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民用甲醇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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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川县民用甲醇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洛川县民用*醇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醇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防范*醇燃料安全生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醇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醇燃料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醇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醇燃料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核发该类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外地经营企业在我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工作,依法打击无证经营活动。

(二)公安部门负责*醇燃料使用场所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醇燃料运输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醇燃料、包装物、储存容器、灶具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以及中小餐馆、移动餐厅使用*醇燃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经营企业违法采购*醇燃料等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略) 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略) 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醇燃料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醇燃料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民政部 (略) 等民政福利救助机构食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城市管理执法 (略) 摊点使用*醇燃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使用*醇燃料的,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四条 本县区域内*醇燃料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地经营企业在我县开展*醇燃料经营活动需到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资质、运输资质、人员资质、包装物及容器的检验报告、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安全生产责任险、防爆电器、工器具配备及检验合格证明、消防器材配备及合格证明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资料。

未在我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我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醇燃料经营企业需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有责任给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就*醇燃料的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并依照本规定审查使用单位的储罐、管道、灶具、报警设施、消防器材等,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使用单位,经营企业不得供给*醇燃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六条 *醇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进货台账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重复使用的*醇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设备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七条 *醇配送及安装使用设备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醇基液体燃料配送及安装使用设备的专业技能知识,学面布置、储存安全、管道安全、厨房安全及日常管理。

(一)平面布置。

燃料箱应在室外布置,不得与液化气在同一空间储存。燃料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内。

燃料箱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外墙上时,应有1.5米左右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与主出入口应有10米的间距。

储燃料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二)储存安全

使用单位醇基燃料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立方米,且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

储存罐应为不锈钢等防腐蚀金属材质罐,并应有良好的接地。储罐应便于靠近观察及维护,并设置液位计或其他能够直接、准确地观察液位的措施,不得使用视镜或玻璃窗口代替液位计。

储罐应设置和储罐本体相同材质的通气管和进出料管,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进料管、出料管上应有阀门,进料管应通向储罐底部,其末端距离储罐底部应不大于100mm。

储存间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应为防爆型。储存间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储存间应有良好通风设施,且温度不宜超过37℃。

储存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三)管道安全

*醇燃料管道应为金属管道,管道应由储油间直接接入厨房,严禁穿过餐厅、办公室、卧室等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醇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密封材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管道适当位置应设置止回阀。

燃料管道应采用焊接或者法兰连接,不准采用丝扣、卡箍等连接方式。

管道的敷设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厨房安全

醇基燃料炉灶具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T 312-1997),并应定期进行校检、检修、并做好记录。

*醇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的规定。

厨房操作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五)日常管理

1、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醇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储料间和厨房操作间醒目处。

2、储燃料间应张贴“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和“禁止烟火”等安全告知。

3、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学习*醇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火灾逃生方法、 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等。

4、岗位操作人员应每天检查阀门、开关的安全情况。

5、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6、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对*醇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有相应记录和台账。

第四章 卸车安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卸载*醇前应对配送的醇基液体燃料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等。

*醇使用单位在卸载*醇前,应对配送车辆及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并贴有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志。配送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证书。

卸车现场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援设备如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移动式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在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雷雨等极端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第五章 应急处置及废弃物处理

第十条 *醇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或专项处置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案(方案)中应包含醇基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内容,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应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废弃物处理。拆除*醇液体燃料桶、箱、罐,宜先用水清洗后打开盖,或将水放满箱(桶)罐之后再拆除,不得使用产生火花工具。应按燃料的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将燃料废弃物,由指定人负责,统一按规定回收处理。醇基液体燃料废弃物容器、包装物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洛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川县民用*醇燃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民用*醇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防范*醇燃料安全生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醇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醇燃料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醇燃料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醇燃料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核发该类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外地经营企业在我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工作,依法打击无证经营活动。

(二)公安部门负责*醇燃料使用场所公共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醇燃料运输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醇燃料、包装物、储存容器、灶具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以及中小餐馆、移动餐厅使用*醇燃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经营企业违法采购*醇燃料等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略) 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略) 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醇燃料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醇燃料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民政部 (略) 等民政福利救助机构食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食堂、城市管理执法 (略) 摊点使用*醇燃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使用*醇燃料的,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四条 本县区域内*醇燃料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外地经营企业在我县开展*醇燃料经营活动需到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资质、运输资质、人员资质、包装物及容器的检验报告、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安全生产责任险、防爆电器、工器具配备及检验合格证明、消防器材配备及合格证明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资料。

未在我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我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醇燃料经营企业需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有责任给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就*醇燃料的安全生产进行教育培训,并依照本规定审查使用单位的储罐、管道、灶具、报警设施、消防器材等,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使用单位,经营企业不得供给*醇燃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六条 *醇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进货台账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重复使用的*醇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设备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七条 *醇配送及安装使用设备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培训,熟练掌握醇基液体燃料配送及安装使用设备的专业技能知识,学面布置、储存安全、管道安全、厨房安全及日常管理。

(一)平面布置。

燃料箱应在室外布置,不得与液化气在同一空间储存。燃料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内。

燃料箱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外墙上时,应有1.5米左右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与主出入口应有10米的间距。

储燃料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二)储存安全

使用单位醇基燃料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立方米,且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

储存罐应为不锈钢等防腐蚀金属材质罐,并应有良好的接地。储罐应便于靠近观察及维护,并设置液位计或其他能够直接、准确地观察液位的措施,不得使用视镜或玻璃窗口代替液位计。

储罐应设置和储罐本体相同材质的通气管和进出料管,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进料管、出料管上应有阀门,进料管应通向储罐底部,其末端距离储罐底部应不大于100mm。

储存间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应为防爆型。储存间应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得少于2具。储存间应有良好通风设施,且温度不宜超过37℃。

储存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三)管道安全

*醇燃料管道应为金属管道,管道应由储油间直接接入厨房,严禁穿过餐厅、办公室、卧室等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醇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密封材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管道适当位置应设置止回阀。

燃料管道应采用焊接或者法兰连接,不准采用丝扣、卡箍等连接方式。

管道的敷设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厨房安全

醇基燃料炉灶具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T 312-1997),并应定期进行校检、检修、并做好记录。

*醇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的规定。

厨房操作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五)日常管理

1、应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醇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储料间和厨房操作间醒目处。

2、储燃料间应张贴“无关人员严禁入内”和“禁止烟火”等安全告知。

3、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学习*醇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火灾逃生方法、 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等。

4、岗位操作人员应每天检查阀门、开关的安全情况。

5、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6、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对*醇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有相应记录和台账。

第四章 卸车安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卸载*醇前应对配送的醇基液体燃料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化学品鉴定报告等。

*醇使用单位在卸载*醇前,应对配送车辆及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并贴有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志。配送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证书。

卸车现场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援设备如便携式静电接地报警器、移动式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在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

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雷雨等极端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第五章 应急处置及废弃物处理

第十条 *醇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或专项处置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案(方案)中应包含醇基燃料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内容,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应配备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废弃物处理。拆除*醇液体燃料桶、箱、罐,宜先用水清洗后打开盖,或将水放满箱(桶)罐之后再拆除,不得使用产生火花工具。应按燃料的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单位应将燃料废弃物,由指定人负责,统一按规定回收处理。醇基液体燃料废弃物容器、包装物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洛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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