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施格懋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施格懋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施格懋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横 (略) 一巷2号1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施格懋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位于 (略) 横 (略) 一巷2号1号楼,项目总投资338.*元,占地面积1670m2,建筑面积552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手机壳、电子书保护套、塑胶防尘面具、书包和电子产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手机壳*个、电子书保护套*个、塑胶防尘面具*个、书包*个和电子产品*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投料、混料、碎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机制加工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经收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注塑工序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经过一段距离大气稀释扩散后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二、废水: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原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略) (略) ,由市 (略)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三、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使项目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 (略) 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同时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内,生活垃圾采用桶装处理,其暂存区需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公示时间 | 2022-10-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施格懋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横 (略) 一巷2号1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施格懋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略) 位于 (略) 横 (略) 一巷2号1号楼,项目总投资338.*元,占地面积1670m2,建筑面积5520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手机壳、电子书保护套、塑胶防尘面具、书包和电子产品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手机壳*个、电子书保护套*个、塑胶防尘面具*个、书包*个和电子产品*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投料、混料、碎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加强车间管理,粉尘其厂界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机制加工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焊锡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经收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注塑工序有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大气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经过一段距离大气稀释扩散后对敏感点的影响不大,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二、废水:项目注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原有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略) (略) ,由市 (略) (略) 横沥东坑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三、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使项目南面厂界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废: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 (略) 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给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危废暂存场所等区域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同时一般固废贮存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内,生活垃圾采用桶装处理,其暂存区需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公示时间 | 2022-10-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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