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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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报告名称: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蒲县自然资源局
公示内容: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公示时间: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21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疑问或投递意见。
联系人:李嘉瑞联系电话:*
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位于蒲县桃湾村,北至锦绣大街,西、南至省道329(旧)、东至蒲县档案馆。占地面积*.32m2(合33.86亩)。本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农用地、建制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九条、《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一)等法律法规,为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工作、居住人员和公众健康,该地块在土地性质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6个+地块外4个对照点),4个土方采样点。根据样品的现场感官判断、样品快检结果和土层分布情况,本地块送检样品28个(含3个平行样),其中土壤样品23个,土方样品5个。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的重金属、VOCs、SVOCs,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有机氯农药(硫丹、氯丹、七氯、六氯苯、灭蚁灵、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o,p′-滴滴涕、p,p′-滴滴涕),以及不在*中的氟化物、氨氮、苯酚、*基叔*基醚、多环芳烃(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pH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共计69项。检出污染物9项,其中7项(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氟化物、氨氮满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土方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的重金属、VOCs、SVOCs、pH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共计48项。检出污染物7项(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个地下水井,送检地下水样品3个(含1个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为检测项目为地下水常规项13项(pH、氯化物、硫酸盐、挥发酚、耗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化物、氨氮、氟化物、氰化物)+土壤45项基本项目(VOCs、SVOCs、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检出污染物16项(总硬度、TDS(溶解性总固体)、氯仿、硝酸盐、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氟化物、氨氮、镉、六价铬、铜、镍、石油烃(C10-C40))检出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水质标准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相对应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因此,在当前地块规划利用方式下,地块内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
综上所述,在当前地块规划利用方式下,地块内土壤土方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该地块满足地块规划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报告名称: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蒲县自然资源局
公示内容: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公示时间: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21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疑问或投递意见。
联系人:李嘉瑞联系电话:*
蒲县桃湾新区收储地块2位于蒲县桃湾村,北至锦绣大街,西、南至省道329(旧)、东至蒲县档案馆。占地面积*.32m2(合33.86亩)。本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农用地、建制镇及农村居民点用地,现拟规划为居住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九条、《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一)等法律法规,为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工作、居住人员和公众健康,该地块在土地性质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本次调查共布设10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内6个+地块外4个对照点),4个土方采样点。根据样品的现场感官判断、样品快检结果和土层分布情况,本地块送检样品28个(含3个平行样),其中土壤样品23个,土方样品5个。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的重金属、VOCs、SVOCs,表2中的石油烃(C10-C40)、氰化物、有机氯农药(硫丹、氯丹、七氯、六氯苯、灭蚁灵、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p,p′-滴滴滴、p,p′-滴滴伊、o,p′-滴滴涕、p,p′-滴滴涕),以及不在*中的氟化物、氨氮、苯酚、*基叔*基醚、多环芳烃(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pH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共计69项。检出污染物9项,其中7项(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氟化物、氨氮满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土方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表1中的重金属、VOCs、SVOCs、pH进行检测,检测指标共计48项。检出污染物7项(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个地下水井,送检地下水样品3个(含1个平行样)。地下水检测项目为检测项目为地下水常规项13项(pH、氯化物、硫酸盐、挥发酚、耗氧量、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硫化物、氨氮、氟化物、氰化物)+土壤45项基本项目(VOCs、SVOCs、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检出污染物16项(总硬度、TDS(溶解性总固体)、氯仿、硝酸盐、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硫化物、亚硝酸盐、氟化物、氨氮、镉、六价铬、铜、镍、石油烃(C10-C40))检出结果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Ⅳ类水水质标准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相对应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因此,在当前地块规划利用方式下,地块内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
综上所述,在当前地块规划利用方式下,地块内土壤土方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该地块满足地块规划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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