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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16号(重庆浩凡建筑劳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16号(重庆浩凡建筑劳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16号(重庆浩凡建筑劳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2〕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法定代表人:王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3246XB
住所: (略) 涪 (略) 38号荔枝街道办公楼513、515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2年9月8日00时10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两江春城三期(B11-1地块)住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施工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其噪声值为65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构成“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擅自进行夜间噪声污染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9月8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8日向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9月22日对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安全员王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2〕第JD103号)。证明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承建的“两江春城三期(B11-1地块)住宅”项目进行夜间施工,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6.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7.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承建“两江春城三期(B11-1地块)住宅”项目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8.法定代表人王凡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11.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2.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
1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16号)及其送达回证;
14.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16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略) 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16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擅自进行夜间噪声污染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存在“同一违法主体一年内第1次违法的”情节,依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圆整(2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26日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环执罚〔2022〕16号(重庆浩凡建筑劳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北环执罚〔2022〕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法定代表人:王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3246XB
住所: (略) 涪 (略) 38号荔枝街道办公楼513、515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2年9月8日00时10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承建的“两江春城三期(B11-1地块)住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施工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其噪声值为65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上述行为构成“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擅自进行夜间噪声污染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9月8日在你单位现场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8日向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发出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2年9月22日对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安全员王某某所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 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北环(监)字〔2022〕第JD103号)。证明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承建的“两江春城三期(B11-1地块)住宅”项目进行夜间施工,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6.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局举报案件列表》;
7.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得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承建“两江春城三期(B11-1地块)住宅”项目实施了法律禁止的夜间施工作业,造成对附近居民噪声扰民的事实。
8.法定代表人王凡身份证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11.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2. 《授权委托书》;
证据8-12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
13.《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16号)及其送达回证;
14. 《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16号)及其送达回证;
15.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1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 (略) 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2〕16号)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2〕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核,擅自进行夜间噪声污染作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单位存在“同一违法主体一年内第1次违法的”情节,依据《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的规定。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浩凡建筑劳务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万圆整(2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渝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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