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减水剂单体、3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16万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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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减水剂单体、3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16万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5日我局对 (略) *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 53 号

关于抚顺 (略) *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顺 (略) :

你单位《抚顺 (略) *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 (略) 拟投资*.*元建设*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改造现有碳酸酯生产线工艺,碳酸**酯由*t/a扩建为*t/a、碳酸二*酯由*t/a扩建为*t/a;(2)扩建现有减水剂单体生产线,*基烯*醇聚氧*烯醚单体由5.*t/a扩建为*t/a、异戊烯醇聚氧*烯醚单体由2.*t/a扩建为*t/a,新增*t/a*烯基二*二醇聚氧*烯醚;(3)现有表面活性剂生产线产品种类及生产能力不变,更换新设备,其中2条总产量为1.*t/a聚*二醇(400、4000)生产线变为1条*t/a聚*二醇(400、4000)生产线;(4)现有*吨/年减水剂生产线拆除。

建设规模:碳酸**酯*t/a、碳酸二*酯*t/a,聚*二醇(400、4000)*t/a,三*醇胺1.*t/a,渗透剂JFC0.*t/a,*基烯*醇聚氧*烯醚*t/a、*烯基二*二醇聚氧*烯醚*t/a、异戊烯醇聚氧*烯醚*t/a。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废气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碳酸酯装置废气经冷凝装置冷凝后,未被冷凝的废气经R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P1#;高15m)排放。

切片包装车间主要废气为切片过程产生的粉尘和非*烷总烃,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捕集后,经R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P1#;高15m)排放。

减水剂单体生产车间、罐区、装卸区、危废暂存间废气经R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P1#;高15m)排放。

本项目非*烷总烃、颗粒物、*醇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环氧*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6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UV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排气筒(依托;P2#;高15m)排放。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燃气锅炉烟气通过排气筒(新建;P3#;高15m)排放。

燃气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

化验废气经通风橱处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排气筒(新建;P4#;高15m)排放。

化验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备用燃油锅炉烟气通过排气筒(依托;P5#;高15m)排放。

备用燃油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中表 3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

2. 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化验室废水、冷却循环水排水、设备冲洗废水及锅炉排污水等。化验室废水、锅炉废水、设备冲洗废水为高污染废水,冷却循环水排水为低污染废水。

高污染废水先进入污水处理站(依托;处理规模50t/d)经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进行处理后,同低污染废水一同进入沉淀池处理,达标后通 (略) 进入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总排口污染物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它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化粪池(利旧;有效容积5m3)处理后,与高污染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 (略) 排入园区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釜残、废碱、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泥、废包装材料、废试剂瓶、化验室废液、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建;80m2),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冷凝装置回收冷凝液作为原料回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作为产品外卖。

厂内危废暂存库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地下水监测井3个(依托)

6.本项目设置初期雨水池(依托;有效容积600m3)。

本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一级防控:生产车间、库房设坡围堰(新建;高0.05m),罐区新建围堰(联合装置罐区,高1m;环氧*烷罐区,高0.6m),碳酸酯生产装置设围堰(新建+利旧;高0.2m);二级防控:设置切换阀;三级防控:设置事故池(依托;容积220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10月2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0月25日我局对 (略) *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2﹞ 53 号

关于抚顺 (略) *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抚顺 (略) :

你单位《抚顺 (略) *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抚顺 (略) 拟投资*.*元建设*吨/年减水剂单体、*吨/年表面活性剂系列产品及*吨/年碳酸酯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改造现有碳酸酯生产线工艺,碳酸**酯由*t/a扩建为*t/a、碳酸二*酯由*t/a扩建为*t/a;(2)扩建现有减水剂单体生产线,*基烯*醇聚氧*烯醚单体由5.*t/a扩建为*t/a、异戊烯醇聚氧*烯醚单体由2.*t/a扩建为*t/a,新增*t/a*烯基二*二醇聚氧*烯醚;(3)现有表面活性剂生产线产品种类及生产能力不变,更换新设备,其中2条总产量为1.*t/a聚*二醇(400、4000)生产线变为1条*t/a聚*二醇(400、4000)生产线;(4)现有*吨/年减水剂生产线拆除。

建设规模:碳酸**酯*t/a、碳酸二*酯*t/a,聚*二醇(400、4000)*t/a,三*醇胺1.*t/a,渗透剂JFC0.*t/a,*基烯*醇聚氧*烯醚*t/a、*烯基二*二醇聚氧*烯醚*t/a、异戊烯醇聚氧*烯醚*t/a。

二、 (略) 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废气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碳酸酯装置废气经冷凝装置冷凝后,未被冷凝的废气经R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P1#;高15m)排放。

切片包装车间主要废气为切片过程产生的粉尘和非*烷总烃,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捕集后,经R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P1#;高15m)排放。

减水剂单体生产车间、罐区、装卸区、危废暂存间废气经R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新建;P1#;高15m)排放。

本项目非*烷总烃、颗粒物、*醇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环氧*烷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6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UV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排气筒(依托;P2#;高15m)排放。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燃气锅炉烟气通过排气筒(新建;P3#;高15m)排放。

燃气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排放限值。

化验废气经通风橱处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后,经排气筒(新建;P4#;高15m)排放。

化验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

备用燃油锅炉烟气通过排气筒(依托;P5#;高15m)排放。

备用燃油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中表 3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颗粒物、*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

2. 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化验室废水、冷却循环水排水、设备冲洗废水及锅炉排污水等。化验室废水、锅炉废水、设备冲洗废水为高污染废水,冷却循环水排水为低污染废水。

高污染废水先进入污水处理站(依托;处理规模50t/d)经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进行处理后,同低污染废水一同进入沉淀池处理,达标后通 (略) 进入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总排口污染物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其它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化粪池(利旧;有效容积5m3)处理后,与高污染废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 (略) 排入园区东泽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釜残、废碱、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泥、废包装材料、废试剂瓶、化验室废液、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新建;80m2),定期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冷凝装置回收冷凝液作为原料回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作为产品外卖。

厂内危废暂存库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01)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地下水监测井3个(依托)

6.本项目设置初期雨水池(依托;有效容积600m3)。

本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一级防控:生产车间、库房设坡围堰(新建;高0.05m),罐区新建围堰(联合装置罐区,高1m;环氧*烷罐区,高0.6m),碳酸酯生产装置设围堰(新建+利旧;高0.2m);二级防控:设置切换阀;三级防控:设置事故池(依托;容积220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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