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略) 建筑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收纳建筑垃圾等场地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开发区工程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负责全区建筑垃圾(主要工程渣土及泥浆)临时消纳场地备案登记,对设置的临时消纳场地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消纳场地的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核实工作,并对已设立的临时消纳场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建设管理部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源头管理,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临时消纳场地的土地权属、地类以及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等进行审查,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和生态治理项目的实施指导;区综合执法部、公安、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审批、运输公司及工程运输车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监管及对违规消纳渣土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流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申请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部门
2.审批部门:开发区建设管理部
3.所需材料:
(1)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清运)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和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的资料(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权属证明);
(5)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6)申请单位与消纳场地的消纳合同。消纳场地不在开发区的,还需提交:①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证明(含接收量、受纳余量等方案);②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地图纸、 (略) 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③受纳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或双方政府协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1.申请单位:运输公司
2.审批部门:市交通局(商会大厦5楼交通综合窗口)
3.所需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已购置车辆清单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承诺书。
(三)工程车辆、砂石料运输 (略) 线审批
1.申请单位:运输公司
2.审批部门:南城交警大队
3.所需材料: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清运)申请表等。
4.备注:
(1)由交警部门根据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通行证审核批准工程运输 (略) 线。
(2)工程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需符合《开发区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规定》的要求。
(四)以上审批情况均报备区“整治办”。
四、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
(一)临时消纳场地设置主体
全区范围内需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村(社区)及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可申报设置。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二)临时消纳场地设置条件
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始地面标高及设计倾倒标高、土方受纳容量、土质要求。应当设置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设施。专用消纳场地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场地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 (略) 绿化工程等线行消纳场地外,消纳方量5000方以上的,应当对消纳场地出入口5米范 (略) 实施硬化。不符合条件的消纳场地不得启用。
(三)禁止设置临时消纳场地的区域
原则上严禁在高架、铁路、高速、 (略) (项目回填除外)、航道等控制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房地产用地区块,以及河边、山边等存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专门消纳场地。确属工程或土地整治等项目需要的,区“整治办”应组织交通、综合执法、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论证,并采取会议纪要或联合审核等方式予以明确。
(四)土方消纳标高限定
临时消纳场地原始标高,由消纳场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算。倾倒标高应当严格控制,区块渣土倾倒标高由地块所属部门会同消纳场地建设经营部门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实地现状确定,倾倒标高不得超 (略) 路面;道路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土方回填等项目用土需按设计标准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填土标高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
(五)泥浆处置规定
建设工程泥浆应当采取外运或运用泥水分离技术干化脱水等方式进行处置;城区河道清淤尽可能采取外运或运用泥水分离技术干化脱水等方式进行处置;农村河道清淤应当结合农业肥田、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规范化有效处置。
(六)临时消纳场地审批
1.申报需提交资料
(1)证件:含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若有委托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
(2)场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集体土地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复印件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集体土地使用人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场地图纸资料。要求:地理位置图、场地平面图(以上图纸须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85高程一期的测绘基准)、 (略) 线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现状位置、平面、标高(高程)测绘数据、容量数据以及处置后的预计标高、土质(砂粒、粉粒、黏粒含量)要求,相关图纸须盖测绘单位公章;
(4)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证明材料。要求:含场地出入口视频监控安装证明以及必要的排水照明、降尘降噪、冲洗保洁设施安装证明;
(5)若涉及土地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绿化、水利等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6)相关工程施工证明;
(7)产权单位同意证明;
(8)建筑垃圾出土量;
(9)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的运输合同、施工单位与临时消纳场地的消纳合同;
(10)若为正规项目或街道的立项项目则需提供立项资料和回填土方数。
2.审批程序
(1)受理窗口:区“整治办”;
(2)申请人至受理窗口填写开发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登记申请表;
(3)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4)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场地的地理位置、设置条件、场地容量等;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5)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所有资料提交复印件至区“整治办”进行登记。
3.备注
(1)全区所有的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置,都需填写开发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登记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交至区“整治办”备案。
(2)对于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立,由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审核同意。
(3)区“整治办”对全区所有临时消纳场地进行登记备案。
(4)建设单位经街道及相关部门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区“整治办”。
(七)临时消纳场地管理要求
1.临时消纳场地由消纳场地管理部门监管。
(1)辖区根据《临时消纳场地管理要求》,落实监管人员对临时消纳场地做到每天巡查,严禁未经审批车辆进场倾倒;
(2)监督场地设置单位建立临时消纳场地登记台账,实时掌握临时消纳场地现有倾倒土方量及剩余容量等数据,防止倾倒量多于批准量;
(3)督促场地设置单位确保周边环境整洁,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问题的出现。
2.消纳场地土方量检测
由区“整治办”委托第 (略) 对临时消纳场地的且对四至范围和实际倾倒标高土方实际受纳容量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渣土消纳量不超过审批量。
3.对于实际倾倒情况由消纳场地的建设经营部门自行验收,并由区“整治办”牵头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临时消纳场地验收规定
消纳结束后,由“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消纳场地进行验收, (略) 统一测绘,发现问题的责令设置单位进行整改。经审批同意的临时消纳场地,发生超量消纳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作出通过验收的结论,直至其整改完毕。
五、情报会商机制
由区“整治办”牵头,建立各部门情报会商机制:
(一)针对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的问题、难点,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
(二)针对“专项整治”车辆运营管理中的问题、难点,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
(三)对各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流转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点,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
(四)对管委会布置的中心工作,及时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办法。
六、信用管理制度
对施工单位、运输公司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处后,纳入信用体系管理,记入信用档案。
七、纪律规定
对在工作中因违规审批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村(居委会)或个人有私自设置临时消纳场地行为的;
(二)街道、部门未严格按各自职责履行审批、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
(一)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实行;
(二)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区“整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清运)申请表
2.开发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登记申请表
3.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流程
4.开发区临时消纳场地审批流程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章).pdf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略) 建筑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收纳建筑垃圾等场地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开发区工程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负责全区建筑垃圾(主要工程渣土及泥浆)临时消纳场地备案登记,对设置的临时消纳场地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本辖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消纳场地的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核实工作,并对已设立的临时消纳场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区建设管理部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源头管理,做好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临时消纳场地的土地权属、地类以及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等进行审查,做好土地整治项目和生态治理项目的实施指导;区综合执法部、公安、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审批、运输公司及工程运输车管理、建筑垃圾消纳监管及对违规消纳渣土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流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申请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部门
2.审批部门:开发区建设管理部
3.所需材料:
(1)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清运)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与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合同;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和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的资料(含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权属证明);
(5)土方产生量计算书及相应图纸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6)申请单位与消纳场地的消纳合同。消纳场地不在开发区的,还需提交:①消纳处置地名称、业主单位受纳证明(含接收量、受纳余量等方案);②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地图纸、 (略) 线图、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③受纳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受纳地镇(乡)、街道以上政府意见或双方政府协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1.申请单位:运输公司
2.审批部门:市交通局(商会大厦5楼交通综合窗口)
3.所需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已购置车辆清单或者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承诺书。
(三)工程车辆、砂石料运输 (略) 线审批
1.申请单位:运输公司
2.审批部门:南城交警大队
3.所需材料: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清运)申请表等。
4.备注:
(1)由交警部门根据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通行证审核批准工程运输 (略) 线。
(2)工程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需符合《开发区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规定》的要求。
(四)以上审批情况均报备区“整治办”。
四、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
(一)临时消纳场地设置主体
全区范围内需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村(社区)及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可申报设置。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二)临时消纳场地设置条件
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始地面标高及设计倾倒标高、土方受纳容量、土质要求。应当设置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设施。专用消纳场地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场地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 (略) 绿化工程等线行消纳场地外,消纳方量5000方以上的,应当对消纳场地出入口5米范 (略) 实施硬化。不符合条件的消纳场地不得启用。
(三)禁止设置临时消纳场地的区域
原则上严禁在高架、铁路、高速、 (略) (项目回填除外)、航道等控制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房地产用地区块,以及河边、山边等存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专门消纳场地。确属工程或土地整治等项目需要的,区“整治办”应组织交通、综合执法、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论证,并采取会议纪要或联合审核等方式予以明确。
(四)土方消纳标高限定
临时消纳场地原始标高,由消纳场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算。倾倒标高应当严格控制,区块渣土倾倒标高由地块所属部门会同消纳场地建设经营部门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实地现状确定,倾倒标高不得超 (略) 路面;道路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土方回填等项目用土需按设计标准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填土标高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
(五)泥浆处置规定
建设工程泥浆应当采取外运或运用泥水分离技术干化脱水等方式进行处置;城区河道清淤尽可能采取外运或运用泥水分离技术干化脱水等方式进行处置;农村河道清淤应当结合农业肥田、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规范化有效处置。
(六)临时消纳场地审批
1.申报需提交资料
(1)证件:含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若有委托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
(2)场地权属证明文件。要求:集体土地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书复印件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集体土地使用人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场地图纸资料。要求:地理位置图、场地平面图(以上图纸须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85高程一期的测绘基准)、 (略) 线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现状位置、平面、标高(高程)测绘数据、容量数据以及处置后的预计标高、土质(砂粒、粉粒、黏粒含量)要求,相关图纸须盖测绘单位公章;
(4)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证明材料。要求:含场地出入口视频监控安装证明以及必要的排水照明、降尘降噪、冲洗保洁设施安装证明;
(5)若涉及土地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绿化、水利等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6)相关工程施工证明;
(7)产权单位同意证明;
(8)建筑垃圾出土量;
(9)运输公司与施工单位的运输合同、施工单位与临时消纳场地的消纳合同;
(10)若为正规项目或街道的立项项目则需提供立项资料和回填土方数。
2.审批程序
(1)受理窗口:区“整治办”;
(2)申请人至受理窗口填写开发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登记申请表;
(3)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4)对申报的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场地的地理位置、设置条件、场地容量等;并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5)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所有资料提交复印件至区“整治办”进行登记。
3.备注
(1)全区所有的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置,都需填写开发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登记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交至区“整治办”备案。
(2)对于临时消纳场地的设立,由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审核同意。
(3)区“整治办”对全区所有临时消纳场地进行登记备案。
(4)建设单位经街道及相关部门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区“整治办”。
(七)临时消纳场地管理要求
1.临时消纳场地由消纳场地管理部门监管。
(1)辖区根据《临时消纳场地管理要求》,落实监管人员对临时消纳场地做到每天巡查,严禁未经审批车辆进场倾倒;
(2)监督场地设置单位建立临时消纳场地登记台账,实时掌握临时消纳场地现有倾倒土方量及剩余容量等数据,防止倾倒量多于批准量;
(3)督促场地设置单位确保周边环境整洁,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等问题的出现。
2.消纳场地土方量检测
由区“整治办”委托第 (略) 对临时消纳场地的且对四至范围和实际倾倒标高土方实际受纳容量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渣土消纳量不超过审批量。
3.对于实际倾倒情况由消纳场地的建设经营部门自行验收,并由区“整治办”牵头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临时消纳场地验收规定
消纳结束后,由“整治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消纳场地进行验收, (略) 统一测绘,发现问题的责令设置单位进行整改。经审批同意的临时消纳场地,发生超量消纳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作出通过验收的结论,直至其整改完毕。
五、情报会商机制
由区“整治办”牵头,建立各部门情报会商机制:
(一)针对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的问题、难点,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
(二)针对“专项整治”车辆运营管理中的问题、难点,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
(三)对各部门间协调配合、信息流转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点,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
(四)对管委会布置的中心工作,及时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交流会商,并形成相关机制、办法。
六、信用管理制度
对施工单位、运输公司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处后,纳入信用体系管理,记入信用档案。
七、纪律规定
对在工作中因违规审批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检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村(居委会)或个人有私自设置临时消纳场地行为的;
(二)街道、部门未严格按各自职责履行审批、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
(一)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本细则实行;
(二)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区“整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 (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清运)申请表
2.开发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登记申请表
3.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流程
4.开发区临时消纳场地审批流程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混凝土、砂石料运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章).pdf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