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水审批〔2022〕18号浦城县水利局关于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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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水审批〔2022〕18号浦城县水利局关于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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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的《关于申请审批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中鸿〔2022〕01号)和《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送审稿)”)收悉。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对方案(送审稿)进行了技术评审,方案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技术修改意见进行了修编,并提交了方案(报批稿),现根据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和方案(报批稿),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 (略) 浦城县梦笔组 (略) (略) 交叉口西北侧,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包括:3栋18层住宅楼、8栋17层住宅楼、1栋2层物业管理用房、1栋1层配电用房、 (略) 、绿化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总征占地面积4.162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112hm2,临时占地1.05hm2(其中1hm2在红线范围内)。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13.*m3,其中,挖方总量6.*m3,填方量6.*m3(含绿化覆土0.*m3)。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万元。项目工期32个月,计划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10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止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8%,林草覆盖率达27%。

    4.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止责任范围为4.162hm2。

    5.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元。

    7.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8.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

    9.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三、有关要求

    1.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建设许可需按有关规定和批复执行。

    2.应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相应的后续设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须报我局备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要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配合我局及上级部门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

    5.所需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6.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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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 :

    你单位的《关于申请审批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中鸿〔2022〕01号)和《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方案(送审稿)”)收悉。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组织有关专家和代表对方案(送审稿)进行了技术评审,方案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技术修改意见进行了修编,并提交了方案(报批稿),现根据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和方案(报批稿),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 (略) 浦城县梦笔组 (略) (略) 交叉口西北侧,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建设内容包括:3栋18层住宅楼、8栋17层住宅楼、1栋2层物业管理用房、1栋1层配电用房、 (略) 、绿化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总征占地面积4.162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112hm2,临时占地1.05hm2(其中1hm2在红线范围内)。项目土石方挖填总量13.*m3,其中,挖方总量6.*m3,填方量6.*m3(含绿化覆土0.*m3)。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万元。项目工期32个月,计划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10月完工。

    二、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止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8%,林草覆盖率达27%。

    4.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止责任范围为4.162hm2。

    5.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元。

    7.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8.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和方法。

    9.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

    三、有关要求

    1.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批复,项目建设许可需按有关规定和批复执行。

    2.应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相应的后续设计,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须报我局备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3.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要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配合我局及上级部门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

    5.所需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6.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中鸿翠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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