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1、2、3、4、5号
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1、2、3、4、5号
正镶白旗金安砖瓦厂:
正镶白旗金安砖瓦厂,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9年5月20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厂(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但至今你厂(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厂(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厂(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2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白旗 (略) (正镶白旗亿宏萤石矿):
你公司正镶白旗亿宏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5年4月1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公司(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略) (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公司(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 (略) (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3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白旗金龙砂石厂:
正镶白旗金龙砂石厂,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9年5月20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厂(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但至今你厂(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厂(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厂(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4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 (略) (正镶白旗红光矿区铅锌矿):
你公司正镶白旗红光矿区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7年9月18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公司(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略) (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公司(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 (略) (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5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 (略) (正镶白旗天恒萤石矿):
你公司正镶白旗天恒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20年12月9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公司(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略) (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公司(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 (略) (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镶白旗金安砖瓦厂:
正镶白旗金安砖瓦厂,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9年5月20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厂(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但至今你厂(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厂(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厂(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2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白旗 (略) (正镶白旗亿宏萤石矿):
你公司正镶白旗亿宏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5年4月1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公司(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略) (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公司(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 (略) (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3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白旗金龙砂石厂:
正镶白旗金龙砂石厂,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9年5月20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厂(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但至今你厂(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厂(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厂(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4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 (略) (正镶白旗红光矿区铅锌矿):
你公司正镶白旗红光矿区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17年9月18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公司(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略) (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公司(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 (略) (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正白自然资决定〔2022〕5号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行政决定书正镶 (略) (正镶白旗天恒萤石矿):
你公司正镶白旗天恒萤石矿,采矿许可证号:C**,已于2020年12月9日到期,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经我局核查,你公司(矿山企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在旗人民 (略) 站发布了《关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催告书》,催告你公司于催告书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略) (矿山企业)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限你公司(矿山企业)于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7内到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办理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相关手续。
如未按时到我局办理, (略) (矿山企业)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组织招投标,将地上建筑物和废旧设备作为废弃物进行拆除,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产 (略) (矿山企业)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锡林郭勒盟自然资源局或正镶白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正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正镶白旗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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