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烨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烨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烨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 (略)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烨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横沥镇 (略) (厂址中心经纬度:东经113°58"59.740",北纬 23° 1"11.370"),属于新建项目(下称“项目”),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9G。备注:说明:项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 (略) 横沥镇新城工 (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214号)要求及现场核实项目的范围,本环评对项目建设地址以“ (略) 横沥镇 (略) ”进行评价,该建设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为同一个地址。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1028m2,建筑面积1028m2,主要从事包装托盘的加工生产,年产包装托盘172.26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吸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降低无组织废气影响。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吸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不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2020)标准,但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以及墙体隔声,降低其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我单位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我单位确认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2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烨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横沥镇 (略)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烨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横沥镇 (略) (厂址中心经纬度:东经113°58"59.740",北纬 23° 1"11.370"),属于新建项目(下称“项目”),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9G。备注:说明:项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 (略) 横沥镇新城工 (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1]214号)要求及现场核实项目的范围,本环评对项目建设地址以“ (略) 横沥镇 (略) ”进行评价,该建设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为同一个地址。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1028m2,建筑面积1028m2,主要从事包装托盘的加工生产,年产包装托盘172.26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吸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降低无组织废气影响。废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吸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固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不适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2020)标准,但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噪声:通过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以及墙体隔声,降低其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我单位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我单位确认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0-20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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