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博白县明净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博白县明净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过价格调查和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 (略) 乡镇收费标准,拟定了《博 (略) 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0月20日到2022年10月30日止,逾期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75—*,邮箱:*@*63.com,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69号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

附件: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具体定价方案如下。

一、定价原则

一是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力,在保障企业简单再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控制提价幅度,保障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二是有利于节约用水,推进阶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三是有利于供水事业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缓解企业成本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四是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 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五是参考县内其他乡镇供水价格的实际情况。

二、制定博 (略) 供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一)制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规定:辖区内县城以下城 (略) 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进加价计算方式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9〕1050号)

(二)制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理由

1.博 (略) 交来《关于制定博 (略) 供水自来水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请示》,向我局申请制定“博 (略) 供水价格收费标准”。

2.城 (略) 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畴,合理制定水价是保障镇供水安全、提高用水质量和供水服务水平的需要。

三、拟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执行范围

按照上述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已履行价格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等定价程序后,综合考虑我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群众承受能力、经营成本因素、参 (略) 县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收费情况,拟制定的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如下:

(一)拟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表

用水类别

单位

拟定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

元/m3


第一阶梯水价:月用水量≤35m3/户

元/m3

1.65

第二阶梯水价:月用水量>35m3/户≤50m3/户)

元/m3

2.48

第三阶梯水价:月用水量>50m3/户

元/m3

4.95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元/m3


1.第一档水价:

元/m3

1.85

2.第二档水价:

元/m3

2.78

3.第三档水价:

元/m3

3.70

三、特殊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元/m3


1.第一档水价:

元/m3

3.90

2.第二档水价:

元/m3

5.85

3.第三档水价:

元/m3

7.80

注:1.表中价格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2.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要求,“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3.各类用水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范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范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二)执行范围:博白县沙河镇、菱角镇,属于博 (略) 供水供应自来水的用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过价格调查和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 (略) 乡镇收费标准,拟定了《博 (略) 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0月20日到2022年10月30日止,逾期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775—*,邮箱:*@*63.com,地址:博白县博白镇大街069号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

附件: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标准,具体定价方案如下。

一、定价原则

一是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力,在保障企业简单再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控制提价幅度,保障对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二是有利于节约用水,推进阶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对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全面实施阶梯水价;三是有利于供水事业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缓解企业成本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四是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 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五是参考县内其他乡镇供水价格的实际情况。

二、制定博 (略) 供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一)制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规定:辖区内县城以下城 (略) 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进加价计算方式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19〕1050号)

(二)制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的理由

1.博 (略) 交来《关于制定博 (略) 供水自来水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请示》,向我局申请制定“博 (略) 供水价格收费标准”。

2.城 (略) 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畴,合理制定水价是保障镇供水安全、提高用水质量和供水服务水平的需要。

三、拟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执行范围

按照上述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已履行价格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等定价程序后,综合考虑我县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群众承受能力、经营成本因素、参 (略) 县乡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收费情况,拟制定的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如下:

(一)拟定博 (略) 自来水供水价格表

用水类别

单位

拟定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

元/m3


第一阶梯水价:月用水量≤35m3/户

元/m3

1.65

第二阶梯水价:月用水量>35m3/户≤50m3/户)

元/m3

2.48

第三阶梯水价:月用水量>50m3/户

元/m3

4.95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元/m3


1.第一档水价:

元/m3

1.85

2.第二档水价:

元/m3

2.78

3.第三档水价:

元/m3

3.70

三、特殊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元/m3


1.第一档水价:

元/m3

3.90

2.第二档水价:

元/m3

5.85

3.第三档水价:

元/m3

7.80

注:1.表中价格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2.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件要求,“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3.各类用水范围。

(1)居民生活用水范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范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

(二)执行范围:博白县沙河镇、菱角镇,属于博 (略) 供水供应自来水的用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