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钟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钟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深能环保(钟山)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钟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钟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201-*-04-01-*)属新建, (略) 钟山县钟山镇榕马村委上马岭村钟山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配置1条500吨/日炉排炉及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站、烟气净化系统、炉渣收集储存系统、飞灰收集稳定化系统、循环冷却系统以及综合办公楼等设施。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1.55%。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西牛仔厂村、松兰村、大塘肚厂村、上马岭村、祯祥村等屯等周边村庄。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该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必须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2.焚烧系统出口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80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安装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及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要求 (略) 。
3.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要求后排放。
4.合理 (略) 线和运输时间,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并配套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垃圾渗滤液、化验室废水及车间垃圾卸料区等地面冲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渗滤液处理站RO浓水回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和除盐水设备反冲洗排水进入排污降温井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
2.循环冷却水系统部分冷却水用于石灰浆制备、出渣机冷却及冲洗用水等,剩余部分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钟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2008)中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并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焚烧烟气飞灰经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中6.3条要求后,运至钟山县生活垃圾备用填埋场或者钟山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
2.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机油应当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对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等装置的运行管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
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 (略) 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深能环保(钟山)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钟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钟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项目代码:2201-*-04-01-*)属新建, (略) 钟山县钟山镇榕马村委上马岭村钟山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旁。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配置1条500吨/日炉排炉及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站、烟气净化系统、炉渣收集储存系统、飞灰收集稳定化系统、循环冷却系统以及综合办公楼等设施。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1.55%。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等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西牛仔厂村、松兰村、大塘肚厂村、上马岭村、祯祥村等屯等周边村庄。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根据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该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活垃圾焚烧必须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
2.焚烧系统出口废气经“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80m高烟囱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安装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及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要求 (略) 。
3.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应当通过焚烧炉高温处理,停炉等状态下应当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要求后排放。
4.合理 (略) 线和运输时间,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并配套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垃圾渗滤液、化验室废水及车间垃圾卸料区等地面冲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渗滤液处理站RO浓水回用于石灰浆制备用水,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和除盐水设备反冲洗排水进入排污降温井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给水。
2.循环冷却水系统部分冷却水用于石灰浆制备、出渣机冷却及冲洗用水等,剩余部分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钟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排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其中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2008)中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并设置在线监测系统。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焚烧烟气飞灰经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经检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中6.3条要求后,运至钟山县生活垃圾备用填埋场或者钟山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
2.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废布袋、废机油应当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隔声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七)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加强对焚烧炉、烟气净化系统等装置的运行管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
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环境信息和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等信息, (略) 站等途径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钟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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