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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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厚 (略) 厚街段676号502、602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昇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厚 (略) 厚街段676号502、602室(详见附图2项目卫星定位及平面四至图),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6"12.201",东经113°38"16.074",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2400m2,主要从事滑轮、门吸、组装机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滑轮*个、门吸*个、组装机50台。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经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浓度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的排放小于 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东、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10-2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厚 (略) 厚街段676号502、602室
建设单位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昇 (略)
项目概况东莞市博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 (略) 厚 (略) 厚街段676号502、602室(详见附图2项目卫星定位及平面四至图),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6"12.201",东经113°38"16.074",项目总投资*元,占地面积1200m2,建筑面积2400m2,主要从事滑轮、门吸、组装机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滑轮*个、门吸*个、组装机50台。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经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浓度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的排放小于 6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东、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2022-10-2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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