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就《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和仓储科技科。因该办法仅针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制定,不具有广泛用途,公开征求意见七天,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0月26日。
联系方式:*
邮 箱:*@*q.com
通讯地址:长丰县水湖 (略) 与南一环交口东南角县政务中心1406室,邮编*(信封上请注明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9日
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略) 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略) 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 (略) 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括成品粮及其制成品)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其中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和轮换价差等补贴;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监管等专项经费;配合县发改委(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市或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商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县级储备原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40%,散装食用植物油一般为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具体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县级储备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4次以上,不设架空期。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研究确定,县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存和轮换
第十三条具备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县发改委(粮食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因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县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储备粮油,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九)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不按规定增扣量或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溢余、短少超过2%以上;
(十三)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十四)其他违反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支持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委(粮食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略) 场稳定, (略) 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 (略) 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进行。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等参照中央、 (略) 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县发改委(粮食局)报送《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申请表》,经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发改委(粮食局)按季度将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 (略) 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改委(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对接县发改委(粮食局)。
第三十二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改委(粮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和轮换及价差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六条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油,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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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略) 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略) 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 (略) 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括成品粮及其制成品)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其中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负责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和轮换价差等补贴;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监管等专项经费;配合县发改委(粮食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丰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市或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商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县级储备原粮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40%,散装食用植物油一般为食用植物油储存总量的50%左右,具体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县级储备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要常储常新,每年轮换4次以上,不设架空期。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研究确定,县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 储存和轮换
第十三条具备县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的企业,可以承担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县发改委(粮食局)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因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县级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将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七)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储备粮油,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九)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十)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
(十一)经营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业务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二)不按规定增扣量或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溢余、短少超过2%以上;
(十三)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十四)其他违反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支持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油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委(粮食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略) 场稳定, (略) 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 (略) 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品粮或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的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进行。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等参照中央、 (略) 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县发改委(粮食局)报送《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申请表》,经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发改委(粮食局)按季度将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补贴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当在县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大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 (略) 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改委(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委(粮食局)、县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对接县发改委(粮食局)。
第三十二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原粮或散装食用植物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发改委(粮食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不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资金占用成本)、保管费用和轮换及价差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
第三十六条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油,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储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县级储备粮油储存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丰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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