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平乐县委员会党校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中共平乐县委员会党校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一、报告基本情况
(1)中共平乐县委员会党校整体搬迁建设项 (略) 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平乐县人民政府西侧,科技研发中心南侧。项目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0.*°,北纬24.*°,调查的地块原性质为农用地和部分林地。
地块于2022年6月13日获得平乐县自然资源局签发的《关于中共平乐县委党校校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用地面积2.4088公顷。选址位于平乐县南洲新区,为平乐县2013年 (略) 建设用地、平乐县2019年 (略) 建设用地、平乐县2020年 (略) 建设用地内,取得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批复手续。
根据正在编制的平乐县南洲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项目用地位置规划用途为行政办公用地,符合规划选址要求。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如》(桂自然资规〔2019〕9号)规定: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选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保障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对原地块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治理工作。
(2)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包括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资料收集等),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为农用地和部分林地,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存在可能造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通过污染识别证明无可能的污染源,可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下一步调查。
二、报告编制单位
桂林百嘉 (略)
三、报告查阅方式
具体报告的查阅方式请联系我司,联系电话0773-*,联系邮箱:*@*q.com
一、报告基本情况
(1)中共平乐县委员会党校整体搬迁建设项 (略) 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平乐县人民政府西侧,科技研发中心南侧。项目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0.*°,北纬24.*°,调查的地块原性质为农用地和部分林地。
地块于2022年6月13日获得平乐县自然资源局签发的《关于中共平乐县委党校校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用地面积2.4088公顷。选址位于平乐县南洲新区,为平乐县2013年 (略) 建设用地、平乐县2019年 (略) 建设用地、平乐县2020年 (略) 建设用地内,取得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批复手续。
根据正在编制的平乐县南洲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项目用地位置规划用途为行政办公用地,符合规划选址要求。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如》(桂自然资规〔2019〕9号)规定: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选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的环境问题,保障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对原地块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治理工作。
(2)根据第一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包括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资料收集等),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为农用地和部分林地,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有无存在可能造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通过污染识别证明无可能的污染源,可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下一步调查。
二、报告编制单位
桂林百嘉 (略)
三、报告查阅方式
具体报告的查阅方式请联系我司,联系电话0773-*,联系邮箱:*@*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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