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节能部分)事前环节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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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节能部分)事前环节公开信息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节能部分)事前环节公开信息

一、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名称: (略) 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 (略) (略) (略) 2号楼2楼

邮编:*

电话:0668-*

电子邮箱:*@*ttp://**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莫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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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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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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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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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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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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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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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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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黄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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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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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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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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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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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耀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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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吴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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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龙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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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黎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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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黎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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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刘美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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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黄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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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李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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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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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廖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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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梁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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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杨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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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信息

单位职责(节能管理部分):

1.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用能、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2.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3.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4.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三、依据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四、程序信息

(一)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二)行政检查

(三)行政强制

五、清单信息(节能管理部分)

(一)权利和责任清单:

1.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责任事项

1

*02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引导相关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03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宣传,引导公众重视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整改,或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06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重视和参与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07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重视和参与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08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重视和参与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编码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

责任事项

1

*08

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

实施强制审计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1

*01

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范围

抽查方式

1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市内重点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2

用能单位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能耗、产量等资料台账,测算单位产品能耗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市内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

3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

节能规划、节能计划、能源审计报告等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市内重点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4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能源利用效率高低

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记录,测算能源利用效率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市内重点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5

用能单位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内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单位

实地核查

7

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是否合法合规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内节能服务机构

实地核查

六、监督信息

投诉举报方式:

1.举报投诉电话号码:0668-*

2.电子邮箱地址:*@*63.com

3.现场、信件举报投诉地址: (略) (略) (略) 2号楼2楼308,邮编:*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节能部分)事前环节公开信息

一、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名称: (略) 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 (略) (略) (略) 2号楼2楼

邮编:*

电话:0668-*

电子邮箱:*@*ttp://**

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莫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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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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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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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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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汪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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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黄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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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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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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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黄小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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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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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刘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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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欧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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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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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耀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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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吴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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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龙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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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黎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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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黎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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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刘美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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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黄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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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李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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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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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廖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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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梁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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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杨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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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信息

单位职责(节能管理部分):

1.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用能、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2.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3.受理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

4.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察工作。

三、依据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

2.《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四、程序信息

(一)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二)行政检查

(三)行政强制

五、清单信息(节能管理部分)

(一)权利和责任清单:

1.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编码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责任事项

1

*02

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

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十八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引导相关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03

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宣传,引导公众重视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整改,或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06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重视和参与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07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重视和参与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08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引导企业重视和参与节能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审查和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对予以行政处罚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罚款。
5.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强制

序号

职权编码

行政强制对象

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

责任事项

1

*08

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

实施强制审计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七条第五十四条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略) 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做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1

*01

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一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范围

抽查方式

1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市内重点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2

用能单位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

能耗、产量等资料台账,测算单位产品能耗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市内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

3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

节能规划、节能计划、能源审计报告等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市内重点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4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能源利用效率高低

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落实记录,测算能源利用效率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市内重点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5

用能单位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内用能单位

实地核查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单位

实地核查

7

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是否合法合规

《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内节能服务机构

实地核查

六、监督信息

投诉举报方式:

1.举报投诉电话号码:0668-*

2.电子邮箱地址:*@*63.com

3.现场、信件举报投诉地址: (略) (略) (略) 2号楼2楼308,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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