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巨铖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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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巨铖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巨铖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虎门镇北 (略) 4号1号楼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格 (略)
项目概况 (略) 位于 (略) 虎门镇北 (略) 4号1号楼(北纬:22°50"36.085";东经:113°42"59.361"),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2000m2;建筑面积为3008m2,主要从事FPC连接器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FPC连接器*.*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其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排放管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厂区内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44/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机械通风,颗粒物呈无组织排放,其排放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废水: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固废: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不含油金属碎屑、废包装物、塑胶边角料、次品,其中不含油金属碎屑、废包装 (略) 回收处理,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碎料后回用于注塑;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含油金属碎屑收集后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噪声处理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经隔音、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2022-10-25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 (略) 规划相符性分析不到位;3.原辅料用量、产品产能与设备不匹配;4.有机废气源强核算未按照产品量进行核算,有机废气源强不可信;5.活性炭装置的吸附比率与《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中的要求分析不到位,废活性炭产生量不可信。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巨铖电子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虎门镇北 (略) 4号1号楼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格 (略)
项目概况 (略) 位于 (略) 虎门镇北 (略) 4号1号楼(北纬:22°50"36.085";东经:113°42"59.361"),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2000m2;建筑面积为3008m2,主要从事FPC连接器的加工生产,加工生产FPC连接器*.*个/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项目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其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排放管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厂区内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DB44/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机械通风,颗粒物呈无组织排放,其排放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废水: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固废: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不含油金属碎屑、废包装物、塑胶边角料、次品,其中不含油金属碎屑、废包装 (略) 回收处理,塑胶边角料、次品经碎料后回用于注塑;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润滑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润滑油桶、含油金属碎屑收集后交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噪声处理措施:项目生产设备经隔音、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使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间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公示时间2022-10-25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南城街 (略) 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初步审查意见1.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2.环评文件 (略) 规划相符性分析不到位;3.原辅料用量、产品产能与设备不匹配;4.有机废气源强核算未按照产品量进行核算,有机废气源强不可信;5.活性炭装置的吸附比率与《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中的要求分析不到位,废活性炭产生量不可信。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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