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第8期通告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第8期通告,涉及3家食品流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57的五花腊肉、前爪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 (略) 场庞林珍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五花腊肉、前爪,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的五花腊肉、前爪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4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110元,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XC*60的嫩豆腐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 (略) 场张德能豆制品店销售的嫩豆腐,苯*酸及其钠盐(以苯*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苯*酸及其钠盐(以苯*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嫩豆腐,且未落实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4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并责令改正。
三、抽样编号为XC*89的年糕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浙皖农贸城傅雪梅副食品店销售的年糕,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年糕的行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42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552元,并责令改正。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略) 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第8期通告,涉及3家食品流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57的五花腊肉、前爪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 (略) 场庞林珍冷冻食品商行销售的五花腊肉、前爪,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的五花腊肉、前爪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4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110元,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抽样编号为XC*60的嫩豆腐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 (略) 场张德能豆制品店销售的嫩豆腐,苯*酸及其钠盐(以苯*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苯*酸及其钠盐(以苯*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嫩豆腐,且未落实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4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并责令改正。
三、抽样编号为XC*89的年糕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临安浙皖农贸城傅雪梅副食品店销售的年糕,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 (略)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年糕的行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编号为“ (略) 监处罚〔2022〕42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没款3552元,并责令改正。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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