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察右中旗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互 (略) (以 (略) )管理,促进全旗农村牧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略) 委、政 (略) 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略) 是由政府出资,在苏木乡镇(园区)人口集聚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牧区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 (略) 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 (略) 方针,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支持 (略) 建设。
第三条 (略) 运行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原则:即 (略) 的老年人( (略) 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辉腾锡勒园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总抓, (略) 管理的主体,应 (略) 管理运行的领导, (略) 建成 (略) ,服务半径要辐射邻近村庄老年人。
第五条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 (略) 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旗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略) 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卫健、住建、文旅、乡村振兴、农科、水利、医保、司法等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乡镇牵头抓总、民政指导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农村牧区养老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院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基本自理、本人有入住意愿的农村牧区老年人,经履行批准手续后均 (略) 。散居特困对象、低保户、计生奖励扶助户、空巢独居老人以及“空壳村”、“老龄村”和己失去生存条件嘎查村的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重度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在病情未彻底治愈前不 (略)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离院自由。
第八条 (略) 居住的老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填写“ (略) 申请审批表”,经嘎查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审批表一式三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嘎查村委会各保存一份、报民政部门备案一份。 (略) 老人得到批 (略) 居住。入院时,本人或赡养人要与嘎查村委会签订统 (略) 协议书。 (略) (略) 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 (略) 。
第九条 (略) 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 (略) 内护理。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 (略) 集中供养。
第十条 (略) 居住的散居特困供养老人去世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本地区民劳所进行妥善安葬。
第十一条 (略) 的老人原则上必须是本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户籍人员,一般不得接受非本地户籍人员入住,因投亲或搭伙共同生活等原因确需跨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 (略) 的老人,必须由本人或赡养人提出申请,户籍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同意,接收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理接收入住手续方可入住。
第十二条各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辖 (略) 实际情况预留部分公用房屋,由苏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村“两委”直接管理, (略) 老人子女探亲入住、院内老人去世后举办殡葬丧事活动等用途。
第十三条凡履行手续后入住的老人必须经常性 (略) 内,一个年度内居住时间至少达到半年以上,严禁“季节性”、“走读式”居住;凡是一年内入住时间不足半年的临时性、阶段性入住对象,原则上不安排固定房屋,可 (略) 公用房屋暂住。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略) 长管理负责制。院长必 (略) 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略) 长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从公道正派、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可以由现任村“两委”成员兼任,也可以选择曾任过村干部的人员担任。 (略) 长比照公益岗人员管理,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旗委组织部和旗民政局备案。苏木乡镇(园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要经 (略) 工作运行状况, (略) 院长的日常监督管理。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 (略) 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 (略) 内事务, (略) 内老人监督。
(二) (略) 内管理服务工作,负 (略) 务管理委员会议, (略) 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 (略) 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 (略) 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或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汇报。
(四) (略) 内老人日常生活, (略) 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略) 内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 (略) 内老人生产生活安全、组织疫情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等重点工作。
(六) (略) 内其他各项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工作。
第十六条院内老人应 (略) 统一管理, (略) 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略) 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略) (略) 务管理委员会( (略) 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 (略) 长担任, (略) 内老人中推荐产生。 (略) 内老人生活质量、开展互助合作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疫情防控,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八条院委会要 (略) 方针和原则, (略) 内重要事宜,检查、 (略) 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入住人数较多、有 (略) ,院委会可以下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和生活照料组, (略) 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防灾防疫处置、安全保卫和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十九条院内老人 (略) 内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活动,实行“积分制”管理。院委会要建立“积分”登记簿, (略) 内老人参加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情况。凡参加义务劳动或积极 (略) 内老人,院委会要根据工作难易程度、群众赞誉度等因素发给适当分值的“互助积分登记卡”,按月统计积分,按季兑换积分。拥有“积分”的老人在享受社会救助、接受社会捐赠、参与公益助老及文明 (略) 活动等方面享有优先照顾权。通过开展“积分制”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奖勤促懒的良性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要加 (略) 党组织建设,有 (略) 可以建立独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党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略) 党组织 (略) 中的老党员和孤寡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监督对老党员和困难群众的各项生活补贴措施落实情况。
(略) 党组织要积极引导入住老年人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略) 民过程中不断强化党员宗旨意识,增强党组织为民服务功能,切实密切党群关系,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由政府出资建设或 (略) 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财产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略) 老人或其赡养人私下违规买 (略) 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略) 一切 (略) 方统一置办,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 (略) 内老人,必须限 (略) 并腾退其房间:
(一)领取钥匙后常年不入住或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连续居住时间达不到半年以上的;
(二) (略) 内规章制度, (略) 委会统一管理,经提醒和批评教育后仍屡次再犯的;
(三)串联、煽动、 (略) 内老人非法聚集,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四)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 (略) 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 (略) 内开展虚假宣传,进行养老诈骗、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略) 后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或传染病, (略) 内老人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散居特困供养老人去世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丧失或不具备入住条件的;
(九)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需腾退的。
凡需 (略) 内老人,其本人或赡养人要在15天内将其个人物 (略) ,并将其所居住的房间退还嘎查村委会,拒不退还的,由苏木乡镇(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嘎查村委会向其下达限期搬离通知书,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腾退其房间,钥匙由村“两委”或院委会收回,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
(略) 时收取过住房押金的,收回房屋并验收通过后,一并将押金退还入住对象本人或其赡养人。
(略) 时其原居住村庄的唯一房屋已拆除,本人同时又属于腾退对象的,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研究决定是否腾退,确需腾退的,必须协助其另行解决入住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救助或无指定对象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 (略) 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二十五条 (略) 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关帐目,做到帐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略) 的村,村“两委”办公场所一般 (略) 所在地,按照农村社区标准建设活动场所和公务服务场所,为院内老人和周边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内容应当包括:
设置综合服务代办点,为院内老人及周边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提供方便。
设置公共浴室、理发室, (略) 民个人卫生服务。
(略) 场化运作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便民小餐厅,提供成本价加微利的就餐饮食服务。
设置卫生室,将其列为苏 (略) 的服务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派驻医 (略) , (略) 民及周边居民及时就医。
设置图书阅览室和文化活动室,配备音响、电视、棋牌、象棋等必需设备,提供文化娱乐服务。
设置健身活动场所和场地,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 (略) 内老人及周边居民开展健身活动。
(略) , (略) 内老人及周边居民购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被任命或 (略) 管理服务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略) 财务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略) 日常维护维修、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管护费用(以下简称管理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使用村集体经济保障解决,光伏收益资金分配 (略) 重点倾斜。
(略) 全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筹集及预算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批准资金下达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略) 维护维修的标准、范围、资金额度等事项由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维护维修可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嘎查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略) 管理服务费 (略) 办公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垃圾清运等费用。办公经 (略) 内日常办公支出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水、电、取暖等项目支出;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补贴支出。
院长工资及其它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略) 建设规模、 (略) 民数量和具体工作量等因素自行核定。
第三十一条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通讯等费用,由院内老人自己或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三十二条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生活和护理费、高龄津贴等生活救助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然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一定的临时救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互 (略) (以 (略) )管理,促进全旗农村牧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略) 委、政 (略) 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办法。
(略) 是由政府出资,在苏木乡镇(园区)人口集聚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牧区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 (略) 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 (略) 方针,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支持 (略) 建设。
第三条 (略) 运行坚持“三为主、三结合”的原则:即 (略) 的老年人( (略) 内老人)自我管理、民主管理为主,与行政管理、统一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子女赡养为主,与政府救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
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辉腾锡勒园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总抓, (略) 管理的主体,应 (略) 管理运行的领导, (略) 建成 (略) ,服务半径要辐射邻近村庄老年人。
第五条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 (略) 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旗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略) 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卫健、住建、文旅、乡村振兴、农科、水利、医保、司法等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乡镇牵头抓总、民政指导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农村牧区养老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院对象、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基本自理、本人有入住意愿的农村牧区老年人,经履行批准手续后均 (略) 。散居特困对象、低保户、计生奖励扶助户、空巢独居老人以及“空壳村”、“老龄村”和己失去生存条件嘎查村的老年人可以优先入住。重度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在病情未彻底治愈前不 (略)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离院自由。
第八条 (略) 居住的老人,由本人或法定赡养人填写“ (略) 申请审批表”,经嘎查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审批表一式三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嘎查村委会各保存一份、报民政部门备案一份。 (略) 老人得到批 (略) 居住。入院时,本人或赡养人要与嘎查村委会签订统 (略) 协议书。 (略) (略) 时,要由其本人和赡养人签字确认,由其赡 (略) 。
第九条 (略) 居住期间,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院方要及时通知其赡养人代表接回,也可以由赡养人 (略) 内护理。对于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提起公益诉讼,强制其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无法定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 (略) 集中供养。
第十条 (略) 居住的散居特困供养老人去世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本地区民劳所进行妥善安葬。
第十一条 (略) 的老人原则上必须是本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户籍人员,一般不得接受非本地户籍人员入住,因投亲或搭伙共同生活等原因确需跨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 (略) 的老人,必须由本人或赡养人提出申请,户籍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同意,接收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办理接收入住手续方可入住。
第十二条各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应按照辖 (略) 实际情况预留部分公用房屋,由苏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村“两委”直接管理, (略) 老人子女探亲入住、院内老人去世后举办殡葬丧事活动等用途。
第十三条凡履行手续后入住的老人必须经常性 (略) 内,一个年度内居住时间至少达到半年以上,严禁“季节性”、“走读式”居住;凡是一年内入住时间不足半年的临时性、阶段性入住对象,原则上不安排固定房屋,可 (略) 公用房屋暂住。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略) 长管理负责制。院长必 (略) 从事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略) 长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从公道正派、事业心强、群众威信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可以由现任村“两委”成员兼任,也可以选择曾任过村干部的人员担任。 (略) 长比照公益岗人员管理,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旗委组织部和旗民政局备案。苏木乡镇(园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要经 (略) 工作运行状况, (略) 院长的日常监督管理。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严 (略) 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公正、公平、 (略) 内事务, (略) 内老人监督。
(二) (略) 内管理服务工作,负 (略) 务管理委员会议, (略) 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 (略) 建设维修的日常监督工作。
(三) (略) 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或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汇报。
(四) (略) 内老人日常生活, (略) 内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略) 内矛盾纠纷,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 (略) 内老人生产生活安全、组织疫情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等重点工作。
(六) (略) 内其他各项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工作。
第十六条院内老人应 (略) 统一管理, (略) 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略) 内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院方要加强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略) (略) 务管理委员会( (略) 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院 (略) 长担任, (略) 内老人中推荐产生。 (略) 内老人生活质量、开展互助合作为目标,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疫情防控,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老年人互助集体。
第十八条院委会要 (略) 方针和原则, (略) 内重要事宜,检查、 (略) 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入住人数较多、有 (略) ,院委会可以下设环境卫生组、管护维修组、文体活动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和生活照料组, (略) 内环境卫生、设施管护维修、文化娱乐活动、防灾防疫处置、安全保卫和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十九条院内老人 (略) 内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活动,实行“积分制”管理。院委会要建立“积分”登记簿, (略) 内老人参加义务劳动和互帮互助情况。凡参加义务劳动或积极 (略) 内老人,院委会要根据工作难易程度、群众赞誉度等因素发给适当分值的“互助积分登记卡”,按月统计积分,按季兑换积分。拥有“积分”的老人在享受社会救助、接受社会捐赠、参与公益助老及文明 (略) 活动等方面享有优先照顾权。通过开展“积分制”管理活动,进一步完善奖勤促懒的良性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要加 (略) 党组织建设,有 (略) 可以建立独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广大党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略) 党组织 (略) 中的老党员和孤寡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监督对老党员和困难群众的各项生活补贴措施落实情况。
(略) 党组织要积极引导入住老年人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 (略) 民过程中不断强化党员宗旨意识,增强党组织为民服务功能,切实密切党群关系,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由政府出资建设或 (略) 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等财产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略) 老人或其赡养人私下违规买 (略) 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略) 一切 (略) 方统一置办,登记造册后统一配发。院内老人要自觉爱护公物,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 (略) 内老人,必须限 (略) 并腾退其房间:
(一)领取钥匙后常年不入住或一年内无特殊原因连续居住时间达不到半年以上的;
(二) (略) 内规章制度, (略) 委会统一管理,经提醒和批评教育后仍屡次再犯的;
(三)串联、煽动、 (略) 内老人非法聚集,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四)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 (略) 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 (略) 内开展虚假宣传,进行养老诈骗、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略) 后患有重度精神类疾病或传染病, (略) 内老人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散居特困供养老人去世的;
(八)因情况发生变化,丧失或不具备入住条件的;
(九)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需腾退的。
凡需 (略) 内老人,其本人或赡养人要在15天内将其个人物 (略) ,并将其所居住的房间退还嘎查村委会,拒不退还的,由苏木乡镇(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嘎查村委会向其下达限期搬离通知书,并组织人员依法依规腾退其房间,钥匙由村“两委”或院委会收回,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
(略) 时收取过住房押金的,收回房屋并验收通过后,一并将押金退还入住对象本人或其赡养人。
(略) 时其原居住村庄的唯一房屋已拆除,本人同时又属于腾退对象的,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研究决定是否腾退,确需腾退的,必须协助其另行解决入住问题。
第二十四条对政府救助或无指定对象社会捐赠的生活物品,要公平、公开、公 (略) 内老人。对定向捐赠的,要按照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对象。
第二十五条 (略) 方代为发放的款物,院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关帐目,做到帐目清楚,保存完好。
第五章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略) 的村,村“两委”办公场所一般 (略) 所在地,按照农村社区标准建设活动场所和公务服务场所,为院内老人和周边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内容应当包括:
设置综合服务代办点,为院内老人及周边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提供方便。
设置公共浴室、理发室, (略) 民个人卫生服务。
(略) 场化运作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便民小餐厅,提供成本价加微利的就餐饮食服务。
设置卫生室,将其列为苏 (略) 的服务点,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派驻医 (略) , (略) 民及周边居民及时就医。
设置图书阅览室和文化活动室,配备音响、电视、棋牌、象棋等必需设备,提供文化娱乐服务。
设置健身活动场所和场地,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 (略) 内老人及周边居民开展健身活动。
(略) , (略) 内老人及周边居民购物。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被任命或 (略) 管理服务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略) 财务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略) 日常维护维修、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管护费用(以下简称管理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由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统筹使用村集体经济保障解决,光伏收益资金分配 (略) 重点倾斜。
(略) 全面、大规模改造和维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改造、维修计划和资金筹集及预算方案,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批准资金下达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略) 维护维修的标准、范围、资金额度等事项由苏木乡镇(园区管委会)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维护维修可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嘎查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略) 管理服务费 (略) 办公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和垃圾清运等费用。办公经 (略) 内日常办公支出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水、电、取暖等项目支出;管理服务人员劳动报酬用于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补贴支出。
院长工资及其它服务管理人员待遇,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略) 建设规模、 (略) 民数量和具体工作量等因素自行核定。
第三十一条院内老人日常个人生活所需的水、电、取暖、通讯等费用,由院内老人自己或赡养人承担。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口帮扶和定向捐赠。
第三十二条要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保障和救助水平。按时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生活和护理费、高龄津贴等生活救助补贴。对领取各类生活补贴后仍然生活困难的,要给予一定的临时救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与此《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此《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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