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行政处罚公示鸡泽县壹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邯环罚字〔2022〕03-24号-2022年10月27日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行政处罚公示鸡泽县壹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邯环罚字〔2022〕03-24号-2022年10月27日
索引号:*/2022-8360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鸡泽分局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行政处罚公示鸡泽县*彭新型...
文号:邯环罚字〔2022〕03-2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罚字〔2022〕03-24号
鸡泽县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MA07LC点击查看>>*组织机构代码:无地址: (略) 鸡泽县浮图店镇浮西村东南2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任**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 (略) (经度:114.*,纬度:36.*) (略) 厂区西南侧裸土未覆盖,粉尘无组织排放、(经度:114.*,纬度:36.*)原料库内贮存大量渣土,屋顶板材缺失密闭不严,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9月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2]03-24号)及送达回证、10月11日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邯环罚事(听)告字[2022] 03-2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有关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1、序号24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占百分值30-60%;违法频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10
-2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40
-80%,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40%-80%)X*元(即4-*元进行裁量),参照包容免罚清单序号17项,首违不罚,再次违法建议从重处罚,取值80%进行裁量,即80%*10=*元,拟建议处以罚款*元整。参照序号24(大气类)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永年,丛台、复兴、邯山、经开区、冀南新区、成安、临漳、磁县)之外的占百分值1
-20%;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1
-1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2
-30%,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2%-30%)X*元(即2-*元进行裁量),参照包容免罚清单该项违法行为不在清单内,取值10%进行裁量,即10%*20=2,拟建议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万元整,当事人对裁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丛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索引号:*/2022-8360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鸡泽分局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行政处罚公示鸡泽县*彭新型...
文号:邯环罚字〔2022〕03-2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
邯环罚字〔2022〕03-24号
鸡泽县 (略)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MA07LC点击查看>>*组织机构代码:无地址: (略) 鸡泽县浮图店镇浮西村东南20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任**
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 (略) (经度:114.*,纬度:36.*) (略) 厂区西南侧裸土未覆盖,粉尘无组织排放、(经度:114.*,纬度:36.*)原料库内贮存大量渣土,屋顶板材缺失密闭不严,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9月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邯环责改字[2022]03-24号)及送达回证、10月11日的《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邯环罚事(听)告字[2022] 03-2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有关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31、序号24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占百分值30-60%;违法频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10
-2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40
-80%,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40%-80%)X*元(即4-*元进行裁量),参照包容免罚清单序号17项,首违不罚,再次违法建议从重处罚,取值80%进行裁量,即80%*10=*元,拟建议处以罚款*元整。参照序号24(大气类)裁量要素和判定标准进行裁量。“对环境影响程度,位于大气传输通道区域(永年,丛台、复兴、邯山、经开区、冀南新区、成安、临漳、磁县)之外的占百分值1
-20%;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占百分值1
-1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经裁量其违法行为分值为2
-30%,罚款金额为:百分值之和X最高罚款法定上限,即(2%-30%)X*元(即2-*元进行裁量),参照包容免罚清单该项违法行为不在清单内,取值10%进行裁量,即10%*20=2,拟建议从轻处罚处以罚款*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万元整,当事人对裁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59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丛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丛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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