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0月20日拟对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0月20日拟对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准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6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浙江 (略) 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
建设地点:浙江开化工业园区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
建设单位:浙江 (略)
建设项目概况:新建*类生产车间一、*类生产车间二、*类生产车间三等建(构)筑物及相关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实施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项目各产品生产规模如下:主产品:1500t/a苯基三*氧基硅烷、1500t/a*烯基三*氧基硅烷、2000t/a正辛基三*氧基硅烷、1000t/a苯基硅油、1000t/a超高粘度苯基硅油、2000t/aⅡ型*基(*烯基)支链型硅油、2000t/a苯基支链型硅油、1000t/a倍半硅氧烷、2000t/a苯基水解物,副产品盐酸(≥20%)*t/a、副产品*醇(≥95%)1654.7t/a。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化学品罐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动力车间、消防水站、防爆控制室、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仓储系统主要包括:危化品仓库、危废暂存仓库、一般固废暂存仓库、灌装间等。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编制期间,按规定以张贴公告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该单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报送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类别 | 排放源 | 污染物 | 防治措施 | 预期治理效果 | ||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 ||||||
废水 | 施工废水等 | COD、氨氮 | 废水沉淀处理后尽量回用 | 施工期影响不大,基本控制在厂区范围内,随着施工期结束,影响均可消失 | ||
废气 | 施工扬尘等 | 颗粒物 | 洒水降尘, (略) 面尘土 | |||
固废 | 建筑垃圾等 | / | 固废委托进入建筑垃圾场或及时清运 | |||
噪声 | 施工机械等 | Leq A |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降低噪声影响 | |||
其他 | 生态 | / | 及时绿化,保护植被 | |||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 ||||||
废水 | 工艺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水环泵废水、生活废水、冷却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等公用工程废水 | COD、氨氮、TN、二*苯、AOX等 | 新建150t/d的废水综合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LBQ-ABR厌氧+兼氧+LBQ-好氧+芬顿氧化+催化氧化”的处理工艺 | 项目废水在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单元建成前(过渡阶段)纳管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及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 在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单元建成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 上述标准未说明的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
蒸汽冷凝水等 | COD等 | 厂内回用 | ||||
废气 | 收集措施 | 槽车卸料 | 储罐、贮罐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口引出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1、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 2、无组织污染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限值要求。 3、厂内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物料贮存 | 储罐、贮罐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呼吸口引出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液体储罐物料输送至反应釜 | 溶剂储罐+计量泵/泵+反应釜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计量槽/反应釜呼吸口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回收溶剂中间槽+输送泵+反应釜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溶剂中间槽、反应釜呼吸口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投料 | 计量槽投料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反应釜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泵转移物料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反应釜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桶装液体物料正压泵投料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在残液放料过程废气经置于桶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车 (略) ,采用无缝对接的小型进料口的集气罩,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排放 | ||||
反应过程 | 常压反应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减压回收 | 机械泵抽气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机械泵后加冷凝回收,排气口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常压回收 | 呼吸口、放空管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车间 | 无组织散发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引风至废气处理系统 | |||
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 | 挥发 | 氨、硫化氢、非*烷总烃等 | 集水池、预处理设施和集中处理设施等污水站相应单元废气加盖从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精(蒸)馏残液 | 无组织散发 | *醇、*醇、二*苯等 | 要求放料口设置专用集气罩,对废气进行引风 | |||
灌装过程 | 无组织散发 | *醇、*醇、二*苯等 | 要求放料口设置专用集气罩,对废气进行引风 | |||
治理措施 | *类车间一(倍半硅氧烷闪蒸干燥工段除外)、*类车间二废气 | *醇、二*苯、氯化氢等 | 三级冷凝+两级碱喷淋+树脂吸附脱附,风量3000m3/h,15m排气筒(DA002) | 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 | ||
*类车间一倍半硅氧烷闪蒸干燥废气 | 粉尘等 | 布袋除尘,风量500m3/h,15m排气筒(DA003)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类车间三废气 | *醇、三*胺、硅氧烷类等 | 二级冷凝+两级酸喷淋+干式化学过滤,风量2500m3/h,15m排气筒(DA004)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灌装车间废气 | 二*苯、醇类、硅烷类废气等 | 一级碱喷淋+两级活性炭,风量1000m3/h,15m排气筒(DA005) | 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 | |||
污水站废气 | 氨、硫化氢、非*烷总烃等 | 一级次钠喷淋+一次碱喷淋+干式化学过滤,风量5000m3/h,15m排气筒(DA006)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严标准限值要求 | |||
危废暂存仓库废气 | 非*烷总烃等 | |||||
研发分析室 | 酸性废气、有机废气等 | |||||
盐酸储罐呼吸气 | 盐酸 | 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风量100m3/h,15m排气筒(DA007)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 |||
蒸汽发生器废气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低氮燃烧,风量6000m3/h,15m排气筒(DA008) | 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从严执行50mg/m3 | |||
固体废物 | 危险废物 | 物化污泥、废树脂、废活性炭、脱附废液、废滤材滤渣、危化品废包装、分析室废物等 | (1)危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2)危废贮存、转移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执行分类收集和暂存;设有176m2危废暂存仓库一间。 (3)在危废转移过程中,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以便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流向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 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 ||
一般工业废物 | 生化污泥、一般化学品废包装等 | (1)生化污泥外运焚烧/填埋、一般化学品废包装外售利用; (2)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设有15m2一般固废暂存仓库一间 | ||||
地下水及土壤 | 生产区、储罐区等 | 废水泄漏 | 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做好生产区、储罐区、危化品等重点防渗区的地面硬化防渗,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等要求进行防渗,防治非正常工况发生 | 对地下水及土壤基本无环境影响 | ||
风险 | 车间、储罐区、*类仓库等 | 废气、废水泄漏 | (1)加强管理,自动化控制生产过程风险。 (2)依托现有1000m3的事故应急池及350m3的初期雨水池,可满足要求。 (3)及时编制应急预案 | 风险可控 | ||
现状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 见3.7章 | 减轻对环境影响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花园东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6日(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浙江 (略) 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
建设地点:浙江开化工业园区新材料新装备产业园
建设单位:浙江 (略)
建设项目概况:新建*类生产车间一、*类生产车间二、*类生产车间三等建(构)筑物及相关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实施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项目各产品生产规模如下:主产品:1500t/a苯基三*氧基硅烷、1500t/a*烯基三*氧基硅烷、2000t/a正辛基三*氧基硅烷、1000t/a苯基硅油、1000t/a超高粘度苯基硅油、2000t/aⅡ型*基(*烯基)支链型硅油、2000t/a苯基支链型硅油、1000t/a倍半硅氧烷、2000t/a苯基水解物,副产品盐酸(≥20%)*t/a、副产品*醇(≥95%)1654.7t/a。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化学品罐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动力车间、消防水站、防爆控制室、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仓储系统主要包括:危化品仓库、危废暂存仓库、一般固废暂存仓库、灌装间等。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编制期间,按规定以张贴公告公示、网上公示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该单位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报送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类别 | 排放源 | 污染物 | 防治措施 | 预期治理效果 | ||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 ||||||
废水 | 施工废水等 | COD、氨氮 | 废水沉淀处理后尽量回用 | 施工期影响不大,基本控制在厂区范围内,随着施工期结束,影响均可消失 | ||
废气 | 施工扬尘等 | 颗粒物 | 洒水降尘, (略) 面尘土 | |||
固废 | 建筑垃圾等 | / | 固废委托进入建筑垃圾场或及时清运 | |||
噪声 | 施工机械等 | Leq A | 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降低噪声影响 | |||
其他 | 生态 | / | 及时绿化,保护植被 | |||
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 ||||||
废水 | 工艺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水环泵废水、生活废水、冷却系统排污水、初期雨水等公用工程废水 | COD、氨氮、TN、二*苯、AOX等 | 新建150t/d的废水综合处理站,采用“混凝沉淀+LBQ-ABR厌氧+兼氧+LBQ-好氧+芬顿氧化+催化氧化”的处理工艺 | 项目废水在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单元建成前(过渡阶段)纳管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及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 在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单元建成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 上述标准未说明的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
蒸汽冷凝水等 | COD等 | 厂内回用 | ||||
废气 | 收集措施 | 槽车卸料 | 储罐、贮罐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口引出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1、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 2、无组织污染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限值要求。 3、厂内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
物料贮存 | 储罐、贮罐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呼吸口引出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液体储罐物料输送至反应釜 | 溶剂储罐+计量泵/泵+反应釜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计量槽/反应釜呼吸口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回收溶剂中间槽+输送泵+反应釜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溶剂中间槽、反应釜呼吸口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投料 | 计量槽投料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反应釜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泵转移物料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反应釜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桶装液体物料正压泵投料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在残液放料过程废气经置于桶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进入车 (略) ,采用无缝对接的小型进料口的集气罩,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排放 | ||||
反应过程 | 常压反应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减压回收 | 机械泵抽气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机械泵后加冷凝回收,排气口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 |||
常压回收 | 呼吸口、放空管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车间 | 无组织散发 | 氯化氢、*醇、*醇、二*苯等 | 引风至废气处理系统 | |||
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 | 挥发 | 氨、硫化氢、非*烷总烃等 | 集水池、预处理设施和集中处理设施等污水站相应单元废气加盖从呼吸口接废气处理系统 | |||
精(蒸)馏残液 | 无组织散发 | *醇、*醇、二*苯等 | 要求放料口设置专用集气罩,对废气进行引风 | |||
灌装过程 | 无组织散发 | *醇、*醇、二*苯等 | 要求放料口设置专用集气罩,对废气进行引风 | |||
治理措施 | *类车间一(倍半硅氧烷闪蒸干燥工段除外)、*类车间二废气 | *醇、二*苯、氯化氢等 | 三级冷凝+两级碱喷淋+树脂吸附脱附,风量3000m3/h,15m排气筒(DA002) | 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 | ||
*类车间一倍半硅氧烷闪蒸干燥废气 | 粉尘等 | 布袋除尘,风量500m3/h,15m排气筒(DA003)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类车间三废气 | *醇、三*胺、硅氧烷类等 | 二级冷凝+两级酸喷淋+干式化学过滤,风量2500m3/h,15m排气筒(DA004)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灌装车间废气 | 二*苯、醇类、硅烷类废气等 | 一级碱喷淋+两级活性炭,风量1000m3/h,15m排气筒(DA005) | 排放浓度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 | |||
污水站废气 | 氨、硫化氢、非*烷总烃等 | 一级次钠喷淋+一次碱喷淋+干式化学过滤,风量5000m3/h,15m排气筒(DA006)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严标准限值要求 | |||
危废暂存仓库废气 | 非*烷总烃等 | |||||
研发分析室 | 酸性废气、有机废气等 | |||||
盐酸储罐呼吸气 | 盐酸 | 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风量100m3/h,15m排气筒(DA007) | 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 |||
蒸汽发生器废气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低氮燃烧,风量6000m3/h,15m排气筒(DA008) | 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从严执行50mg/m3 | |||
固体废物 | 危险废物 | 物化污泥、废树脂、废活性炭、脱附废液、废滤材滤渣、危化品废包装、分析室废物等 | (1)危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2)危废贮存、转移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执行分类收集和暂存;设有176m2危废暂存仓库一间。 (3)在危废转移过程中,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以便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流向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 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 ||
一般工业废物 | 生化污泥、一般化学品废包装等 | (1)生化污泥外运焚烧/填埋、一般化学品废包装外售利用; (2)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设有15m2一般固废暂存仓库一间 | ||||
地下水及土壤 | 生产区、储罐区等 | 废水泄漏 | 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做好生产区、储罐区、危化品等重点防渗区的地面硬化防渗,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等要求进行防渗,防治非正常工况发生 | 对地下水及土壤基本无环境影响 | ||
风险 | 车间、储罐区、*类仓库等 | 废气、废水泄漏 | (1)加强管理,自动化控制生产过程风险。 (2)依托现有1000m3的事故应急池及350m3的初期雨水池,可满足要求。 (3)及时编制应急预案 | 风险可控 | ||
现状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 见3.7章 | 减轻对环境影响 |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处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花园东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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