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凤城胜煌木材加工点)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凤城胜煌木材加工点)
项目名称 | 胜煌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安溪县凤 (略) 55 (略) 4幢(安溪县凤城镇闽商投资区B-2地块) |
建设单位 | 安溪县凤城胜煌木材加工点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2]表30号 |
审批日期 | 2022年8月23日 |
公 告 期 | 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9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胜煌木质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凤城胜煌木材加工点: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胜煌木质家具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凤 (略) 55 (略) 4幢(安溪县凤城镇闽商投资区B-2地块),项目租用厂房建筑面积1050m2,年产木质家具*件。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过渡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后排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木材机加工和打磨粉尘经移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拼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喷漆废气(水性漆)经水帘喷漆柜处理后与晾干废气一并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油性漆)经水帘喷漆柜处理后与晾干废气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6、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3.1545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名称 | 胜煌木质家具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安溪县凤 (略) 55 (略) 4幢(安溪县凤城镇闽商投资区B-2地块) |
建设单位 | 安溪县凤城胜煌木材加工点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2]表30号 |
审批日期 | 2022年8月23日 |
公 告 期 | 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9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胜煌木质家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溪县凤城胜煌木材加工点: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 (略) 编制的《胜煌木质家具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凤 (略) 55 (略) 4幢(安溪县凤城镇闽商投资区B-2地块),项目租用厂房建筑面积1050m2,年产木质家具*件。项目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从环境保护方面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过渡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后排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木材机加工和打磨粉尘经移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拼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喷漆废气(水性漆)经水帘喷漆柜处理后与晾干废气一并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油性漆)经水帘喷漆柜处理后与晾干废气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有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6、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3.1545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福建省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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