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方式:
1.当面(书面)举报(邮寄)地址:灵寿县正南北大街20号
2.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传真:*
3.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子邮箱:*@*63.com
4.网络举报:应急 (略) 首页最底端“安全生产举报”
5.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6.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举报受理范围:
(一)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涉嫌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属地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涉嫌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涉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三)涉嫌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涉嫌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四)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五)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 (略) 、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四、其他安全生产举报
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略) 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水上运输、渔业船舶、铁路、民用爆炸物品、电力能源及污染防治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请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五、权益保障
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接到举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将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匿名举报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核查属实后将难以发放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