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延安市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0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1-*
传真:0911-*
通讯地址: (略) 安塞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杏子川采油厂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塞行审发〔2022〕179号 | 2022年10月20日 |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杏子川采油厂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长 (略) 杏子川采油厂: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杏子川采油厂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论和相关专家审查评估意见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安塞区化子坪镇纸房坪村。本改建项目拆除原有12井式总机关、9具储油箱、2台燃煤锅炉等设施,建设3套2#式总机关、2台150m3沉降罐,1台100m3净化油罐、1台100m3污水罐,1台40m3套管换热器、1台350KW电锅炉,2台30m3计量箱、倒罐泵2台、变压器1台等配套工程,设计规模为150m3/d。项目总投资583.*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2.17%。
二、总体意见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站场严格按照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储罐区、装置区在建设前应夯实基础,采取硬化、防渗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的落地油或含油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生产废水由污水箱暂存后经管道运输至污水站处理后回注油田。
(二)存储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应满足《*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施工期的主要噪声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密闭隔音、吸音和消声处理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使其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四)严格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滤料、含油污泥等危险固体废物须按有关规定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对罐区和其它设施区实施分区防渗防治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为储罐区,加强防渗措施,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九)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生态环境安塞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抄送:生态环境安塞分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0月2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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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安塞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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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杏子川采油厂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塞行审发〔2022〕179号 | 2022年10月20日 |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杏子川采油厂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延长 (略) 杏子川采油厂: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杏子川采油厂化128集中拉油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论和相关专家审查评估意见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安塞区化子坪镇纸房坪村。本改建项目拆除原有12井式总机关、9具储油箱、2台燃煤锅炉等设施,建设3套2#式总机关、2台150m3沉降罐,1台100m3净化油罐、1台100m3污水罐,1台40m3套管换热器、1台350KW电锅炉,2台30m3计量箱、倒罐泵2台、变压器1台等配套工程,设计规模为150m3/d。项目总投资583.*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2.17%。
二、总体意见
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站场严格按照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储罐区、装置区在建设前应夯实基础,采取硬化、防渗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的落地油或含油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生产废水由污水箱暂存后经管道运输至污水站处理后回注油田。
(二)存储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应满足《*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施工期的主要噪声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禁止夜间施工。运营期设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密闭隔音、吸音和消声处理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使其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四)严格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废滤料、含油污泥等危险固体废物须按有关规定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对罐区和其它设施区实施分区防渗防治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为储罐区,加强防渗措施,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警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你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九)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选址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生态环境安塞分局,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略) 安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0日
抄送:生态环境安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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