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10-2410: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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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2022-10-2410:57: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美昌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半导体器件生产扩建项目

(略) 昆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新竹路8号

美昌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略)

公司拟利用自有厂房与租赁昆山综合保 (略) 位于昆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新竹路 19 号的标准厂房 1 楼,购置测试机、塑封机、烘箱等设备共计 243 台/套,项目建成后,取消 LED 数码管生产线,年产半导体器件由 4000万个增加至30000 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标准,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 (略) 处理。

2.该项目实施后固晶、烘烤、贴框架、调胶、塑封、印码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FQ-K-00401排放;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美昌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半导体器件生产扩建项目

(略) 昆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新竹路8号

美昌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略)

公司拟利用自有厂房与租赁昆山综合保 (略) 位于昆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新竹路 19 号的标准厂房 1 楼,购置测试机、塑封机、烘箱等设备共计 243 台/套,项目建成后,取消 LED 数码管生产线,年产半导体器件由 4000万个增加至30000 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直接排放限值标准,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 (略) 处理。

2.该项目实施后固晶、烘烤、贴框架、调胶、塑封、印码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FQ-K-00401排放;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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