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节能字〔2022〕6号)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三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梧审批节能字〔2022〕6号)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震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80万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三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梧州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 (略) 年处理*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三期)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由我局负责实施相应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019-*-32-03-*,建设单位为广西 (略) ,建设地点位于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处理*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分三期建设,项目三期建设规模是建设年处置41.*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废电池拆解生产线、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净化处置厂房、电解厂房。配套建设办公楼、制氧站、硫酸储罐等。项目计划于2024年8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32吨标准煤(当量值)/*.39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天然气、柴油、原煤,其中,年耗电量不超过5817.*千瓦时,折合7149.49吨标准煤(当量值)/*.56吨标准煤(等价值);年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立方米,折合4268.46吨标准煤;年柴油消费量不超过145.91吨,折合212.61吨标准煤;年耗原煤量为*.97吨,折合标煤量为*.77吨标煤。项目废电池-再生铅工艺能耗不高于114.84kgce/t,废电池预处理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98kgce/t;铅膏冶炼工序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62.39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41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要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节能设计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推荐技术;继续优化富氧侧吹氧化—还原炉等技术工艺,降低工艺能耗。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风机、压缩机等选用能效等级高、安全的节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012),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采用合理监测方法,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
(四)项目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进行监测和运行效率分析,保证主要用能设备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系统优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下阶段工作中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若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向我局提出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七、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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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 (略) 年处理*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三期)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由我局负责实施相应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 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019-*-32-03-*,建设单位为广西 (略) ,建设地点位于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处理*吨含铅锑锡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分三期建设,项目三期建设规模是建设年处置41.*吨废铅酸蓄电池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废电池拆解生产线、熔炼车间、精炼车间、净化处置厂房、电解厂房。配套建设办公楼、制氧站、硫酸储罐等。项目计划于2024年8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32吨标准煤(当量值)/*.39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主要消耗能源为电、天然气、柴油、原煤,其中,年耗电量不超过5817.*千瓦时,折合7149.49吨标准煤(当量值)/*.56吨标准煤(等价值);年天然气消费量不超过*立方米,折合4268.46吨标准煤;年柴油消费量不超过145.91吨,折合212.61吨标准煤;年耗原煤量为*.97吨,折合标煤量为*.77吨标煤。项目废电池-再生铅工艺能耗不高于114.84kgce/t,废电池预处理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98kgce/t;铅膏冶炼工序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62.39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41吨标准煤/万元。
三、建设单位要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项目节能设计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推荐技术;继续优化富氧侧吹氧化—还原炉等技术工艺,降低工艺能耗。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风机、压缩机等选用能效等级高、安全的节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用能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012),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采用合理监测方法,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
(四)项目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要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进行监测和运行效率分析,保证主要用能设备高效运行;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系统优化、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在下阶段工作中依据本审查意见以及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若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向我局提出节能审查变更申请。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七、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略) 行政审批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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