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泽润航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1QHA7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一飞
住所(经营场所): (略) 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钱粮胡同38号10幢5层05-105
2021年11月25日,王一飞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办理登记时,未经王一飞同意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月9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王一飞提供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笔迹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泽润航 (略) 于2020年03月3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当事人:北京泽润航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1QHA7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一飞
住所(经营场所): (略) 东城区隆福寺街95号、钱粮胡同38号10幢5层05-105
2021年11月25日,王一飞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 (略) 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30日办理登记时,未经王一飞同意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月9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登记档案、王一飞提供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笔迹鉴定报告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泽润航 (略) 于2020年03月3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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