ | √ | |
42 | 811 | 行政检查 | (略) 服务提 (略) 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公安 (略) 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 号) 第二条 | √ | √ | √ | |
43 | 812 | 行政检查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344 号) 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4 号) 第三十一条 |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813 | 行政奖励 | 对遵 照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检举, 因而查获重大罪犯、 破获重大案件者, 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 ? 印 铸 刻 字 业 暂 行 管 理 规 则 ?(* 公安部发布) 第八条 | √ | √ | √ | |
2 | 814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侦破交通事故的奖励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订) 第七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46 号 )(2017 修订)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 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公交管〔2008〕277 号发布) 第五十八条 | √ | √ | √ | |
3 | 815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 给予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23 号)(2015 修订) 第三条 | √ | √ | √ | |
4 | 816 | 行政奖励 | 对认 真 落 实 治 安 防 范 措施, 严 格 执 行 治 安 保 卫 工作制 度, 在 单 位 内 部 治 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奖励 |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21号) 第十七条 | √ | √ | √ | |
5 | 817 | 行政奖励 | 对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九条 | √ | √ | √ | |
6 | 818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03 号 )(2018 修订) 第六条 | √ | √ | √ | |
7 | 819 | 行政奖励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 突 出 贡 献 的 给 予 表彰、 奖励 | ?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3 号) (2018 修订) 第八条 | √ | √ | √ | |
8 | 820 | 行政奖励 | 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 和 保 安 员 给 予 表 彰、奖励 |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2 号) (2020 修订) 第七条 | √ | √ | √ | |
9 | 821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44 号) 第六条 | √ | √ | √ | |
10 | 822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三十四条 | √ | √ | √ | |
11 | 823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号) 第十五条 | √ | √ | √ | |
12 | 824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3 号)(2014 修订) 第八条 | √ | √ | √ | |
13 | 825 | 行政奖励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 个 人, 应 当 视 情 况联合 或 者 分 别 给 予 表 彰、奖励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 号)第六十条 | √ | √ | √ | |
14 | 826 | 行政奖励 | 对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 个 人, 由 公 安 机 关给予表彰 | ? 机动车修理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8 号) 第二十一条 |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827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 年1 月 9 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条、 第三条 | × | × | √ | ||
2 | 828 | 行政确认 | 养犬登记 |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第六条?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 | × | × | √ | ||
3 | 829 | 行政确认 | 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九条 | × | √ | √ | ||
4 | 830 | 行政确认 |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 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条 | × | √ | √ | ||
5 | 831 | 行政确认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 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四十条 | × | √ | √ | ||
6 | 832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三十九条 | × | × | √ | ||
7 | 833 | 行政确认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 门 地 区 的 暂 行 管 理 办 法 ?(1986 年 12 月 3 日 国 务 院 批 准,1986 年 12 月 25 日 公 安 部 公 布)第十七条 | × | × | √ | ||
8 | 834 | 行政确认 | 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 | ? 中国 公 民 往 来 台 湾 地 区 管 理 办法?(中华人民 (略) 令第661 号) (2015 修订) 第十六条 | × | × | √ | ||
9 | 835 | 行政确认 | 对签 证、 外 国 人 停 留 居 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 布作废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七条 | × | √ | √ | ||
10 | 836 | 行政确认 | 对护 照、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的宣布作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 号)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 × | √ | √ | ||
11 | 837 | 行政确认 | 对外国人身份信息的核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637 号) 第二十七条 | × | √ | √ | ||
(略) 公安局罗江区分局行政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 ||||||||
序号 | 权力清单编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
1 | 838 | 其他行政权力 | 传唤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八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46 号 )(2017 修订)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2 | 839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缴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 号) (2011修订) 第九十六条、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 号)(2020 修 订)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一 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 √ | √ | √ | |
3 | 840 | 其他行政权力 | 追缴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 第 160 号)(2020 修 订)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 √ | √ | √ | |
4 | 8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遣回原地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 修订) 第三十三条 | × | √ | √ | |
5 | 8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 人 身 安 全 的 精 神 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十四条 | × | √ | √ | |
6 | 843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驱散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集 会 游 行 示 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 修订)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 号) 第二十六条?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 (2012修订) 第八条、 第十七条 | × | √ | √ | |
7 | 844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行带离现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八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 号)(2012 修订) 第 二 十 四 条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 (2009修订)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 号) 第二十六条 | × | √ | √ | |
8 | 845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迁离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七十七条 | × | √ | √ | |
9 | 8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报废 |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 号) (2020 修正)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10 | 847 | 其他行政权力 | 现场管制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9 号) (2012 修订) 第十七条 | × | √ | √ | |
11 | 848 | 其他行政权力 | 交通管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9 号)(2012 修订) 第 十 五 条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 号) (2019 修订)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 号)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令 第 47 号) (2011 修订) 第四十条 | √ | √ | √ | |
12 | 8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强制隔离戒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八条 | × | √ | √ | |
13 | 8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取缔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012 修订) 第五十四条 | × | √ | √ | |
14 | 851 | 其他行政权力 | 遣送出境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六十二条 | × | √ | √ | |
15 | 852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社区戒毒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三十 三条、 第四十八条 | × | √ | √ | |
16 | 853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社区康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 号) 第四十 八条 | × | √ | √ | |
17 | 854 | 其他行政权力 | 计 (略) (略) 备案 | ? 计 (略) (略)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 | √ | √ | |
18 | 85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 |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 号)第五条 | √ | √ | √ | |
19 | 8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5 号) 第四条 | √ | √ | √ | |
20 | 8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放射性同 位 素、 射 线 装 置 的 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检 查)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中华人民 (略) 令第709 号) (2019 修订) 第三条 | × | √ | √ | |
21 | 8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再生资源回收业的治安管理 |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2019 年 第 1号) (2019 修订) 第十五条 | √ | √ | √ | |
22 | 859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011 修订)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 号) (2017 修订) 第二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 √ | √ | √ | |
23 | 86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与取消 | ? 四川省? 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实施办法?(2012 修订)第三十一条 | √ | √ | √ | |
24 | 8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 自 身、 危 害 他 人 安 全的行为, 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 他 人 安 全 的 危 险 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6 号 )(2018 修订) 第二十八条 | × | √ | √ | |
25 | 862 | 其他行政权力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备案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2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 × | √ | √ | |
26 | 863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馆业特种行业变更备案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 (略) 令第732号)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 √ | √ | |
27 | 864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年修正)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 √ | √ | |
28 | 865 | 其他行政权力 | 校车标牌核发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17 号) 第 十 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 号) 第三十五条 | × | √ | √ | |
29 | 866 | 其他行政权力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588 号) (2011 修 订)第六条、 第十一条 | √ | √ | √ | |
30 | 867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 (2018 修订) 第十九条 | √ | √ | √ | |
31 | 868 | 其他行政权力 | (略) 服务营业 (略) 络安全审核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 (略) 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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