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10-21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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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0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10-2110:03: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贝 (略) 自行车电动车管件、汽车装饰管件制造项目

(略) (略) (略) 99号2号房

(略) 贝 (略)

苏州绿 (略)

(略) 贝 (略) (略) 镇 (略) 东侧 (略) 周 (略) 99号2号房,投资*元,年生产自行车电动车管件*支、汽车装饰管件*支。

1.该项目实施后,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锅炉、退火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分别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1)和1跟20米高排气筒(FQ2)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3标准,氮氧化物参照《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限值要求;退火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洗涤塔降温+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FQ2)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酸洗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洗涤塔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FQ3)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的油雾废气与经移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的焊接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东电光电半导体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电子专用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昆山开 (略) 8号

东电光电半导体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略)

公司利用自有厂房,依托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并拟购置机械喷砂机、湿式打磨机、工业用机械臂、热风循环烘箱等设备合计约30台,预计年新增电子专用设备400台/套。

1.该项目实施后含氮废水经三效蒸发器处理,产生的含氮浓缩液作为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其余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略) 排入昆山开发区琨澄 (略) 处理。

2.该项目实施后上部电极构件喷砂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设备配套的滤筒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下部电极构件喷砂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旋风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9排放,碱蚀产生的碱雾依托现有逆流式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3排放,中和过程产生的氮氧化物依托现有逆流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1排放,电解产生的酸雾依托现有逆流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2排放,熔射产生的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依托现有3套旋风滤芯除尘器后分别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FQ4、FQ5、FQ6 排放,封孔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依托现有“2 层过滤棉+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 FQ10排放,蒸汽锅炉、温水锅炉燃烧废气依托现有锅炉前置低氮燃烧装置,废气依托现有2根15m高排气筒FQ12、FQ13排放,研磨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设备配套的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3标准;碱雾有组织排放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锅炉燃烧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汽车制动器总成生产线技改项目

昆山开 (略) 988号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江苏 (略)

本项目利用自有土地,新建建筑面积合计4116m2,其中厂房2栋约990m2(其中铁屑挤压车间471.83m2、副车间512.31m2)、仓库2栋2400m2(其中成品和固废仓库2209.19m2、化学品和危废仓库190.08m2);配套自用辅助用房合计约726m2(含雨棚、生管室、维修间等,其中雨棚293.42m2、生管室72.48m2、维修车间67.44m2、女浴室298.78m2)。拟购置组立设备及压床等设备,通过调整设备布局,对汽车制动器总成产品生产线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2.该项目实施后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危废间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昆 (略) 地毯产品生产项目

(略) 淀山 (略) 31号

昆 (略)

苏 (略) (略)

投资*元,增加数码打印生产线、低氮燃气锅炉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同时将原有的天然气用量重新进行划分。项目建成后,企业经营范围不变,产能不变,仍年产地毯*平方米。

1. 本项目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淀山湖 (略) 集中处理, (略) 淀山湖 (略) 接管标准。

2. 天然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执行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 1 标准;数码打印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和表3标准;燃烧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3728-2020)表 1 限值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贝 (略) 自行车电动车管件、汽车装饰管件制造项目

(略) (略) (略) 99号2号房

(略) 贝 (略)

苏州绿 (略)

(略) 贝 (略) (略) 镇 (略) 东侧 (略) 周 (略) 99号2号房,投资*元,年生产自行车电动车管件*支、汽车装饰管件*支。

1.该项目实施后,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锅炉、退火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分别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1)和1跟20米高排气筒(FQ2)排放,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4)表3标准,氮氧化物参照《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限值要求;退火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洗涤塔降温+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FQ2)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酸洗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洗涤塔处理后通过一根20米高排气筒(FQ3)排放,硫酸雾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的油雾废气与经移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的焊接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东电光电半导体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电子专用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昆山开 (略) 8号

东电光电半导体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略)

公司利用自有厂房,依托现有主要生产设备,并拟购置机械喷砂机、湿式打磨机、工业用机械臂、热风循环烘箱等设备合计约30台,预计年新增电子专用设备400台/套。

1.该项目实施后含氮废水经三效蒸发器处理,产生的含氮浓缩液作为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其余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达《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略) 排入昆山开发区琨澄 (略) 处理。

2.该项目实施后上部电极构件喷砂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设备配套的滤筒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下部电极构件喷砂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旋风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9排放,碱蚀产生的碱雾依托现有逆流式酸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3排放,中和过程产生的氮氧化物依托现有逆流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1排放,电解产生的酸雾依托现有逆流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2排放,熔射产生的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依托现有3套旋风滤芯除尘器后分别通过3根15m高排气筒FQ4、FQ5、FQ6 排放,封孔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依托现有“2 层过滤棉+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 FQ10排放,蒸汽锅炉、温水锅炉燃烧废气依托现有锅炉前置低氮燃烧装置,废气依托现有2根15m高排气筒FQ12、FQ13排放,研磨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设备配套的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烷总烃、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3标准;碱雾有组织排放限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锅炉燃烧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汽车制动器总成生产线技改项目

昆山开 (略) 988号

富士和机械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江苏 (略)

本项目利用自有土地,新建建筑面积合计4116m2,其中厂房2栋约990m2(其中铁屑挤压车间471.83m2、副车间512.31m2)、仓库2栋2400m2(其中成品和固废仓库2209.19m2、化学品和危废仓库190.08m2);配套自用辅助用房合计约726m2(含雨棚、生管室、维修间等,其中雨棚293.42m2、生管室72.48m2、维修车间67.44m2、女浴室298.78m2)。拟购置组立设备及压床等设备,通过调整设备布局,对汽车制动器总成产品生产线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

1.该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产废水排放。2.该项目实施后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经焊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危废间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昆 (略) 地毯产品生产项目

(略) 淀山 (略) 31号

昆 (略)

苏 (略) (略)

投资*元,增加数码打印生产线、低氮燃气锅炉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等设备,同时将原有的天然气用量重新进行划分。项目建成后,企业经营范围不变,产能不变,仍年产地毯*平方米。

1. 本项目喷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 (略) 淀山湖 (略) 集中处理, (略) 淀山湖 (略) 接管标准。

2. 天然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执行行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 1 标准;数码打印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和表3标准;燃烧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2/3728-2020)表 1 限值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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