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装修项目-6c758327d1244024b013a6e2916bc1b9-拟审查项目
北京首钢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科研楼装修项目-6c758327d1244024b013a6e2916bc1b9-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鲁家山循环经济产业园4#及5#办公楼
公示时间:2022-10-24
受理时间:2022-10-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所产生的实验室设备清洗废水除第一次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外,其余清洗废水经项目自建实验室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规模为0.5m3/d,采用流量调节+pH调节+微电解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同纯水仪产生的浓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园 (略) (略) 鲁家山循环经济(静脉产业)基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酸性气体(无机科研楼产生)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科研楼产生,以非*烷总烃计)。酸性气体主要在5#科研楼产生,该科研楼主要进行无机实验,实验过程中会使用盐酸、硝酸、硫酸等少量的挥发。酸性气体经操作台上设有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废气管道进入5#科研楼楼顶的SDG 干式酸气吸附箱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主要在4#科研楼产生,有机废气经通风橱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通过废气管道进入4#科研楼楼顶的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选用低噪设备,对风机安装减震基础,实验仪器噪声经科研楼墙体隔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交由厂家回收,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位于5#科研楼一层东南,面积为6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李占峰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京瑞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 (略) 20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门头沟区鲁家山循环经济产业园4#及5#办公楼
公示时间:2022-10-24
受理时间:2022-10-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本项目所产生的实验室设备清洗废水除第一次清洗废水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外,其余清洗废水经项目自建实验室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规模为0.5m3/d,采用流量调节+pH调节+微电解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同纯水仪产生的浓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园 (略) (略) 鲁家山循环经济(静脉产业)基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酸性气体(无机科研楼产生)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科研楼产生,以非*烷总烃计)。酸性气体主要在5#科研楼产生,该科研楼主要进行无机实验,实验过程中会使用盐酸、硝酸、硫酸等少量的挥发。酸性气体经操作台上设有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废气管道进入5#科研楼楼顶的SDG 干式酸气吸附箱进行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主要在4#科研楼产生,有机废气经通风橱进行收集,收集后的废气通过废气管道进入4#科研楼楼顶的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选用低噪设备,对风机安装减震基础,实验仪器噪声经科研楼墙体隔声。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工作人员办公产生的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定期清运,一般固体废物交由厂家回收,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危废暂存间位于5#科研楼一层东南,面积为6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受理公示结束,无反馈
联系人:李占峰
联系电话:010-*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京瑞 (略)
审批部门: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门头沟 (略) 20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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