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1月30日—2022年3月1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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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1月30日—2022年3月1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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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略) 新增年产*米聚四氟*烯(PTFE)膜覆膜滤料、3000张聚四氟*烯(PTFE)弹性板及500吨聚四氟*烯(PTFE)短纤维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2〕3号

2022年3月1日

浙江 (略) 新增年产*米聚四氟*烯(PTFE)膜覆膜滤料、3000张聚四氟*烯(PTFE)弹性板及500吨聚四氟*烯(PTFE)短纤维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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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略) 新增年产*米聚四氟*烯(PTFE)膜覆膜滤料、3000张聚四氟*烯(PTFE)弹性板及500吨聚四氟*烯(PTFE)短纤维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2〕3号

2022年3月1日

浙江 (略) 新增年产*米聚四氟*烯(PTFE)膜覆膜滤料、3000张聚四氟*烯(PTFE)弹性板及500吨聚四氟*烯(PTFE)短纤维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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