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交通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及随机抽查计划
卫辉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交通建设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及随机抽查计划
根据《20 (略)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营商〔2022〕3号)、《 (略) 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卫发改公管〔2022〕1号)、《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新公管办〔2022〕2号)的文件要求,进 (略) 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严格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维护公平竞争、 (略) 场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经研究, (略) 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随机抽查,具体抽查计划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随机抽取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和《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新公管〔2020〕5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领域监督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抽查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抽查重点事项
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集中查处和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各类招 (略) 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2、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的;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的。
3、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2)要求投标人 (略) 、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3)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招标文件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5)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6、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
7、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9、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12、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1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14、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的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1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
17、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的。
1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19、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0、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
21、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式的。
22、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23、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24、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组织实施
该抽查计划由局建管股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3名。此次检查根据检查对象成立1个检查组,由张晓世副局长担任组长,检查人员为成员。检查组统筹安排检查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五、工作要求
1、领域项目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对责任部门(业主单位或招标人)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后提出整改措施。
2、落实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对招投标项目标后监管合同履约行为、合同履约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3、认真总结经验。认真总结推介好此次抽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做好抽查台账,为下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略) 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日
根据《20 (略)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新营商〔2022〕3号)、《 (略) 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卫发改公管〔2022〕1号)、《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新公管办〔2022〕2号)的文件要求,进 (略) 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严格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维护公平竞争、 (略) 场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经研究, (略) 交通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随机抽查,具体抽查计划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随机抽取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和《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新公管〔2020〕5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领域监督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抽查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三、抽查重点事项
紧盯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集中查处和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各类招 (略) 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一)招标人
1、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以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的;依法应当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
2、擅自变更依法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工作的;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搞虚假招标的。
3、对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1)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2)要求投标人 (略) 、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3)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1)招标文件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5)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5、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订立合同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6、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或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
7、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其他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明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9、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
12、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
1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
14、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的或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16、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
17、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不当影响的。
18、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私自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
19、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违规索取高额评标报酬或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0、提供虚假材料或使用不实信息获取评标专家资格的;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
21、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式的。
22、强制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23、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
24、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组织实施
该抽查计划由局建管股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3名。此次检查根据检查对象成立1个检查组,由张晓世副局长担任组长,检查人员为成员。检查组统筹安排检查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五、工作要求
1、领域项目自查。行业主管部门对责任部门(业主单位或招标人)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核查后提出整改措施。
2、落实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根据监管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对招投标项目标后监管合同履约行为、合同履约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
3、认真总结经验。认真总结推介好此次抽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做好抽查台账,为下步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略) 交通运输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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