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得成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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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得成牧业有限公司)

雅环罚〔2022〕42号

汉 (略) :

社会信用代码:*94N

法定代表人:刘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74

地址:

公司地址:汉源县富林镇黎州大道一段450号;

养殖场地址:汉源县皇木镇红花村3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7月18日接皇木镇政府电话函告,疑似汉 (略) (上厂)养殖废水流入外环境。我局赓即安排人员会同县农业局和皇木镇政府到汉 (略) (上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汉 (略) (上厂)大门外刁房沟内有一排口,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有养殖废水流出痕迹,但已无养殖废水外排。经执法人员对该排口管道(直径40公分)进行梳理,发现该排口管道通往汉 (略) (上厂)内一个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该小收集池到沼液贮存池之间有地下管道(直径40公分)连接。该公司沼液贮存池沼液可以通过管道流入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再从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流到大门外刁房沟内排口排处。2022年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对汉 (略) (上厂)涉嫌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汉 (略) (上厂)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汉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刘斌、王俊杰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材料,证明相

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5.刘斌、王俊杰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间接冷却水和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行为认定的复函》川环函【2018】955号,证实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以“私设排口”查处法律适用适当;

7.汉源县红花奶牛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48页,证明该企业所有废水零排放,无排口;

8.后督查记录。印证企业已完成整改;

9.雅环罚【2021】105号,自由裁量选项依据(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以《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太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雅环罚〔2022〕42号

汉 (略) :

社会信用代码:*94N

法定代表人:刘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74

地址:

公司地址:汉源县富林镇黎州大道一段450号;

养殖场地址:汉源县皇木镇红花村3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7月18日接皇木镇政府电话函告,疑似汉 (略) (上厂)养殖废水流入外环境。我局赓即安排人员会同县农业局和皇木镇政府到汉 (略) (上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汉 (略) (上厂)大门外刁房沟内有一排口,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有养殖废水流出痕迹,但已无养殖废水外排。经执法人员对该排口管道(直径40公分)进行梳理,发现该排口管道通往汉 (略) (上厂)内一个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该小收集池到沼液贮存池之间有地下管道(直径40公分)连接。该公司沼液贮存池沼液可以通过管道流入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再从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流到大门外刁房沟内排口排处。2022年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对汉 (略) (上厂)涉嫌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汉 (略) (上厂)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汉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刘斌、王俊杰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材料,证明相

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5.刘斌、王俊杰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间接冷却水和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行为认定的复函》川环函【2018】955号,证实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以“私设排口”查处法律适用适当;

7.汉源县红花奶牛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48页,证明该企业所有废水零排放,无排口;

8.后督查记录。印证企业已完成整改;

9.雅环罚【2021】105号,自由裁量选项依据(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以《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太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雅环罚〔2022〕42号

汉 (略) :

社会信用代码:*94N

法定代表人:刘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74

地址:

公司地址:汉源县富林镇黎州大道一段450号;

养殖场地址:汉源县皇木镇红花村3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7月18日接皇木镇政府电话函告,疑似汉 (略) (上厂)养殖废水流入外环境。我局赓即安排人员会同县农业局和皇木镇政府到汉 (略) (上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汉 (略) (上厂)大门外刁房沟内有一排口,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有养殖废水流出痕迹,但已无养殖废水外排。经执法人员对该排口管道(直径40公分)进行梳理,发现该排口管道通往汉 (略) (上厂)内一个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该小收集池到沼液贮存池之间有地下管道(直径40公分)连接。该公司沼液贮存池沼液可以通过管道流入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再从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流到大门外刁房沟内排口排处。2022年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对汉 (略) (上厂)涉嫌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汉 (略) (上厂)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汉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刘斌、王俊杰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材料,证明相

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5.刘斌、王俊杰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间接冷却水和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行为认定的复函》川环函【2018】955号,证实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以“私设排口”查处法律适用适当;

7.汉源县红花奶牛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48页,证明该企业所有废水零排放,无排口;

8.后督查记录。印证企业已完成整改;

9.雅环罚【2021】105号,自由裁量选项依据(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以《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太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雅环罚〔2022〕42号

汉 (略) :

社会信用代码:*94N

法定代表人:刘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74

地址:

公司地址:汉源县富林镇黎州大道一段450号;

养殖场地址:汉源县皇木镇红花村3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7月18日接皇木镇政府电话函告,疑似汉 (略) (上厂)养殖废水流入外环境。我局赓即安排人员会同县农业局和皇木镇政府到汉 (略) (上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汉 (略) (上厂)大门外刁房沟内有一排口,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有养殖废水流出痕迹,但已无养殖废水外排。经执法人员对该排口管道(直径40公分)进行梳理,发现该排口管道通往汉 (略) (上厂)内一个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该小收集池到沼液贮存池之间有地下管道(直径40公分)连接。该公司沼液贮存池沼液可以通过管道流入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再从5立方米左右的小收集池流到大门外刁房沟内排口排处。2022年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对汉 (略) (上厂)涉嫌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汉 (略) (上厂)私自在皇木镇红花村刁房沟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汉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刘斌、王俊杰身份证复印件及职务证明材料,证明相

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5.刘斌、王俊杰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私设排口”环境违法事实;

6.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间接冷却水和生产废水直排外环境行为认定的复函》川环函【2018】955号,证实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以“私设排口”查处法律适用适当;

7.汉源县红花奶牛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48页,证明该企业所有废水零排放,无排口;

8.后督查记录。印证企业已完成整改;

9.雅环罚【2021】105号,自由裁量选项依据(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以《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元。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太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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