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拟作出批准的意见公开
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拟作出批准的意见公开
项目名称 | (略) A厂区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响水县陈家 (略) 江苏联化A厂区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绿政生态 (略) |
项目概况 | 2018年以来,江苏联化对照省、市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文件精神,开展全面整治提升,累计投资达9973.*元,顺利通过园区、县、市三级审核复核。目前,江苏联化A厂区已复产项目共计15个,包括1500t/a广灭灵(CLZ)、1500t/a联苯菊酯(BFR)、200t/a氟磺胺草醚、500t/a索酚磺酰胺、2000t/a索酚磺酰胺、600t/a XDE、500t/a FL222、300t/a唑草酮(CAF)、50t/a嗪草酸*酯(FM)、200t/a MTF、500t/a联苯菌胺(FL923)、300t/a*虫胺(LT226)、200t/a ATA、250t/a MAT26和150t/a DBEDA。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期间,江苏联化对A厂区已复产15个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料、生产设备进行了提升改造,导致其现状与原项目环评审批内容不一致,提升改造后各产品产能未增加。目前,本项目已取得响水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响行审投资备[2022]52号,项目代号:2201-*-89-02-*)。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项目落实既定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本项目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氯化氢、氯、氨、颗粒物、氟化氢、光气、苯系物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中排放限值,硫化氢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氟化氢、苯系物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标准,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标准;硫酸雾、二氧化硫(非燃烧装置)、NOx(非燃烧装置)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中标准;VOCs燃烧装置的二氧化硫(燃烧装置)、NOx(燃烧装置)、二噁英类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2中排放限值;二*苯、*醇、*酮、*苯、硝基苯、氯苯、*烯酸*酯(*烯酸酯类)、*酸*酯(*酸酯类)、DMF、*醛、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表2中标准;异*醇、叔*醇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表2中正*醇排放标准;*醇、正辛醇、正庚烷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表2中非*烷总烃排放标准;笑气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氮氧化物标准;溴化氢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燃油导热油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3中标准。 (2)废水 本项目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执行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尾水排入灌河。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都安置在室内,并采取了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均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依托厂内焚烧炉焚烧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略) 站、报纸公示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
建设单位 或地方政府 所作出的相关 环境保护措施 承诺文件 | 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支持该项目建设 |
听证权利告知 |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示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公众如有相关意见,请于5个工作日内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徐正科通讯地址:响水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515-* 传真:0515-* E-mail:*@*63.com |
项目名称 | (略) A厂区环保安全整治提升改造工程 |
建设地点 | (略) 响水县陈家 (略) 江苏联化A厂区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绿政生态 (略) |
项目概况 | 2018年以来,江苏联化对照省、市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文件精神,开展全面整治提升,累计投资达9973.*元,顺利通过园区、县、市三级审核复核。目前,江苏联化A厂区已复产项目共计15个,包括1500t/a广灭灵(CLZ)、1500t/a联苯菊酯(BFR)、200t/a氟磺胺草醚、500t/a索酚磺酰胺、2000t/a索酚磺酰胺、600t/a XDE、500t/a FL222、300t/a唑草酮(CAF)、50t/a嗪草酸*酯(FM)、200t/a MTF、500t/a联苯菌胺(FL923)、300t/a*虫胺(LT226)、200t/a ATA、250t/a MAT26和150t/a DBEDA。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期间,江苏联化对A厂区已复产15个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料、生产设备进行了提升改造,导致其现状与原项目环评审批内容不一致,提升改造后各产品产能未增加。目前,本项目已取得响水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响行审投资备[2022]52号,项目代号:2201-*-89-02-*)。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项目落实既定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本项目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氯化氢、氯、氨、颗粒物、氟化氢、光气、苯系物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中排放限值,硫化氢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氟化氢、苯系物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标准,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标准;硫酸雾、二氧化硫(非燃烧装置)、NOx(非燃烧装置)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中标准;VOCs燃烧装置的二氧化硫(燃烧装置)、NOx(燃烧装置)、二噁英类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2中排放限值;二*苯、*醇、*酮、*苯、硝基苯、氯苯、*烯酸*酯(*烯酸酯类)、*酸*酯(*酸酯类)、DMF、*醛、非*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表2中标准;异*醇、叔*醇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表2中正*醇排放标准;*醇、正辛醇、正庚烷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表1、表2中非*烷总烃排放标准;笑气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氮氧化物标准;溴化氢参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燃油导热油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4)表3中标准。 (2)废水 本项目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接管至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执行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尾水排入灌河。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设备都安置在室内,并采取了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均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本项目固体废物依托厂内焚烧炉焚烧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略) 站、报纸公示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
建设单位 或地方政府 所作出的相关 环境保护措施 承诺文件 | 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支持该项目建设 |
听证权利告知 |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示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公众如有相关意见,请于5个工作日内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徐正科通讯地址:响水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515-* 传真:0515-* E-mail:*@*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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