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前公示:安徽敏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塑料尾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审批前公示:安徽敏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塑料尾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敏 (略) 《汽车塑料尾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4日
联系电话:0554-*
联系地址: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行政服务分中心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汽车塑料尾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敏 (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位 (略) 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大道9号,租赁 (略) 厂房2#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总占地面7872㎡,总建筑面积7872㎡,购置注塑机、火焰处理机器人、胶机系统、三坐标、行车、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新上汽车塑料尾门生产线,使用主要原辅料包括塑料PP、GF40(模具)、胶水A、胶水B、异*醇、助剂和*烷,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异*醇、助剂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套汽车塑料尾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7%,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经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111-*-04-01-*)。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各类废水分类分质处理,设置雨污流向标志。运营期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循环水系统,生产废水为冷却废水;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一 (略) (略) ,接入寿县炎刘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雨 (略) (略) 。厂区只能设置一个规范的污水排放口。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注塑、清洁、火焰处理、涂胶、胶压、涂助剂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1)注塑、火焰处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在注塑、火焰处理工位,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集气罩连接至总风管,废气经“两级活性炭装置(TA001)收集处理达标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2)清洁、涂胶、胶压、涂助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清洁、涂胶、胶压、涂助剂工序均设置在打胶房内,非*烷总烃、*苯在打胶房密闭收集,连接至总风管,经“两级活性炭装置(TA001)处理达标后,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排气筒按要求规范设置。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噪声源主要是切割机、焊机等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中3 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 (略) 管理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运往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禁止向河道水系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化学原料桶、废包装材料、废润滑油、含油手套、废润滑油桶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建筑面积20㎡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厂房西侧),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润滑油桶、化学原料桶,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等,设置建筑面积20㎡的一般固废间(厂房西侧),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使用的胶水、助剂、异*醇、润滑油等包装材料破损,物料进入土壤将会对厂区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建设单位采取分区防治的措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危废暂存间、打胶房、化学原料库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危废间地面采用环氧树脂防腐防渗,废液桶架空,不贴地放置,防止出现遗漏;其他生产区域、普通仓库设置为一般防渗区, (略) 、办公区、生活区为简单防渗区,运行期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
6、风险防范管理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风险物质为废润滑油、异*醇、二苯基*烷-4,4"-二异氰酸酯(MDI),其中:废润滑油、异*醇、胶水、助剂等均属于易燃物质。涉及的环境风险事故类型主要为风险物质泄漏,危险废物、废水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的存在的风险和火灾事故。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7、项目运营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相关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运行中。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敏 (略) 《汽车塑料尾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4日
联系电话:0554-*
联系地址: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行政服务分中心环保窗口(*)
项目名称:汽车塑料尾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敏 (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 (略)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位 (略) 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大道9号,租赁 (略) 厂房2#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总占地面7872㎡,总建筑面积7872㎡,购置注塑机、火焰处理机器人、胶机系统、三坐标、行车、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新上汽车塑料尾门生产线,使用主要原辅料包括塑料PP、GF40(模具)、胶水A、胶水B、异*醇、助剂和*烷,项目使用的胶粘剂、异*醇、助剂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施工期主要为设备安装。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套汽车塑料尾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7%,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经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111-*-04-01-*)。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各类废水分类分质处理,设置雨污流向标志。运营期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循环水系统,生产废水为冷却废水;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一 (略) (略) ,接入寿县炎刘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雨 (略) (略) 。厂区只能设置一个规范的污水排放口。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注塑、清洁、火焰处理、涂胶、胶压、涂助剂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1)注塑、火焰处理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项目在注塑、火焰处理工位,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集气罩连接至总风管,废气经“两级活性炭装置(TA001)收集处理达标后,由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2)清洁、涂胶、胶压、涂助剂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清洁、涂胶、胶压、涂助剂工序均设置在打胶房内,非*烷总烃、*苯在打胶房密闭收集,连接至总风管,经“两级活性炭装置(TA001)处理达标后,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排气筒按要求规范设置。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噪声源主要是切割机、焊机等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加强对生产设备的保养、检修与润滑,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中3 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 (略) 管理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运往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禁止向河道水系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活性炭、化学原料桶、废包装材料、废润滑油、含油手套、废润滑油桶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建筑面积20㎡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厂房西侧),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润滑油桶、化学原料桶,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等,设置建筑面积20㎡的一般固废间(厂房西侧),一般固废暂存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使用的胶水、助剂、异*醇、润滑油等包装材料破损,物料进入土壤将会对厂区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建设单位采取分区防治的措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危废暂存间、打胶房、化学原料库设置为重点防渗区,危废间地面采用环氧树脂防腐防渗,废液桶架空,不贴地放置,防止出现遗漏;其他生产区域、普通仓库设置为一般防渗区, (略) 、办公区、生活区为简单防渗区,运行期加强维护和管理,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
6、风险防范管理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风险物质为废润滑油、异*醇、二苯基*烷-4,4"-二异氰酸酯(MDI),其中:废润滑油、异*醇、胶水、助剂等均属于易燃物质。涉及的环境风险事故类型主要为风险物质泄漏,危险废物、废水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的存在的风险和火灾事故。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7、项目运营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相关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运行中。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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