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辰峰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改[2022]53号)
厦门辰峰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改[2022]5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2]5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CTML4A
住所: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
法定代表人:彭火排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主要从事水泥制品、砂浆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制砂、水泥、石子-搅拌-倒模成型-成品;机制砂、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检查时,设备已建成、已投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54项“水泥制品制造”的报告表类别。该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签订此地的租赁合同建设该项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8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水泥制品、砂浆生产项目已建成、已投产。
2、2022年9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承租场地建设,已建成、已投产,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别。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佰万元。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 (略) 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停止建设情况书面告知我局。
(略) 停止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执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2]5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TCTML4A
住所: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
法定代表人:彭火排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 (略) 翔安区香山街道沙美鹊峰北里134-2-1号,主要从事水泥制品、砂浆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机制砂、水泥、石子-搅拌-倒模成型-成品;机制砂、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检查时,设备已建成、已投产。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十七类54项“水泥制品制造”的报告表类别。该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签订此地的租赁合同建设该项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8月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水泥制品、砂浆生产项目已建成、已投产。
2、2022年9月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承租场地建设,已建成、已投产,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别。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佰万元。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 (略) 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停止建设情况书面告知我局。
(略) 停止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执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