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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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城桥镇滨洪路109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各类食品、农产品、药品检测检验实验室及配套实施。检测内容为理化性质检测、元素含量检测、农药残留检测、食品添加剂残留检测、食品中微生物检测等。本项目设置食堂1个。

项目建成后,每年检测食品300件、农产品300件、药品800件。本项目员工47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250天。本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末道清洗废水、高压灭菌锅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及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食堂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城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略) 政管网前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限值要求。

2、化学实验室产生的G1实验酸性废气、G2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度为15米的1-12#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等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13#排气筒排放。

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厂界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化学实验器皿头两道清洗废水、微生物实验器皿头两道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液、废试剂、沾染生物活性物质的废一次性耗材、废检测样品、废活性炭、废培养基及培养液、废试剂盒、废高效过滤滤芯、UV灯管、废检测药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检测食品、农产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和风险事故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 (略) 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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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 (略) 崇明区城桥镇滨洪路109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各类食品、农产品、药品检测检验实验室及配套实施。检测内容为理化性质检测、元素含量检测、农药残留检测、食品添加剂残留检测、食品中微生物检测等。本项目设置食堂1个。

项目建成后,每年检测食品300件、农产品300件、药品800件。本项目员工47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250天。本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对策,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要求:

1、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末道清洗废水、高压灭菌锅排水、纯水制备浓水及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食堂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纳入城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略) 政管网前总排口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限值要求。

2、化学实验室产生的G1实验酸性废气、G2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度为15米的1-12#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等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13#排气筒排放。

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厂界处大气污染物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4、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化学实验器皿头两道清洗废水、微生物实验器皿头两道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液、废试剂、沾染生物活性物质的废一次性耗材、废检测样品、废活性炭、废培养基及培养液、废试剂盒、废高效过滤滤芯、UV灯管、废检测药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废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检测食品、农产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和风险事故采取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 (略) 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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