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四期)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四期)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四期)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环节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SDC* | 辉南县朝阳镇马勤磊锦 (略) | 豇豆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 酯,mg/kg | 经营 | 2022年7月27日,吉林省君证 (略) 对辉南县朝阳镇马勤磊锦 (略) 所销售的皮皮虾、豇豆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8月1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 (略) 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
2 | №:SDC* | 辉南县朝阳镇马勤磊锦 (略) | 皮皮虾(海水虾) | 镉(以Cd计),mg/kg | 经营 | |
3 | №:SSSP* | 辉南 (略) | 籴酒 | 酒精度,%vol | 经营 | 2022年7月23日,吉林省产品质 (略) 对辉南 (略) 所销售的籴酒进行抽样检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吉林省产品质 (略) 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2007《液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
4 | №:SDC* | 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 澳桔 | 苯醚*环唑,mg/kg | 经营 | 2022年7月2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 (略) 对市场大厦鞋城外围的锦 (略) 所销售的澳桔进行抽样检查,并于2022年8月1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君证 (略) 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苯醚*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四期) | ||||||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环节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SDC* | 辉南县朝阳镇马勤磊锦 (略) | 豇豆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 酯,mg/kg | 经营 | 2022年7月27日,吉林省君证 (略) 对辉南县朝阳镇马勤磊锦 (略) 所销售的皮皮虾、豇豆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8月1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 (略) 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
2 | №:SDC* | 辉南县朝阳镇马勤磊锦 (略) | 皮皮虾(海水虾) | 镉(以Cd计),mg/kg | 经营 | |
3 | №:SSSP* | 辉南 (略) | 籴酒 | 酒精度,%vol | 经营 | 2022年7月23日,吉林省产品质 (略) 对辉南 (略) 所销售的籴酒进行抽样检查,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吉林省产品质 (略) 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GB/T*-2007《液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
4 | №:SDC* | 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 澳桔 | 苯醚*环唑,mg/kg | 经营 | 2022年7月20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君证 (略) 对市场大厦鞋城外围的锦 (略) 所销售的澳桔进行抽样检查,并于2022年8月1 (略) 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君证 (略) 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苯醚*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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